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十倍赔偿!一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诉前调解成功

2022-07-25 17:13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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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法院参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探索实践,公开对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举行听证会并开展诉前调解。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消保委及舟山绿色渔业发展公司等专业领域代表参与现场听证。最终,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就赔偿问题达成支付价款十倍的一致意见。

案情回顾

经市检察院查明,2021年6月10日至6月15日期间,被告何某某、顾某某明知国家禁止销售织纹螺(俗称海狮螺),由被告何某某从宁波象山购买织纹螺并通过被告顾某某的帮助运送至岱山衢山镇对外销售,二人还请托被告孙某某帮助对外销售。被告孙某某明知是国家禁止销售的织纹螺仍予以帮助推销,未从中获利。2021年6月15日,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何某某、顾某某住处搜查出17.27KG织纹螺。至案发,被告何某某、顾某某非法销售织纹螺共计人民币1730元。

织纹螺含有河豚毒素,食用后可引起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属于明确要求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的有毒生物。根据专家介绍,目前没有特效药。

织纹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何某某等三人向不特定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存在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考虑到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告何某某等三人认罪态度良好,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与检察院协商,法院决定以诉前调解的方式引导双方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并予以司法确认。经过法院耐心沟通协调,最终促成被告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听证程序后达成调解协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何某某、顾某某、孙某某共计支付价款十倍共计17300元赔偿金。

听证会后,何某某、顾某某、孙某某于次日自动履行了上述赔偿义务,将17300元的赔偿金汇入指定账户。该笔赔偿金上缴国库后也将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增殖放流,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用途。

原标题:《|以案说法| 十倍赔偿!一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诉前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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