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变成嗡嗡作响的冷库,我想静静!

2022-06-07 16:13
浙江

失眠、焦虑、烦躁、心慌、神经衰弱、无法集中注意力……你是否曾被噪声困扰?

2022年6月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适用范围更加全面、分类防控更加精准、政府责任更加明确,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近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因噪音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并已执行完毕。

2020年的某天,原告杨某在家中休息,忽然听到了一阵噪音,不堪其扰的杨某循着噪音来到了1楼,发现是位于他家楼下的1楼车库来了个“大家伙”——用于制冷的谷轮涡旋压缩机。原来是1楼的车库被租出去改成冷库使用了。杨某住在2楼,1楼的车库是属于邻居陈某的,自从车库改为冷库使用后,2楼的杨某整日听到设备的“嗡嗡”声,不堪其扰。

“我没想到邻居陈某居然会将车库出租给别人擅自改为冷库使用。冷库使用的谷轮涡旋压缩机等设备在运转时会发出声音,还从不间断,不仅影响楼上住户的睡眠休息,孩子在家学习也难以集中注意力。我多次向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反映投诉,但都没能解决。”

2021年,经街道、社区居委会及物业等共同参与协商,杨某与陈某达成一致协议:陈某确保噪音影响达到生活居住区的分贝要求,晚上8时至次日早上8时,冷库停止运营。

后经社区工作人员、物业人员再次协调,车库安装了定时开关以控制制冷设备开启时间。

但因冷库运营其他时间段仍会发出声音,杨某仍坚持要求拆除冷库全部制冷设备,经有关部门协调未果后,杨某将邻居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陈某拆除其车库内的动力电源装置及噪音设备。

承办法官刘志刚在实地走访小区后,了解到这间冷库不仅产生噪音影响楼上居民的正常生活,其使用三相电源亦给小区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擅自改变其车库使用用途,出租给他人改造成冷库经营谋利,不仅违反了该社区《独立汽车库使用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也违反了有关车库管理规定,并给楼上住户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干扰,依法判决陈某拆除其车库内的制冷设备(包括谷轮涡旋压缩机等)。

同时,鄞州法院向供电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对陈某擅自改变用电申请用途的行为予以查处并制止。

近日,在执行法官的现场监督下,该车库内的制冷设备已拆除完毕。承办法官电话回访时,杨某称其楼下车库内的三相电源和制冷设备均已拆除,困扰多年的噪音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DIAN XING YI YI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即对噪声污染、水污染等作了禁止性规定。

2022年6月5日,新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已成为世界公害之一,从2003年开始每年的4月16日正式确定为“世界噪音日”。近年来,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因噪声等不可量物侵害所导致的纠纷频频发生。本案中原、被告是相邻关系人,车库改造成冷库并发出噪声,已影响相邻居民的日常生活,构成相邻污染妨害。案件的妥善审理,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在生活和生产经营中避免和减少对周围声环境造成妨害,切实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安宁权”。

原标题:《车库变成嗡嗡作响的冷库,我想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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