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一中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2-06-24 18:30
重庆

在第35个“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白皮书(2017.6—2022.5)》以及辖区两级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1

方某等人贩卖、制造毒品案

——纠集多人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被判死刑

典型意义

被告人方某纠集多人实施制造毒品犯罪,利用偏僻的渣场对制毒原料进行初加工并在租住的小区内对毒品半成品进行提纯,随后进行贩卖,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式犯罪链条,方某等人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主犯方某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制造毒品源头犯罪的严惩立场。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方某为制造毒品贩卖牟利,购买了脱水机、化学容器、冷柜等制毒工具,从被告人周某处购买了麻黄素等制毒原料,利用某偏僻渣场对制毒原料进行初加工。随后,方某在其租赁的房屋内进一步加工制造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周某明知方某制造毒品,以共计38.02万元的价格两次向方某贩卖麻黄素50千克及其他制毒原料。2017年,被告人田某等人先后受方某邀约参与制造毒品。方某安排田某等人驾驶车辆到四川省成都市从周某处购买制毒原料,向二人传授制毒方法,指使田某等人制造毒品。2017年4月,被告人方某准备贩卖甲基苯丙胺。4月11日,被告人田某等人按照方某安排,将制造出的甲基苯丙胺带至某小区车库准备交给方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4976克。公安民警随后在该小区房屋内发现制毒现场1处,查获甲基苯丙胺8423克,含高纯度甲基苯丙胺的液体16720克,含甲基苯丙胺、1-苯基-2-丙酮的液体153930克,以及大量制毒原材料、制毒工具。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方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田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多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无期徒刑等刑罚,并依法判处相应财产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对被告人方某的死刑判决。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本院已依法对罪犯方某执行死刑。

2

李某等人贩卖毒品、唐某抢劫毒品案

——依法打击“钱货分离”毒品犯罪,对抢劫毒品等违禁品的行为准确适用法律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交易毒品未被查获到案情形下,法院综合运用证据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的典型案例。通常,毒贩被抓时“人赃俱获”,对查获到案的毒品依法进行称量、鉴定。但本案中,李某等人向王某贩毒,王某取得毒品后即被唐某等人抢走毒品并逃离现场,唐某被抓获归案时毒品已被转交他人。因毒品未能查获到案,多名被告人当庭翻供,辩称用无毒品含量的“高科”冒充冰毒交予购毒者,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构成诈骗罪。合议庭从毒品交易的三个时间节点分析案情并逐一梳理证人证言,通过整合全案证据将被告人谎言逐一击破,最终准确定罪量刑。本案对“钱货分离”毒品交易案件的证据运用、抢劫毒品等违禁品的量刑尺度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反映出刑事审判对毒品犯罪新情况、新特点的积极回应,打击了毒品犯罪分子嚣张气焰,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上旬,王某等人向李某等人联系购买5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通过微信商定交易甲基苯丙胺数量为500克,价格为450元/克。2021年1月15日凌晨,双方决定以“钱货分离”的方式进行毒品交易。由其中一名购毒者王某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路某加油站收取毒品,另一名购毒者在酒店房间内向李某交付毒资。当王某取得毒品后,唐某带人从王某手中抢走毒品并逃离现场。李某、唐某等人分别被抓获归案,此时案涉毒品已被转交他人,无法查获到案。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其他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刑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杨某贩卖毒品案

——甘愿充当毒品交易“人质”,被认定为毒品犯罪共犯获刑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严厉打击跨境毒品犯罪中“人质”担保毒品交易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持续对跨境贩毒和境内零包贩毒案件的严厉打击,境内大宗毒品买家经济实力明显不足,迫使境外毒贩与境内买家进行大宗毒品交易时,演变出“人质”担保毒品交易的新模式。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受张某某的安排,自愿到境外毒贩处作为跨境毒品交易的“人质”担保,致蒋某某、张某某仅支付20万元预付款,就从境外毒贩处购买了价值数百万元的13.6公斤海洛因。本案对“人质”担保类贩毒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不仅反映出对跨境贩毒新情况新特点的深入研判,还体现出严厉打击跨境贩毒共同犯罪,掐断毒品犯罪经济源头的效果。

基本案情

2018年底,蒋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共谋购买毒品用于贩卖,蒋某某与中缅边界的毒品上家联系购买海洛因。由于蒋某某、张某某资金不足,遂与毒品上家商议决定,派遣一名“人质”作保。被告人杨某受张某某安排,自愿到毒品上家处充当交易“人质”。毒品上家安排他人将海洛因从缅甸走私至中国境内并运输到重庆市。2019年6月5日,蒋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某小区收取上述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蒋某某处查获海洛因39块,重达13.6公斤。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

