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公安集中再曝光22起涉疫违法案件 丨 @所有人:引以为戒!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
格尔木
01
案例一
2022年8月28日,白某在疫情静态管理期间,违反静态管理规定,从家中私自翻墙外出,步行至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某村村委会附近时,被防疫工作人员发现。其行为违反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格尔木市公安局依法对白某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02
案例二
2022年8月28日,德某某措在疫情静态管理期间,违反静态管理规定,从格尔木市某酒店私自外出,将停放在察尔汗路车管所附近的车辆挪到某空地后,步行返回酒店时被巡逻民警发现。
格尔木市公安局依法对德某某措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03
案例三
2022年8月29日,王某某、韩某某、冯某某在疫情静态管理期间,违反静态管理规定,从格尔木市高风险地区某村出租屋驾驶私家车辆欲前往村某商店购买面粉,在出行至200米处时被志愿者和盐桥路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
格尔木市公安局依法对三人作出行政警告的处罚决定。
04
案例四
2022年8月30日,格尔木市某超市负责人靳某弟在门窗贴有封条的状态下,损坏封条擅自向小区内五名人员出售商品,违反疫情相关管理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格尔木市公安局依法对靳某弟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05
案例五
2022年8月28日至30日,格尔木市静态管理期间,格尔木市某超市负责人周某文在门窗贴有封条的状态下损坏封条擅自营业,向多名顾客售卖商品,违反静态管理规定,存在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给格尔木市疫情防控静态管理秩序造成了混乱。
格尔木市公安局依法对周某文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06
案例六
2022年8月27日,格尔木市某配菜员陶某新将蔬菜配送至某小区门口后,其在未穿着防护服、未与社区防疫工作人员沟通的情况下,将蔬菜提进警戒线内,并擅自联系该小区住户下楼取菜,造成小区内20余名业主同时下楼聚集,引发疫情传播风险,在现场防疫人员及执勤民警对陶某新行为进行劝阻时,陶某新与现场防疫人员及执勤民警发生争吵并威胁执勤民警,其父亲陶某民赶到现场后,对执勤民警及在场工作的防疫人员进行辱骂。
格尔木市公安局依法对以上二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5日、7日的处罚决定。
07
案例七
2022年8月30日,王某违反格尔木市静态管理规定,擅自骑电动车从格尔木市某出租屋外出,前往八一东路、通宁路寻找商店购买香烟,期间先后两次不配合防疫志愿者劝返,被金峰路派出所巡逻民警截停。经查,王某违反静态管理期间进行全员核酸检测的规定,连续两日未参加全员核酸检测。其行为违反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格尔木市公安局依法对王某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对上述人员中违反静态管理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后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08
案例八
2022年8月30日,违法行为人马某(未满18周岁)在人民政府发布核酸检测通告要求后,仍多次无故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其行为违反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格尔木市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马某作出行政警告的处罚决定。
德令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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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2022年8月26日,马某莫、马某涵 、马某莲未按《德令哈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第28号)》规定参加全市范围内对女性人员进行的核酸检测,给德令哈市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风险隐患。
待集中隔离结束后,德令哈市公安局将依法对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0
案例十
张某某于2022年8月28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7人在甘南小区家中聚餐。9月1日,张某某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张某某的行为造成多名人员被隔离管控,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德令哈市公安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龙某于2022年8月28日在东山村凯亿达美容行洗车时,不遵守公共场所戴口罩的防控要求,在公共场合摘下口罩与人交谈。2022年8月31日龙某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龙某的行为造成多名人员被隔离管控,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德令哈市公安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1
案例十一
2022年 8 月 29 日 ,德令哈市公安局柯鲁柯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进行疫情防控排查工作时,发现中铁某局单位人员,曹某与滕某某行程数据中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此二人进入德令哈市未按德令哈市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如实上报行程信息,入德后也未按要求采取任何隔离措施。
德令哈市公安局依法对曹某和滕某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12
案例十二
2022年9月1日,德令哈市公安局昆仑路派出所民警在疫情防控排查工作时拦截了一辆私家车,经现场询问后发现,陶某某、彭某某、孙某某、全某某未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无通行证的情况下驾驶私家车上路;陶某某未按规定参加8月31日全市范围内全员核酸检测,给疫情防控带来了风险隐患,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德令哈市公安局依法对四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茫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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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
2022年8月24日22时许,茫崖市公安局花土沟派出所接举报称:花土沟镇某餐吧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私自营业。接警后,花土沟派出所值班民辅警立即赶赴现场查看。经检查,该餐吧为了经济利益,不顾公共安全,顶风营业。且店内正在消费的10名顾客均未佩戴口罩,随后民警强制关停餐吧,并对现场消费者逐一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将该餐吧负责人丁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目前,茫崖市公安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该餐吧经营者丁某处以200元的行政罚款处罚,同时对该餐吧下发责令改正整改通知书,责令停业整改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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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四
