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案48人涉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最高无期徒刑

2022-06-27 09:12
山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省高院统一部署,太原、大同、晋城、朔州、忻州、晋中、临汾、运城等地法院,对审理的35件涉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涉案的48名被告人分别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被判处管制一年至无期徒刑不等刑罚,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9人。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旁听了宣判。本次集中宣判,让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毒品的危害性,彰显人民法院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教育人民群众自觉远离和抵制毒品,推动“健康人生 绿色无毒”理念深入人心。

省高院

省高院对上诉人陈某连贩卖毒品案公开宣判。

上诉人陈某连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为贩卖而向他人购买2000克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依法判处上诉人陈某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太原法院

太原两级法院对一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四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均被判处罚金。

被告人吕某是一名长期吸毒人员,以贩养吸。2021年12月8日,吸毒人员赵某某联系被告人吕某预购买10克冰毒,准备交付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吕某身上起获冰毒疑似物一包,净重10.21克。经鉴定,送检的上述冰毒疑似物检材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太原市迎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大同法院

大同市云冈区法院、平城区法院分别依法对被告人许某涛、惠某英贩卖毒品案等3案4人进行集中宣判。2名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4家媒体记者监督、见证此次宣判活动。

从2019年开始,被告人许某涛多次向吸毒人员张某龙、赵某胜出售安眠酮。许某涛的母亲惠某英,在明知许某涛向他人出售毒品的情况下,仍于2021年10月某日将许某涛出售的毒品交给购毒者。2021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许某涛住处查获毒品1包,重107.89克。经毒品检验,检出安眠酮成分。

大同市平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涛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惠某英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惠某英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晋城法院

晋城两级法院共宣判4起毒品犯罪案件,5名被告人分别因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五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2020年1月至5月期间,吸毒人员马某、张某婷、赵某向被告人张某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海洛因5次,共计5克。

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5200元。被告人不服上诉至晋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朔州法院

朔州两级法院对3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2022年3月,被告人李某从一名叫"大头"的男子手中分两次购买毒品安纳咖两袋,卖给被告人王某某一袋,从中获利25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以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赵某某等人。2022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毒品白色药片一包221.29克;同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毒品白色药片一包246.09克。经鉴定,均检出咖啡因成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主动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2500元。

山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安纳咖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1年12月中旬向被告人于某(已另案处理)出售毒品安钠咖约250克。

朔州市朔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忻州法院

忻州两级法院对5起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忻州市忻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原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秀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土制海洛因,且在其住所现场查获土制海洛因13.25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郝某秀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晋中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法院、平遥县法院集中宣判2起贩卖毒品案件。

2021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闫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让其帮忙出售冰毒,被告人杨某遂告知被告人李某、许某本人有冰毒货源,之后许某向杨某购买冰毒2次,李某向杨某购买冰毒2次并将购得的冰毒出卖给被告人梁某。之后,李某又多次向闫某购买冰毒出卖给许某,许某又将购得的冰毒出卖给吸毒人员刘某等人。

平遥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李某、杨某、许某、梁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冰毒10余次,共计30余克,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分别判处其余三名被告人七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临汾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法院、乡宁县法院对2起贩卖毒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旁听。

被告人田某某于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向3名吸毒人员分7次贩卖甲基苯丙胺3.7克。

临汾市尧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9年1月至8月,被告人白某某在高某某(已判决)处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期间,多次帮高某某跑腿送毒品给多名吸毒人员,共计8克,并为高某某收取毒资,高某某免费提供毒品供其吸食。

乡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高某某处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期间,多次帮高某某跑腿送毒品给多名吸毒人员,情节严重,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运城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法院、河津市法院、临猗县法院、万荣县法院、闻喜县法院集中公开宣判7起毒品犯罪案件,7名被告人被判处相应刑罚。

2021年10月,被告人郭某科从李某生(已判决)手中分两次购买“面面”(当地俗称)共6斤。后自己在家分装成每袋15克左右,分别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昌等4人。2021年10月26日,警方在郭某科家中查获“面面”502.6克。经鉴定,检测出咖啡因成分。

河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科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卖给多名吸毒人员,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来源:山西高院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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