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阶段性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这三项社保缓缴政策延长至年底,范围扩大至22个行业

2022-07-21 17:04
北京

2022年7月起

北京市所有参加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和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可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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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7月20日,北京市医保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明确从2022年7月起,对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北京市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实施阶段性缓缴。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其中缓缴的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予以确认。

“免申即享”实现缓缴

全面推行“免申即享”模式,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3月1日起,对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缓缴期间个人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实施缓缴期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不变,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当期职工医保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参保职工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的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同时,职工个人缴费政策不变,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单位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除此以外

参保单位缓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

实施期限将延长到2022年底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时应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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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延至年底

近期,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扩大了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将参保单位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实施期限延长到2022年底。同时,本市着力推行“网上办”,确保参保单位应缓尽缓早缓。即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即可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http://rsj.beijing.gov.cn/)申请。

范围扩大至22个行业和所有中小微企业

《通告》明确,在前期已将5个特困行业纳入社保缓缴政策范围的基础上,将以下三类参保单位纳入缓缴政策实施范围。一是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附后)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二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三是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时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申请缓缴时,参保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2021年度在京正常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二是申请缓缴月之前1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三是提出缓缴申请的当月,参保单位不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内;四是参保单位必须承诺缓缴期满及时缴费。

对于2022年在本市新开户的参保单位,在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时,须同时满足上述后三个条件。

另外,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所属行业类别将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数据确认;中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关于印发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中的划型标准予以确认。

7月至12月缓缴申请时间为当月1日至15日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时,只需办理一次,无需每月申请。7月至12月缓缴申请时间为当月1日至15日,申请当月起可享受缓缴政策。

符合中小微企业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选择“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参照执行单位)”申请。符合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向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线上提交缓缴申请。

缓缴社保费最迟于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

需要提醒参保单位的是,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3月1日起,对已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且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也将如实记录。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缓缴期间每月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的义务。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五个特困行业的参保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均延长至2022年年底,已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缓缴期限自动延长,无需再次申请。参保单位按之前公布的五个特困行业申请缓缴的办理流程不变。

另外,已按5个特困行业提交缓缴申请,但经行业主管部门复核不符合资格的参保单位,本市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后,符合本次缓缴政策申请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在规定时间申请缓缴。

附:17个困难行业名单

1.农副食品加工业

2.纺织业

3.纺织服装、服饰业

4.造纸和纸制品业

5.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6.医药制造业

7.化学纤维制造业

8.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9.通用设备制造业

10.汽车制造业

11.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12.仪器仪表制造业

13.社会工作

14.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15.文化艺术业

16.体育

17.娱乐业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编辑:李媛

校对:宋晓光

监制:闫长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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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阶段性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这三项社保缓缴政策延长至年底,范围扩大至22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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