疫情防控期间,宾馆作为重要的外来人员监管渠道,在日常防疫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公安机关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仍有宾馆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麻痹大意,不如实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存在严重疫情防控漏洞。
茫崖市花土沟镇某酒店为了趋利省事,不顾旅馆业入住必须“四实”登记的法律规定和疫情防控规定,未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茫崖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依法对该酒店前台工作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酒店停业整改。
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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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五
2022年8月31日,都兰县重点管控区域人员吴某某未经允许擅自翻越防护栏进入非管控区域活动,时间较长,情节严重。
都兰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吴某某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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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六
2022年8月31日,都兰县察汗乌苏镇居民格里某某在疫情防控执勤点扫码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其有风险地区旅居史,经都兰县公安局调查,违法行为人格里某某、拉某某于2022年8月23日途经海南州共和县时被该县疫情防控执勤点劝返,二人未经报备返回都兰县察汗乌苏镇某沙场居住,期间二人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格里某某无故未参加8月31日都兰县察汗乌苏镇全员核酸检测。
都兰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格里某某、拉某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7日和5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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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七
2022年8月31日,夏日哈镇某村村民拉华某某却私自驾驶摩托车行驶在交通管制区域,被执勤人员发现后拉华某某拒绝佩戴口罩,并且不按规定参加全员核酸检测,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
都兰县公安局依法对拉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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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八
2022年9月1日,都兰县察汗乌苏镇居民邢某某、谢某二人明知格尔木市正在实施静默管理,故意躲避格尔木市疫情防控执勤点私自返回都兰县察汗乌苏镇,未向社区报备。
待其二人解除隔离后,都兰县公安局将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若二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乌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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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九
8月30日19时许,李某在疫情防控居家隔离期间,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在未解除居家隔离状态的情况下,擅自驾车从赛纳村前往茶卡镇后返回,被铜普镇察汗诺疫情防控检查点工作人员查获。违法行为人李某对其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乌兰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给予行政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天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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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
2022年8月25日15时40分许,杨某木、杨某、马某英驾驶车辆(甘ND2**6)自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出发,途径茶卡收费站进入天峻县新源镇鲁茫沟疫情防控服务点。疫情防控服务点工作人员查看3人行程码时,无法确认其行程轨迹,遂将3人劝返。8月26日晚,新源镇夏尔宗村村干部发现3人将车辆遗弃至鲁茫生态畜牧专业合作社附近后,及时向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情况。经民警详细询问,杨某木一行3人对隐瞒行程,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私自进入县城且未向社区、疾控中心报备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待其三人隔离结束后,天峻县公安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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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一
2022年8月22日,加某某驾驶车辆从天峻县生格乡出发前往德令哈市,在德令哈市停留4天后返回天峻县生格乡。返回后,加某某未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备行程轨迹,私自前往自家草场。后民警查看加某某近期核酸检测结果时,发现其未参加8月29日全县常态化核酸检测。
待其隔离结束后,天峻县公安局将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加某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大柴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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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二
2022年8月30日下午2点,南八仙魔鬼城景区管理人员孟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徐某某4人分别驾驶四辆车从南八仙魔鬼城出发前往甘肃敦煌,但期间均未向任何单位报备行程。同时,四人未走高速国道,绕行便道未经收费站和检查卡口进行防疫检查。到达敦煌后,四人进行落地检后被劝返,于8月31日凌晨3点又回到南八仙魔鬼城景区,未落实进青返青报备制度,造成风险隐患。
待4人解除隔离观察后,大柴旦行委公安局将依法对孟某某等四人作出行政处罚。
原标题:《海西公安集中再曝光22起涉疫违法案件 丨 @所有人:引以为戒!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