4

王某、胡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依法对罪行严重、社会危害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判处死刑

典型意义

被告人王某、胡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16.8千克,毒品数量大、纯度高,系重大毒品犯罪。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大宗毒品犯罪,对其中罪行严重、社会危害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重刑乃至死刑。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被告人胡某为贩卖毒品而向被告人王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月20日,胡某在王某告知有毒品来源后,驾车由重庆市前往四川省成都市与王某汇合。同月25日晨,王某单独从他人处接收甲基苯丙胺后,与胡某分别驾车返回重庆市。在进入高速公路重庆段之前,胡某驾车在前探查卡口检查情况,王某驾车在后根据胡某用天气情况作暗语进行的通报,意图通过高速公路站口进入重庆市区。当日13时10分许,王某行至G93沙坪坝收费站卡口前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在王某驾驶的轿车后备箱中查获毒品三袋,共计净重16799.81克。当日13时40分,公安机关将胡某抓获。经鉴定,被查获的三袋毒品均为含量70%以上的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对被告人王某的死刑判决。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本院已依法对罪犯王某执行死刑。

5

何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指使他人领取藏有毒品的快递包裹获重刑

典型意义

当前,随着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强,毒贩为逃避打击,尝试利用快递物流系统运输毒品并指使他人寄送、领取藏有毒品的快递包裹。非接触方式实施毒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犯罪手段更加隐秘,侦查取证难度大。人民法院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综合运用全案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对涉及控制下交付的毒品犯罪既未遂形态作出准确认定,依法严惩通过邮寄方式运送毒品的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安排龙某某到重庆市南岸区某小区菜鸟驿站代为收取装有毒品的包裹,龙某某在收取包裹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共查获甲基苯丙胺915.16克。2020年12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安排陈某某到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区门口的超市代为收取装有毒品的包裹,陈某某在收取包裹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从包裹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038.02克。2020年12月22日,民警在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区门口的超市查获两个与何某某此前收取的包裹收件信息相同的包裹,又查获甲基苯丙胺2912.74克。2021年1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6

姜某、宋某运输毒品案

——严防“金三角”毒品输入,重点打击源头毒品犯罪

典型意义

西南地区临近“金三角”,一直是我国严防境外毒品输入的重点地区。毒品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方式将毒品从云南运输入境后,再向内地省份扩散。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持续高压打击,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处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网络以“兼职”“带货”为名招募无案底的年轻人从边境地区将毒品运回内地,已成为我国毒品犯罪的一个新动向。本案被告人姜某、宋某均系刚踏入社会不久的年轻人,为获取高额报酬,通过网络获知招募信息后,接受他人雇佣,前往云南边境地区,携带藏匿毒品海洛因的行李运输至重庆,犯下严重罪行。人民法院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认定二人受雇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对二人判处无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底,为获取高额报酬,被告人姜某自广东省广州市出发,被告人宋某自上海市出发,分别前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2020年1月2日,根据毒品上家安排,被告人姜某携带藏匿毒品的拉杆旅行箱并穿上藏匿毒品的运动鞋,被告人宋某携带藏匿毒品的拉杆旅行箱和双肩包,共同从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附近出发,多次换乘车辆到达云南省昆明市,又乘坐网约车至云南省昭通市,再乘坐出租车于次日8时许到达贵州省毕节市,然后乘坐李某驾驶的越野车前往重庆。当日17时许,二被告人乘车抵达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湖高速路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姜某携带的拉杆旅行箱内和其穿过的运动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2787.42克,从宋某携带的双肩包和拉杆旅行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2437克。被告人姜某、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姜某、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

曲某某走私、运输毒品案

——依法严惩多起“人体运毒”犯罪幕后头目

典型意义

“人体运毒”常见于境外毒枭为逃避打击,诱导、逼迫运毒人员强忍生理不适感,将包装好的毒品吞进胃肠或塞进肛门,到目的地后再组织运毒人员将毒品排出体外。由于胃肠蠕动和胃酸腐蚀,一旦包装破损,运毒人员随时有生命危险。本案中,多起“人体运毒”犯罪的组织者曲某某拒不认罪,人民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综合运用全案证据,依法查明曲某某组织多人通过“人体运毒”的方式走私、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严惩“人体运毒”犯罪幕后头目。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曲某某在缅甸设置毒品窝点,安排手下管理人员吴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网络上发布信息,从国内招募运毒人员。被招募的人员经过曲某某审核后,经指引到达缅甸毒品窝点。曲某某指使管理人员收缴运毒人员的手机、身份证件等物品,威胁、恐吓运毒人员防止其逃跑,训练运毒人员吞食萝卜条、苹果条,继而组织运毒人员吞食包装成胶囊状的毒品海洛因,由曲某某指挥运毒人员将毒品海洛因走私至国内并运输至指定地点。曲某某安排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国内接应运毒人员。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渝北区、四川省成都市、凉山彝族自治州等地先后抓获为曲某某走私、运输毒品的运毒人员10人,查获毒品海洛因3133.48克。2018年11月16日,曲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曲某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对被告人曲某某的死缓判决。

