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以法律制度杜绝“邪典”出笼

2018-01-24 18:13
来源:澎湃新闻

备受家长们关注的儿童“邪典”视频事件,终于有了阶段性结果。

1月22日,广州市公安、文化执法等部门对广州胤钧贸易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查封,扣押相关工具和设备,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隐藏在动画片中的“邪典”视频有什么危害?动画片作为情商类和知识类的启蒙动画,词汇不高深,情节不复杂,符合小朋友的心理认知,基于儿童强烈的模仿倾向,动画片在一定程度上还扮演着言传身教的角色。不过,儿童区分信息的能力很弱,一旦被“邪典”视频里充斥的恐怖、裸露、暴力、涉黄等内容影响,后果不堪设想。

这不只是简单的“重口味”、小朋友被吓哭,或者“闹着好玩”,“邪典”视频在法律上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是视频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大肆传播时,更违背了《网络安全法》第十三条“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的规定。

这次有关部门清理了广州胤钧这种污染源,消除了“邪典”视频的恶劣影响,实在是大快人心。但是,如果只“破”不“立”,儿童动画片的传播规范无从谈起,已取得的打击成果也很容易失去。

其实,整个社会还得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这个角度去考量动画片的尺度,一个小小失误导致的伤害可能是巨大的。2013年,江苏就发生过因为模仿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烤羊”情节,儿童严重烧伤小伙伴的恶性案件。此外,“7岁孩童扮演灰太狼,用平底锅打伤小伙伴”“模仿光头强用电锯砍伤手指”等新闻也层出不穷。

其中当然有监护人监护、陪伴不到位的问题,但是儿童节目没有分级制度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关于儿童动画片的标准,还停留在抽象性、宣示性规范上:国家“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并没有关于儿童节目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此前一直呼吁的“国产电视动画片内容标准”和儿童电视分级制度也未能出台。

事实上,早在1995年澳大利亚墨尔本的“电视与儿童”世界高层会议上,71个国家和地区就以通信方式通过了《儿童电视宪章》。1998年,相关国家又在伦敦签署了《儿童电子媒介宪章》,要求儿童节目应该是有趣的、娱乐的、教育的、有利于身心健康。 美国自1990年通过《儿童电视法案》起,先后颁布了《抵制色情儿童法》、《传播庄重法》、《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已经构建起一整套媒体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规范。

网络平台的兴起,给儿童观看动画片带来了便利,也给内容管理带来了挑战。面对“邪典”视频的挑战,与其被动地一个个“破”,不如主动地“立”,用法律给儿童接触媒体筑起绿色“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