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起纠纷 上门调解护亲情

2022-08-24 18:01
湖北

原创 保康县人民法院 保康法院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孝敬和赡养老人,自古以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名儿女应尽的义务。近日,马良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妥善解决了涉案老人的赡养难题,依法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吴某年近耄耋,膝下育有三子一女,子女均有赡养能力。其中两个小儿子和女儿均已履行赡养义务,唯有长子常年在外,对老人缺乏照顾。为维护自身权利,吴某将四个子女告上了法庭。承办法官闫铁骏考虑到老人年岁已高,行动不便,且该案系家庭矛盾纠纷,应注重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兼顾亲情的沟通及修复,遂主动前往老人家中,联合当地村委会共同就案件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闫铁骏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普法,耐心讲解相关法律知识,让前来现场参加调解的女儿转达其长子: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上的要求,他虽常年在外不能陪伴老人左右,也应采取其他方式履行赡养义务,适当给予老人关怀。同时,与老人推心置腹聊家常,劝其要尽力改善与子女的相处方式,多体谅子女的难处。

最终在闫铁骏法官循循善诱的开导和温情感化下,妥善化解了吴某一家的矛盾纠纷。吴某自愿撤回起诉,其女儿也表示今后会和其他兄弟一起赡养好老人,让老人安享晚年。近年来,高龄老人赡养纠纷时有发生,保康法院以妥善处理该类案件作为司法为民工作的重点,重视弘扬孝道,注重法治教育结合温情调解,用亲情感化打动当事人的心,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法 官 普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发布:保康县人民法院

图文:黄 垚

原标题:《赡养老人起纠纷 上门调解护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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