8

杨某、李某贩卖毒品案

——依法打击“人货分离”贩毒行为

典型意义

与常见的现场交易、钱货两清的贩毒方式相比,“人货分离”的方式更趋隐蔽。本案即是一起毒品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联系,采用“人货分离”方式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杨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联系购毒人员并以现金方式收取毒资,被告人李某在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准备毒品,放置于隐秘位置,并通过微信发送定位,由购毒人员自行前往定位地点领取毒品,妄图通过“人货分离”的交易方式逃避打击。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处以重刑,彰显对毒品犯罪依法严惩的鲜明立场。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6日,被告人杨某、李某共谋向柯某某和林某某贩卖毒品,杨某负责联系并收取毒资,李某负责筹集、交付毒品。3月7日,李某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放置好毒品后,杨某在重庆市某酒店房间告知柯某某毒品放置位置,并收取柯某某毒资32万元。随后,林某某根据柯某某告知的放置位置,在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公共厕所蹲间内的垃圾桶里找到内装26包合计净重为897.4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前述毒品被民警当场查获。同日,杨某在江北区某酒店房间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毒资32万元、毒品样品一包及杨某用于联系贩毒的手机一部。2021年4月12日,李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9

喻某、黄某贩卖毒品案

——依法判处未被现场查获的多次零包贩毒罪犯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打击多次零包贩毒的典型案例。零包贩毒作为毒品交易的最末端环节,直接面向吸毒人员,此类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结的毒品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零包贩毒本身具有流动性强、隐蔽性高、对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人民法院审理的毒品案件多为交易现场查获的单次零包贩毒案件,打击效果并不理想。为有效遏制毒品蔓延,控制毒品犯罪数量增长,就必须依法对现场未查获的零包毒品贩卖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所有贩卖毒品行为均非现场查获,被告人喻某对指控的贩毒事实均予以否认。人民法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格证据裁判标准,组织控辩双方在庭审中举证、质证,通知侦查人员到庭说明情况,依法查明喻某8次未被现场查获的零包贩毒行为,对其依法从严惩处,有力打击毒品末端交易环节。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喻某先后3次单独或者安排被告人黄某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零包毒品,每次获得毒资200元。同年10月18日至11月7日期间,被告人喻某先后5次向吸毒人员陶某贩卖零包毒品,每次获得200元或者300元的毒资。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喻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喻某身上查获9小袋共重1.78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36颗共重3.63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装毒品用的自封袋若干。喻某到案后否认其贩卖毒品的事实。

裁判结果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喻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以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

胡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综合运用证据认定被告人租住房屋内的毒品系其持有

典型意义

针对被告人不在毒品查获现场的情形,如何依法认定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一直是审判实务中的难点。本案查获毒品的房屋系被告人租赁,查获时被告人因涉嫌毒品犯罪正处于羁押状态,不在毒品查获现场,被告人据此否认系毒品的持有者。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涉案房屋系被告人在案发前租赁且排他性占有。房东通过开锁工人打开房门,在清理房间过程中发现异常,随即保护现场并报警。在该房屋内查获大量毒品,并从烟头、口罩、矿泉水瓶口、吸管粘附物上检出被告人的DNA,破案过程清晰、自然、客观,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该房屋内毒品系被告人持有。

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胡某某租赁了位于重庆市大足区A小区、B小区两间房屋。2020年4月22日,胡某某在A小区楼下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47克。随后,民警对胡某某A小区租赁房屋进行搜查,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4.7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6.9克、海洛因0.05克。2020年4月26日,民警接胡某某租赁的B小区房屋的房东报警后来到现场,从房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1.1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94.56克、海洛因33.25克,被告人胡某某否认B小区房屋内查获的毒品系其持有。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字:潘敏 李修远

图片:吴川娇

排版:江咏沛

重庆知识产权法庭官方微信

长按扫码可关注

原标题:《市一中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