深观察|张志超案再审:纠正错案,不能全压给“两高”

澎湃特约评论员 金泽刚
2018-02-05 15:26
来源:澎湃新闻

2018年2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最高法针对“张志超案”(下文简称“张案”)的再审裁定书,这又一次让一个沉寂了十余年的刑事案件重回公众的视野,也意味着案件可能被改判。
像之前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一样,张案也是一起强奸杀人案。

2005年1月10日,山东临沂一名女中学生被性侵杀害。经警方调查,认定时年16岁的张志超涉嫌在教学楼洗刷间作案。2006年3月,临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后,张志超及其监护人没有提出上诉,直到2011年,张志超在狱中看到一些冤假错案平反的新闻后,在与母亲马玉萍会见时,才首次喊冤。此后其母“为子鸣冤”长达6年之久。

张志超旧照

这起13年前的中学生奸杀案,是不是冤案错案,最终还需要司法机关再审判决来定。不过,这起案件从申诉到决定再审,再次令公众意识到刑事案件的纠错有多么艰难。而且,此次案件再审,并没有出现“真凶再现”、“亡者归来”等“铁证”,再审结果很值得期待。

刑事案件纠错难度大,既有外因,也有内因。其外因就是各地中级法院审理故意杀人等重大疑难案件,遇到疑难很可能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经过上级法院指导之后,审判的法院就不怕被告人上诉了。即使以后当事人申诉,或者确实发现错案的线索,上级法院改判自己“指导”了的案件肯定有阻力。

自2011年起,张志超母亲开始申诉之路,2012年3月,申诉被临沂中院驳回;2012年11月,山东省高院以“经审理查明,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为由,再一次驳回申诉。而身为囚徒的张志超,怎么才算证明自己被刑讯逼供了呢?

内因则是,多年来刑事审判始终改不了过分依赖被告人供述和证人口头作证(不出庭)的弊端。口供等言词证据,在案件事实认定和司法裁判作出的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凡是言词证据,就难免存在主观性、随意性和可变性。而且有了言词证据,就容易忽略对其他客观证据的收集和论证。

据媒体报道,张志超曾先后接受9次讯问,但是查阅讯问笔录发现,越往后的笔录,与案发现场的情况越一致,其中包括被害人遇害时所穿衣服等关键信息,张志超首次接受讯问时表示“记不清”,后面几次笔录却细节翔实。这正说明了口供具有可变性,加上有悖逼供诱供的可能,更可能自证其罪。

而在客观证据方面,代理律师分析作案时间和地点发现后认为,对于一个16岁的少年,“10分钟左右的时间之内,完成遇到被害人、强奸、挪动尸体等步骤,难度可想而知”。种种迹象指向,张志超缺乏作案时间。

与此同时,警方并未获得张志超强奸杀人的直接客观证据,包括精液、毛发等。正是基于案件一审中未解的种种疑点,最高法在再审决定书中称,案件“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此次张案很可能再次验证了强奸杀人案是错案的重灾区。然而,这类案件从办案逻辑上看,更应该重视客观证据的获取和分析论证。如在强奸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无疑是行为人遗留在犯罪现场和被害人体内的精斑、体液、毛发等生物体。

但在一些过往案件中,办案人员正是忽视了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忽视了通过有效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来认定案件事实,而是出于“命案必破”、“从重从快”等指导思想,不少把被告人的供述作为认定事实的基础,最终形成冤案错案。

纠错之难也就决定了纠错的诉讼机制不顺畅。近年来的纠错实践表明,多数冤案错案能够被纠正,都是由“两高”主导的,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在错案纠正机制中扮演的角色,一定程度上“边缘化”了。

本来,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除了承担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外,还肩负着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的审查工作,具备对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存在错误的刑事案件进行纠正的法定职责。但事实却是冤案错案的纠正工作越来越倚重于“两高”来承担。

据不完全统计,仅最高法每日接到的申诉和信访申请就达百余件,“两高”在错案纠正工作中任务繁重,多数信访与申诉案件被退回到原审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再由该高级法院作出裁定或退回原审法院,如此循环往复。要解开这个结,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必须为纠正本地方的冤案错案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

据张志超母亲陈述,张案一审后没有提起上述的原因竟是“不敢”。虽然造成被告人不敢上诉的理由我们不得而知,但决不能因为被告人当初没有上诉,就推断其不可能被冤枉了。

在当前司法改革逐渐深入、司法责任制逐渐建立的背景下,冤案错案的纠正和预防应该并举。既要挖掘以往的存量错案,也要预防新的冤案错案发生。刑事司法事关公民最大的人身财产权益,不仅要立足现在,解决破案、追责之需,更要放眼未来,考虑到自己的裁判能不能真正经得起法治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责任编辑:甘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