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打卡?虚拟定位?这款“神器”真的“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2-08-24 20:10
未知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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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外接程序擅自修改软件定位系统

轻则违反工作纪律

重则可能涉嫌犯罪!

近日,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虚拟定位软件的案件,对六被告人均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对被告人付某、童某、刘某、陈某分别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对被告人马某、谢某分别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案件简介

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付某、陈某夫妻与童某、刘某夫妻合伙从上家被告人马某、谢某夫妻处购买“时空达人”“supergo”等虚拟定位软件和设备,销售给有修改钉钉等软件定位需求的客户达100人次以上。

“时空达人”:

通过某些特定的技术手段实现修改用户指定程序获取位置信息的功能。

期间,被告人付某、陈某、童某、刘某共获利20万元,被告人马某、谢某共获利5万元。

法院判决

开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六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且销售人数广、非法获利多,情节特别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虚拟定位软件,有人会为其辩解:只是买来应急上下班打卡或是保护自己定位隐私而已,怎么就扯上违法了呢?实则不然,利用外接程序修改软件定位系统就是在非法侵入软件已设置好的定位系统。而“虚拟定位”需求的背后可能隐藏着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获取个人信息、网络诈骗等黑灰产业链。莫以恶小而为之,虚拟定位须谨慎!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 / 浙江天平

编辑 / 郑裕虹

审校 / 梁万邦

原标题:《异地打卡?虚拟定位?这款“神器”真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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