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索赔案指定异地管辖后温州中院做出错误裁定,经再审纠正

澎湃新闻高级记者 王选辉
2022-06-02 07:59
来源:澎湃新闻

在一场本由温州中院审理的行政索赔官司中,原告徐国梁申请异地管辖后,浙江省高院做出裁定,指定丽水中院审理。随后,温州中院也做出一份裁定书,撤销了相关案件的一审判决。

数个月后,徐国梁没有等来丽水中院的开庭通知,而是收到了温州中院的裁定书。裁定书中称,温州中院此前做出的“撤销一审判决”裁定与浙江高院做出的指定管辖裁定不一致,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5月27日,温州中院经再审后做出裁定称,浙江高院裁定案件由丽水中院管辖后,该院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与上一级法院裁定内容不一致,再审予以纠正,案件恢复二审审理程序。

律师梁宏刚分析,浙江高院将该二审案件指定丽水中院管辖后,温州中院又作出撤销一审的裁定,审理了不属于该院所管辖的案件。从最新裁定书看,目前温州中院已经通过审监程序对原有错误裁定进行了纠正,将案件重新恢复到二审程序。之后,温州中院应按照省高院指定管辖的要求,将案卷移交至丽水中院进行二审。

案件被省高院指定异地审理后,原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989年,温州人徐国梁辞去温州永嘉县化工试剂厂厂长职务,开始自主创业,创办东升试剂厂,并在鹿城区仰义乡(后撤乡改为街道)盖了厂房。之后的26年,徐国梁一直围绕着化学试剂的主业经营。2016年上半年,工厂所属区域被划入征收改造范围。

徐国梁没想到的是,工厂仍在正常作业、大量化学试剂在厂房存储未腾空的情况下,2016年8月9日,仰义街道办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其两栋厂房。当年9月13日、14日,街道办联合区行政执法局再次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其余厂房。

徐国梁经营了20多年的东升试剂厂成了一堆废墟,机器设备、数百吨化学试剂等毁于一旦。之后,徐国梁将仰义街道办事处诉至法院。

2021年11月14日,温州中院在浙江高院指定管辖后作出的裁定书。

2018年4月,温州中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仰义街道办事处两次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物的行为均属违法。其中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第二次强拆,也被认定违法。

之后,徐国梁就前后两次强拆行为分别提出两起行政赔偿诉讼,索赔五千多万元。两起诉讼历经一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2021年5月,温州市瓯海区法院认定:仰义街道和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赔偿东升试剂厂财产损失共计96万元。

徐国梁不服,再次提起上诉,案件再次来到温州中院。2021年9月1日,徐国梁提出案件异地管辖的申请。同年10月13日,他收到了浙江省高院就两起诉讼发来的(2021)浙行辖3号、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书显示,为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省高院裁定两起案件由丽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次日,温州中院作出(2021)03行赔终81号和82号行政裁定,撤销了原一审判决,裁定两个案件移送至丽水中院处理。

徐国梁说,之后7个月,他没有收到丽水方面的开庭通知。2022年5月27日,徐国梁向澎湃新闻表示,近日收到了温州中院5月9日就两起案件作出的温州中院(2022)浙03行监1号和2号裁定书。

温州中院2022年5月9日作出再审裁定。

裁定书中称:温州中院已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03行赔终81号、82号行政裁定,裁定已发生效力。该院发现,两份行政裁定与浙江省高院的(2021)浙行辖3号、4号行政裁定不一致。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律师:纠错后应按省高院裁定移交指定法院审理

一资深法官接受澎湃新闻采访表示,按照规定,浙江省高院裁定将案件指定给丽水中院管辖,那么在裁定下发后,温州中院已经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该按照相应的程序,将卷宗移交给丽水中院。

该法官说,本案中,省高院关于指定管辖的裁定作出后,温州中院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程序上是存在问题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所以才有了后面该院启动“院长提交审委会再审”的审判监督程序。

长期致力于行政诉讼类案件的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宏刚接受澎湃新闻采访表示,管辖权的确定是案件审理的重要前置程序,法院有管辖权才能有后续的审判权,没有管辖权就不能继续审理。

梁宏刚认为,在上述案件中,省高院将该二审案件指定丽水中院管辖后,温州中院又作出撤销一审的裁定,这个裁定实际上就是一个具体审判行为,审理了不属于该院所管辖的案件。这个程序上的错误,温州中院最近作出的再审裁定也可以予以验证,法院发现了原来裁定存在的问题。

梁宏刚说,温州中院5月9日根据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裁定中表示“该案由温州中院再审”,应针对此前作出的错误裁定的纠偏,而不是将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

温州中院作出的最新裁定。

5月27日,温州中院作出了再审裁定书,其中并未就案件实体进行审查。再审裁定书显示,温州中院认为,浙江高院裁定案件由丽水中院管辖后,该院却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该裁定与上一级法院裁定内容不一致,再审予以纠正。撤销相关裁定,恢复二审审理程序。

梁宏刚表示,从最新裁定书看,目前温州中院已经通过审监程序对原有错误裁定进行了纠正,将案件重新恢复到二审程序。之后,温州中院应按照省高院指定管辖的要求,将案卷移交至丽水中院进行二审。

    责任编辑:谭君
    图片编辑:蒋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