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特辑丨鹰潭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2022-06-02 15:08
江西

“六一”儿童节之际,鹰潭法院选取并发布近年来审理的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一方面彰显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和积极成效,另一方面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引发对未成年人问题的高度重视,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美好的成长环境。

童某诉张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以开办跆拳道馆为名向社会招收学员。童某(未成年人)家人为童某在张某处报了名并交纳了99元的报名费用。童某在接受培训时受伤,造成1左尺桡骨内固定取出术后再发骨折,2左下尺绕关节脱位,共计住院9天,花费医疗费约30000元。童某家属多次找张某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均不予理会。经查,被告张某在事故发生时不具备招收学员的资质,属无证办学。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月湖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赔偿童某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在培训机构或者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家长将小孩的监护权完全转移给机构或者学校,未成年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后果,培训机构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机构未经合法成立,没有一个承担责任的法人单位,开办人就要自己承担相应责任后果。

方某盗窃案(家庭教育令)

基本案情

方某出生于2004年12月,从小随父母共同生活,初中二年级便辍学在家,曾于2020年伙同他人盗窃,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其未满十六周岁,不予执行。2021年5月20日,张某又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归案,后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伙同他人在鹰潭市多地实施盗窃行为。方某有经常出入网吧、结交社会人员、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但其父母放任其不良行为,未引导其正确交友及进行思想教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家庭教育的缺失使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采取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所盗部分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法院向方某父母发出了《家庭教育令》。

典型意义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方某第一次盗窃没有引起父母的重视,以至于其接二连三地犯下同样的错误。从其初二就辍学在家的情况看,方某父母没有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其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以为不劳而获是其本事的情况下,其父母没有用心在思想上对其进行引导。现方某已重归社会,方某父母应当尽力帮助孩子树立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关注其心理健康,引导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督促其改过自新,争取早日融入社会。综合考虑之后,法院依法向方某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

龚某大、龚某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龚某大、龚某二系未成年人,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两人相继加入以汪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积极跟随“老大”参与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活动,造成了一名被害人重伤二级、一名被害人轻伤二级、一名被害人轻微伤及一名被害人经济损失2500元等恶劣后果。

裁判结果

月湖法院根据龚某大、龚某二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判处龚某大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龚某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这是月湖法院审理的首起未成年人加入恶势力犯罪集团参与犯罪的刑事案件。在审理案件中发现,该案的涉案少年为非在校学生,过早离开学校缺少教育机构监管,再加上从小父母离异,长期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家庭监管缺失,青春期的少年易冲动、讲哥们义气,法律意识淡薄,因而走上犯罪道路。这起案件再次向社会敲响警钟: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全社会工程,需要家庭、社会、学校齐抓共管,尤其是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孩子的青春绚丽多彩,别让花季蒙上污点。

小芳申请变更由某福利院为监护人案

基本案情

被监护人小雨的父母共生育五个子女,大女儿小芳已成年,其余均未成年,其中有两个被送至南昌某村抚养。小雨父亲因在履行监护职责期间对小雨实施了性侵行为,月湖法院于2021年4月8日撤销了小雨父亲的监护资格。月湖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认定小雨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雨没有爷爷、奶奶,现身为小雨姐姐的申请人小芳是其唯一的法定监护人。申请人小芳刚成年,目前在厂里上班,每天工作约8小时,且基本上居住在公司宿舍,其弟弟小何还未成年,需要其抚养。小雨于2020年11月19日开始由被申请人某福利院临时监护,有专门的照料人,干净整洁,身心健康,日常生活作息很有规律,已具备了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内向性格也得到明显改善。

裁判结果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人职责,在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申请变更。本案中,被监护人小雨为智障儿童,生活自理能力差,需要监护人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其进行照顾。申请人小芳作为小雨唯一的法定监护人,也才刚刚成年,每天在厂里工作、生活,还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弟弟要抚养,无法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且目前小雨一直由某福利院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得到显著提高,内向性格得到明显改善,学习能力得到极大提升,该福利院也自愿担任小雨的监护人,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申请人小芳申请变更某福利院为小雨的监护人的请求,月湖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为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了公职监护人制度,即“家庭监护为主、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可以申请变更由民政局、福利机构等担任监护人。本案中,福利院可以为小雨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更有利于小雨的健康成长。月湖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定由某福利院担任监护人,为民政部门规范履行公职监护职责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推动完善以家庭、社会和国家为一体的多元监护体系,共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小远父母诉小华等人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的一天,15岁的初中毕业生小华(化名)邀约14岁的初一学生小远(化名)外出去余江区某一郊外河流洗澡,下午14点左右小远依约到石碑处等小华,小华前去与小远汇合之前,又邀约13岁的小学六年级学生小军(化名)、小西(化名)一同外出,小华、小军、小西三人与小远汇合后骑两辆电动车前往郊外河流方向,后一起在河中戏水,小远在戏水过程中被水冲走,危险发生后,三人未呼救、报警,尝试用手拉、去下游打捞等方式施救,均未成功,后小远不幸溺亡。三人在小远溺水后,曾想去派出所报案,但经商量后最终选择隐瞒,并相互约定不对其他人说小远溺水的事情,后三人骑电动车回家。小远的父母诉至余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小华、小军、小西及三人的监护人共八人连带赔偿584216元。

裁判结果

余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小远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小远的监护人未尽到监管义务,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小华明知受害人小远不会游泳而邀约其去野外河段洗澡戏水,在发现小远溺水后,没有采取呼救和报警等合理的方式进行救助,虽然在事发前也有提醒、事发后也采取了部分施救措施,但是在明知溺水者不立即施救就极有可能溺亡的情况下,经与小军、小西商量选择隐瞒,致使受害人小远错失最佳救助时机,应承担次要责任,酌定承担本案15%的赔偿责任;小军、小西在发现小远溺水后,没有采取呼救和报警等合理的方式进行救助,虽然在事发前也有提醒、事发后也采取了部分施救措施,但是在明知溺水者不立即施救就极有可能溺亡的情况下,经与小华商量选择隐瞒,致使受害人小远错失最佳救助时机,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小军、小西承担本案5%的赔偿责任(各承担2.5%)。三人事发时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三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故判决小华的监护人赔偿122332.8元;小军、小西的监护人各赔偿20388.8元。各方均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生命不可替代、不可逆转,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权利。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应由监护人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

每年夏天,很多小孩子都喜欢去河里游泳,虽然学校常会向家长和小孩宣传防溺水知识,告知不要去危险的地方游泳,但总有很多小孩子单独或结伴去野外游泳,家长也未进行阻止,极易发生未成年人伤亡的悲剧。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纳入法治化轨道。夏天即将到来,家长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监护义务,平常多告诫未成年子女不要单独或结伴外出游泳,不去野外河道中游泳戏水;若遇上同伴落水,千万不能因为害怕而隐瞒事实,从而导致没有及时报警或让大人知道,耽误最佳救援时间,在教育未成年子女的同时保护未成年子女。

鹰潭中院新媒体

编 辑丨徐觉龙

校 对丨刘 静

审 核丨程志军

原标题:《“六一”特辑丨鹰潭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