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十九期)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0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任生峰与安智权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智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安智权,男,汉族,1987年7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农民,住樊家川镇郝集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7191935。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安智权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安智权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安智权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00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0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樊建莲与曹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海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曹海龙,男,汉族,1991年6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长城村寺儿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06251917。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曹海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曹海龙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曹海龙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4475.00元。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0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郭洪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洪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洪发,男,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李崾岘村郭岔队人,农民,住本村27号。身份证号:622822198902281952。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洪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洪发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洪发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65793.11元。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0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庆山与郝招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招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郝招峰,男,汉族,1995年3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郝集行政村李源队人,农民,住本村27号。身份证号:622822199503161958。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郝招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郝招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郝招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51752.00元。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0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郝治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治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郝治平,男,汉族,1977年5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樊家川乡郝集村郝集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05071919。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郝治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郝治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郝治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60909.24元。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0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鹏与何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何燚,男,汉族,1992年2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天池乡井渠淌行政村杏树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202260514。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何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何燚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何燚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22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0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何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何燚,男,汉族,1992年2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天池乡井渠墒行政村杏树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202260514。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何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何燚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何燚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20180.00元。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0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丁增刚与李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旭,男,汉族,1984年10月2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樊家川乡樊家川村李东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10221910。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旭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旭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旭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9411.00元。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1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宝荣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宝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宝荣,男,汉族,1994年9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天池乡梁河村梁河队80号,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409260319。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宝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宝荣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宝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3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1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范奇与慕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成,男,汉族,1985年8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慕家河村南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8021917。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成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2949.00元。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1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胜男与慕永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永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永宁,男,汉族,1991年8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马驿沟村土卜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08201913。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永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永宁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永宁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92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1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迈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慕永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永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永宁,男,汉族,1991年8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马驿沟村土卜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08201913。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永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永宁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永宁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30275.00元。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1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彦勤与慕永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永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永宁,男,汉族,1991年8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马驿沟村土卜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08201913。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永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永宁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永宁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201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1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忠明与苏永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永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苏永斌,男,汉族,1991年9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天池乡潘老庄行政村温家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09200314。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苏永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苏永斌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苏永斌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7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1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张高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高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高峰,男,汉族,1998年2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天池乡潘老庄行政村温家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802080330。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高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高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高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70672.50元。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1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涛与张璞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璞,男,汉族,1978年11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张埫村张埫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811070012。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璞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0378.50元。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1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庭振与张银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银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银文,男,汉族,1986年1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天池乡殷屈河村王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1100337。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银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银文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银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80935.50元。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2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怀芳与沈元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元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沈元春,男,汉族,1989年9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虎洞镇半个城村沈崾岘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09234139。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沈元春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沈元春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沈元春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06530.00元。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原标题:《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十九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