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因工受伤谁来赔?
杨某在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工作十多年,但从未签署正式劳动合同。2021年某日,杨某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造成伤害,当日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右手背皮肤逆行撕脱,并在急诊做了缝合术处理,回家休养。
痊愈后杨某就其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找到食品公司寻求解决未果,故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食品公司赔偿其医疗费4088.43元、误工费3094元(20天*154.7元)、护理费1048.53元(7天*149.79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650元、营养费1500元(15天*100元)。
庭审中,被告食品公司对原告杨某受伤及医疗费用等无异议,但要求扣除已经给原告杨某支付的医疗费1052.8元,以及额外给原告杨某的红包4000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系食品公司的工作人员,二者系雇佣关系,发生案涉事故时杨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故其因工作中被侵权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食品公司承担。
经审理,法院最终确定杨某的损失为:1.误工费2699.78元;2.护理费760.18元;3.营养费750元;4.交通费因杨某未提供票据予以支持,但属于必要的、合理的支出,酌定保护200元;5.鉴定费2650元。综上,杨某损失确定为7059.96元。此外原告的医疗费损失为3286.3元,被告食品公司已支付给原告5052.8元,扣除医药费多支付的1766.5元用以抵偿原告损失,判决被告食品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5293.46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