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法院发布5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2022-06-24 18:55
四川

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雅安中院在2022年“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公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01

-胡某宇、何某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起,胡某宇、何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单独或相互伙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胡某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54.61克,何某多次贩卖毒品。

2020年11月起至2021年4月,胡某宇为掩饰、隐瞒其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及性质,使用其控制的三个微信号以及三张他人银行卡进行毒资转移。何某在明知胡某宇从事毒品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两张银行卡提供给胡某宇使用。期间,胡某宇利用控制他人资金账户共计收取、转移涉毒资金17.23万元,其中何某提供给胡某宇使用的两个银行账户交易毒资9.57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以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宇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七万元、罚金八万元,与此前所犯贩卖毒品罪剩余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罚金八万元。2.以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四

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雅安首例、全省第二例“自洗钱”犯罪案件。当今社会,支付结算方式多采用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毒品犯罪分子也多采用以上方式将犯罪所得及收益“漂白”。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自洗钱”行为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其他罪定罪处罚,或认为“自洗钱”行为已经被上游犯罪吸收不再入罪。随着经济发展,“自洗钱”行为已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不仅导致毒赃外逃,还为毒品犯罪组织不断提供经济支撑,助长毒品犯罪气焰,社会危害性极大。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自洗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并应与上游犯罪进行数罪并罚。该调整对打击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从根源上惩治洗钱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对此,人民法院自觉践行能动司法,在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持续高效推进反洗钱工作,为维护金融安全和司法秩序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本案的依法判处,对于依法严惩“自洗钱”犯罪、有效摧毁毒品犯罪经济链条,无疑将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02

-郑某海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郑某海系高位截瘫残疾人。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郑某海为贩卖毒品牟利,多次从韩某、黄某等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400克。后,郑某海将所购得的毒品进行分装,安排他人将毒品藏匿至特定地点,通知购毒人员以自取方式取得毒品,并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等方式收取毒资。期间,郑某海向钟某某、肖某某、段某等多人大量贩卖毒品。

2021年3月至案发,郑某海在荥经县某酒店房间内以近9000元的价格从王某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43克,另多次安排他人为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65.26克用于贩卖。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郑某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该犯郑某海已于2022年6月被依法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三、典型意义

部分犯罪分子利用自身身体患病、残疾等特殊情况,公然挑衅法律,肆无忌惮地从事毒品犯罪活动。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海虽然是高位截瘫残疾人,但其不仅自己大肆贩卖毒品,还雇请他人帮助实施毒品犯罪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此,人民法院不仅对该类犯罪依法从严从重判处,同时积极与当地政府、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部门沟通协调,对该类罪犯的收监执行坚决做到“应收尽收”。本案的成功收监执行,有效防止了罪犯利用身体残疾、患病等事由逃避法律打击的可能,有力维护了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和法律权威。

03

-胥某文、黄某波等人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初的一天,黄某波出资向郑某海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郑某海因无现货交付,遂安排胥某文与黄某波一同前往成都找上家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15克,黄某波从中分得5克毒品用于贩卖。另外,胥某文按照郑某海的安排先后两次帮其寻找毒品货源,并通过他人介绍,乘车前往成都购得甲基苯丙胺,后带回交给郑某某。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被告人胥某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被告人黄某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被告人胥某文明知他人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毒品,仍积极帮助联系他人购买并雇佣他人运输毒品;被告人黄某波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予以提供帮助、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销售,胥某文、黄某波的行为均触犯法律,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胥某文、黄某波帮助的对象郑某海虽然系病残人员,但该情形并不影响毒品犯罪共犯的认定。本案的判决,也提醒广大群众在帮助他人的时候,一定要分清是非,违法犯罪事项千万不可“帮忙”。

04

-李某泽抢劫、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9日8时许,李某泽在天全县城厢镇某网吧内,拿出随身携带用于注射毒品的注射器,假意注射毒品,并让该网吧网管人员黄某某帮其遮挡监控。黄某某起身走开后,李某泽打开吧台抽屉取出装钱的盒子,黄某某及时发现并上前阻止,李某泽手握注射器,要求黄某某让开,后将盒中700元现金取走并迅速逃离现场。

2019年期间,李某泽在雅安市雨城区、天全县城区内多次盗窃网吧、商铺、药店等场所,盗窃金额累计9255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使用注射器抗拒抓捕,并劫得现金700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李某泽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9255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泽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并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多次实施盗窃,所得赃款主要用于吸食毒品,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以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李某泽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三、典型意义

毒品的社会危害不仅限于毒品犯罪本身,还有因涉毒引发的次生犯罪。近年来,因涉毒诱发的暴力攻击、抢劫、盗窃等犯罪屡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本案中,李某泽曾因吸食毒品多次被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且为获取毒资,多次实施盗窃并被判处刑罚。

本次犯罪中,李某泽为获取购买毒品的资金而盗窃,在被发现后,使用毒品注射器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最终承担了抢劫罪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发生,不仅体现了毒品本身的巨大社会危害性,也充分反映了毒品极易引发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足以引起每一个人的高度警觉。本案的依法判处,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及其衍生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05

-巨某宇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巨某宇在其家中,两次容留唐某、杨某某、姜某某以“吹壶壶”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巨某宇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两次容留6人次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依法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巨某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三、典型意义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青少年往往因为心智尚不成熟,且对毒品没有正确的认识,出于好奇心理或交友不慎等原因容易沾染毒品。

本案被告人巨某宇犯罪时年龄尚小,对毒品危害性认识严重不足,且自认为自己吸毒不会触犯法律,但殊不知其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本案的判决,给广大青少年以警醒,一定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原标题:《雅安法院发布5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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