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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21:58
四川

禁毒防毒事关千家万户,是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家庭幸福、社会稳定、民族兴衰和国家存亡的大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禁毒防毒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毒品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并配合侦查机关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第五十二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开展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禁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

第五十五条 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关以及国际组织的禁毒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

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

第五十七条 通过禁毒国际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与有关国家分享查获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获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财物或者财物变卖所得的款项。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可以通过对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关国家实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七十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

禁毒防毒小知识

1、冰毒的原植物是麻黄草。

2、我国目前海洛因不在医疗上使用。

3、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

4、鸦片能提炼海洛因。

5、1909年2月1日,中、美、法、德、日、荷、巴、俄等13个国家的41名代表,在上海召开了万国禁烟会议,这是世界近代史上第一次禁毒大会。

6、冰毒(又称安非他明)是一种合成毒品,主要化学成份为甲基苯丙胺,外形状是与冰块相似的结晶体,有强烈的中枢兴奋作用,过量服用容易引发死亡。

7、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8、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介绍其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交公安机关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下罚款。

9、麦司卡林的原生提取植物是北美仙人球,是一种强烈的致幻剂。

10、海洛因俗称白粉、四号药。

11、制定《禁毒法》的指导原则是专群结合、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教育与救治相结合。

12、砒霜不属于毒品。

13、1715年东印度公司在广州设立商馆,并定期派遣船只,开始小规模地向中国贩卖鸦片。

14、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这些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15、大麻不是合成毒品。

16、K粉常用鼻吸的方式吸食。

17、远离特殊人群、特殊场所、特殊嗜好、接受毒品知识的教育,认清毒品的危害、不结交社会上的吸毒朋友等都是预防吸毒的有效措施。

18、刘德华主演的电影《门徒》反映了“金三角”地区制造毒品的情况。

19、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

2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 克,可判处死刑。

21、阿司匹林不属于毒品。

22、我国毒品消费形势是35岁以下青少年吸毒人员比重增高。

2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单处罚金、拘役或者管制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4、我国《禁毒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的禁毒方针。

25、按《禁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年满16岁,不满18岁的吸毒者,实行强制戒毒没有限制。

26、麻古是一种红色(或粉红色)的小药丸,有时可能会被掺杂在可乐或饮料中出售。麻古是一种苯丙胺类的化学合成毒品,具有强烈的兴奋和至幻功能,吸食后容易造成人体中枢神经不可逆性的损伤。

27、毒品犯罪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

28、吸毒可能导致胎儿畸形死胎。

29、吸毒,也称“药物滥用”,就是出于非医疗目的,通过注射、口服、鼻吸或其他方式将毒品摄入人体的行为。

30、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31、非法持有海洛因10克以上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32、吗啡是鸦片中最主要的生物碱,滥用吗啡者多数采用注射的方法。在同样质量下,注射吗啡的效果比吸食鸦片强烈10-20倍。

33、1900年辛丑条约的订立,使鸦片税收成为清政府偿还“庚子赔款”的重要来源。

34、海洛因是吗啡的半合成品,也就是俗称的“白粉”。同吗啡相比,其成瘾性更强。

35、冰毒属于合成毒品.

36、南美的秘鲁、玻利维亚和哥伦比亚是可卡因的最大生产基地。

37、根据毒品来源和生产方法不同,可分为天然毒品和合成毒品。

38、《禁毒法》生效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

39、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40、中国禁毒基金会是1999年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41、1987年联合国召开的部长级会议正式设立了国际禁毒日。

42、拒绝毒品“零计划”行动是由全国总工会发起的。

43、当人服用了迷幻蘑菇以后,就有可能出现空间比例的视觉上的幻觉,这与英国小说家斯威夫特的《格利佛游记》小说中所描述的大人国和小人国世界的情景会很相似。

44、合成毒品“麻古”的主要成分是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45、可卡因是一种兴奋剂类的毒品,十九世纪曾广泛流行于欧美。

46、海洛因吸毒者的典型体征是瞳孔缩小呈针尖样。

47、金新月国际毒源地是指伊朗、阿富汗、巴基斯坦这3个国家。

48、氯胺酮的别称是K粉。

49、郑某在南方某地购得15克海洛因藏在家中准备自己吸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郑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

50、这些说法是正确的: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

51、1929至1933年间,一些外国人将罂粟花称之为中国的“国花”。

52、K粉属于毒品。

53、1839年6月《钦定查禁烟规程》的颁发,把中国第一次禁毒运动推向了高潮。

54、“金三角”地区、“金新月”地区、“银三角”地区是世界主要毒源地区。

5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56、张某在甲市吸毒,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到乙市后,当地公安机关发现其曾在甲市吸毒,乙市公安机关不得对同一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57、第一次将毒品犯罪规定为国际犯罪的公约是《禁止非法买卖麻醉药品公约》。

