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法院·微课堂】第二十八期 樊利琴:撤销权如何行使
鄂尔多斯法院·微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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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期
主讲人: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一庭 二级法官 樊利琴
目录
民法典中与债法相关的撤销权规定1
《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行为的撤销权。《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欺诈方的撤销权。
《民法典》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胁迫方的撤销权。
《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方的撤销权。
《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无偿处分时债权人的撤销权
《民法典》第53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有偿处分时债权人的撤销权。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2条对该争论予以明确,根据该条规定:“被告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
债权人如何选择请求权2
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享有两种保护债权的方法:
一是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李四与王五之间订立的合同无效;
二是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538、539条,请求撤销李四与王五之间的转让合同。
1.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2.法律后果相同
3.权利主体、客体范围不同
4.举证责任要求不同
5.构成要件不同
6.期间限制不同
从权利主体范围来说:撤销权行使主体为债权人,客体范围来说需以债权范围为限,而合同无效制度并无此类限制。从构成要件方面来看,主张合同无效需满足“恶意串通”的要件,所谓恶意即需要证明李四和王五在主观上存在明知损害他人权益的意图,而串通则进一步要求李四和王五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和沟通,客观上有相互配合的行为。
而主张撤销权,只要张三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的情况下,李四有放弃债权、不合理价款转让债权的客观行为即可成立。主观上,在无偿转让的情况下,不要求张三对李四的主观恶意进行举证的;在有偿转让的情况下,张三也只需证明李四的行为有害于债权实现,且依当时的情况王五应当对此能够知晓,即可推定李四的主观恶意。
审理思路3
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是否具有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
诉请为主张合同可撤销时,需依职权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如不存在无效事由,可对可撤销事由依法进行裁判,若合同无效事由成立,不论可撤销事由是否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
诉请为主张合同无效时,经审查不存在的无效事由,而可撤销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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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鄂尔多斯法院·微课堂】第二十八期 樊利琴:撤销权如何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