58、在止咳水(止咳露)中,让人上瘾并产生药物依赖的主要成分是磷酸可待因和盐酸麻黄碱。所以在您买到有相应化学成分的止咳水时,一定要遵医嘱服用。

59、现场复检不属于吸毒检测程序。

60、第一次鸦片战争以清政府的失败而告终,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被迫在英国炮舰上签订了《南京条约》,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61、制定《禁毒法》的目的是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62、某中学初二学生韩某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后已彻底戒断毒瘾,可允许其正常上学。

63、场所业主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范围。

64、阿片类毒品是被滥用最早的毒品,历史悠久,地域广泛,滥用者众多。

65、吸毒成瘾是一种脑病。

66、美沙酮替代维持治疗主要适用于吸食、注射海洛因的吸毒人员。

67、在中国大麻是毒品。

68、当在你身边出现毒品时,应该报告公安机关。

69、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等多重属性。

70、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不应当对被收监执行刑罚的制毒人员进行戒毒治疗。

71、成瘾是由于反复使用某种有依赖性药物或物质引起的一种慢性中毒状态。

72、因吸毒被查获的人员应当接受治安处罚。

7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4、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75、《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并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76、世界上有3大毒品产地,其中“银三角”位于南美洲的哥伦比亚附近。

77、吸食、注射毒品严重破坏人体的生理机能和免疫机能。引发各种并发症、最终导致吸毒死亡。

78、鸦片是罂粟植物的果实未成熟时,割浆后的提取物。

79、世界上最大的可卡因产地是银三角。

80、“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是我国著名历史人物林则徐写的诗句,充分体现了他的爱国主义情怀。

81、海洛因是吗啡的半合成品,也就是俗称的“白粉”。同吗啡相比,其成瘾性更强。

82、强迫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3、陈慧琳2016年6月被中国国家禁毒委聘任为“中国禁毒宣传形象大使”。

84、冰毒即甲基苯丙胺,外观为纯白或黄色结晶体,晶莹剔透。

85、小王长期吸食一种毒品已经严重上瘾,并且现在正使用美沙酮作为替代治疗,由此判断,小王可能是海洛因的成瘾者。

86、“阿芙蓉”是罂粟植物在唐朝时期的称呼。

87、吸毒者的平均寿命较一般人群短10-15年。

88、发现孩子吸食毒品后,家长不应该不和孩子交流,直接进行严厉的教育。

89、二十世纪50年代末到70年代末,中国获得“无毒国”美誉。

90、“吸毒是减肥的方法之一”,这个观点不对。

91、目前,世界上最强烈的致幻剂是麦角酸二乙基酰胺(Isd)。

92、海洛因俗称白面、白粉、四号药等,是阿片类毒品中危害最大的品种,目前被世界各国列为“头号毒品”。

93、到民国时期,日本已经取代英国成为向中国输入毒品最多的国家。

94、合成毒品麻古的主要成份是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95、可卡因不属于精神类药品。

96、止咳水通常含有可待因、麻黄碱等成分,长期大量服用可形成心理依赖,戒断症状类似海洛因毒品。

97、冰毒不属于阿片类毒品。

98、我国云南、新疆紧邻金三角和金新月两大毒品产地。

99、在容易接触的的毒品中,有一种属于荨麻目大麻科草本植物,其主要化学成分为四氢大麻酚(THC),它被人们称为大麻。

100、对涉嫌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和戒毒人员的尿检由公安机关决定。

101、世界上阿富汗生产的鸦片类毒品最多。

102、、吸毒者吸食毒品原因主要有无知和亲信;借助吸毒逃避现实,寻求解脱;受贩毒者引诱、处境性滥用三种。

103、早在十九世纪,因为当时对可卡因的毒品性能都不太了解,曾经被心理学家佛洛依德大力推崇的毒品是可卡因。

104、1952年4月15日,中共中央为了彻底禁绝烟毒,发出《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

105、可卡因的原植物是古柯,曾经是古代美洲原住民的提神草。

106、合成毒品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

107、发生在1839年6月的虎门销烟是世界禁毒史上的一次壮举,沉重打击了殖民主义者利用鸦片对我国的侵略。

108、服用毒品摇头丸后,会产生活动过度、情感冲动、嗜舞、偏执、妄想、自我约束力下降以及幻觉和暴力倾向。它具有很强的心理依赖性,使用数次后即可成瘾,过量使用会产生急性中毒。

109、王某在自己开垦的山地里种植罂粟,收获前他学习了《禁毒法》,将所有罂粟铲除,对于王某应该免除处罚。

110、海洛因属于抑制剂类毒品。

111、合成毒品“麻古”是泰语的音译,其主要成分是甲基苯丙胺。

112、吸食冰毒以后马上驾驶车辆,容易造成情绪冲动及过度兴奋,从而极易引发超速而造成的严重交通事故。

113、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对于拒绝检测人可以强制检测。

114、美沙酮替代治疗不能帮助冰毒成瘾者戒断毒瘾。

115、1987年,联合国决定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

116、利用未成年人运输毒品的按照《刑法》规定以运输毒品罪从重处罚。

117、歌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等公共娱乐场所属于毒品滥用的高危场所。

118、麻黄碱是从麻黄草中提取的。

119、可卡因俗名“可可精”,是从古柯叶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最主要的生物碱,属中枢神经兴奋剂,呈白色晶体状,无气味,味略苦而麻,兴奋作用强。

12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处以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21、尿液检测是目前我国最常用的吸毒检测方式。

122、吗啡属于毒品。

123、《禁毒法》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124、在中国历史上用烧毁毒品的办法实施禁毒的第一人是清朝的。

125、冰毒作为兴奋剂,又能产生致幻作用,但冰毒和迷幻蘑菇相比较,两者除了至幻作用相类似以外,最大的不同药性在于食冰毒会造成中枢神经不可逆的损伤、吸食冰毒以后会造成强烈的躁狂或抑郁的情绪体验、吸食冰毒过量的容易造成呼吸神经麻痹而导致死亡。

126、1840年一1842年发生的第一次鸦片战争,是英国政府挑起的一场旨在维护鸦片贸易而发动的对华战争。

127、英国人施德之将大黄、丁香、吗啡等制成的“施德之神功济品水”,曾在上海滩风靡一时。

128、毒品区别于其他毒物的自然特征是成瘾性。

129、毒品的基本特征是依赖性、耐受性、危害性、非法性。

130、过量吸毒导致死亡的占吸毒死亡率的50%以上。

131、《禁毒法》规定,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132、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买仅用于吸食毒品,且达到法定数量,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133、按照《禁毒法》的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34、你的同学或者好朋友把你介绍给他的朋友们,这些人私密的聚在某人家里或者类似娱乐场所的地方,使用一些粉末、片剂或者类似香烟的东西。还请你品尝,你应该借机接电话或者肚子疼离开。

13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136、大麻是世界范围内滥用最严重的毒品之一。

137、长期使用大麻容易成瘾并引发痴呆。

138、医疗机构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139、海洛因的滥用方式有口吸、鼻吸、注射。

140、“虎门销烟”是1839年6月3日开始的。

141、当在你身边出现毒品时,要报告公安机关。

142、查禁毒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

143、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144、我们从电视或书本上读到的“大烟”(毒品) 指鸦片。

145、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可以免予处罚。

146、被称为现代迷魂药的三唑仑是一种强效的麻醉剂。

147、古柯叶、海洛因、鸦片、大麻中成瘾性和毒副作用最强的是海洛因。

148、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开展禁毒国际合作。

149、世界上最大的毒品消费国是美国。

150、金新月国际毒源地是指伊朗、阿富汗、巴基斯坦3个国家。

151、1987年6月,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了“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与会138个国家和地区的3000多名代表一致同意将每年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

152、在电影《长大成人》中担任主角,扮演一名吸毒女,最后假戏真做,踏上不归路的是朱洁.

153、造成吸毒人群中艾滋病流行的主要原因是共用注射器。

154、大麻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抑制、麻醉作用,长期吸食会引起精神障碍、思维迟钝,并破坏人体的免疫系统。

155、甲基苯丙胺不属于天然类毒品。

156、“冰毒” 最先是由日本研制的。

157、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158、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是犯罪行为。

159、毒品侵袭体育界典型表现是运动员把有些物质作为兴奋剂服用以提高竞技体育比赛的成绩。

160、青少年吸毒的原因是好奇与虚荣、追求刺激、朋友的怂恿和心理障碍。

161、吗啡一般是从鸦片中提炼出来的。

162、制定《禁毒法》的必要性是应对严峻的毒品违法犯罪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法律体系的需要、履行国际禁毒公约的需要。

163、制定《禁毒法》的指导原则是专群结合、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教育与救治相结合。

164、解放初期,我国烟毒最严重的地区是西南地区。

165、吸毒的危害有:会造成吸毒者心理及精神方面的危害;有可能引发犯罪行为,危害社会;可能因为毒资耗费家庭财富而引发家庭矛盾,危害家庭。

166、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易制毒化学品共分为三类23种进行管理。

167、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168、在成瘾者吸食某毒品一个月以后,通过毛发检测依然还能检测出来。

169、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170、脱毒只是戒毒过程的第一步,最根本上的是要彻底摆脱心瘾才能达到彻底康复。

17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172、毒品的心理依赖是指人在多次用药后所产生的在心理上、精神.上对所用药物的客观渴求、主观渴求或强制性觅药的心理倾向。

173、《禁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174、辖区内,对吸毒人员开展管控帮教工作的牵头组织和落实措施的责任单位是街(镇)禁毒工作领导小组。

175、我国新发现的90%以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主要感染途径是性传播。

176、注射毒品者用过的注射器不容易消毒的原因是注射器中有血凝块。

177、药物治疗、物理治疗、心理社会治疗是有效的戒毒方法。

178、吸毒成瘾的三个阶段顺序为好奇、渴求、沉沦。

梓 潼 妇 联

原标题:《线上综合知识有奖竞赛‖禁毒防毒知识学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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