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体育课上追逐打闹致同学受伤,学校是否担责?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2022-05-24 16:58
山东

阳光司法 德润长清

体育课跑步热身期间,两名同学互相追逐打闹,致其中一名同学骨折受伤。这种情况下,与其追逐打闹的同学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又该如何划分呢?下面,一起看看长清法院的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王小甲(12周岁)、李小乙(13周岁)系某小学同班同学。2021年6月16日,两人所在的班级上体育课,在跑步热身时,两人相互打闹,李小乙在追逐王小甲的过程中,用手往前推了王小甲一下,致其倒地受伤。

(图片来源网络)

送医后,王小甲被诊断为尺桡骨骨折(前臂尺骨与桡骨发生的骨折),住院8天,医疗费花费近3万元。

(图片来源网络)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体育课上跑步热身时,王小甲违反课堂纪律,与李小乙追逐打闹,自身具有一定过错。从事发监控视频来看,对上课期间王小甲和李小乙的追逐打闹行为,老师未第一时间发现并制止,在王小甲受伤后,老师也并未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理。某小学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有疏忽,但自某小学提交的证据来看,学校及老师也曾做过较为充分的安全教育工作。上体育课跑步热身时,李小乙违反课堂纪律,与王小甲追逐打闹,且其用手向前推王小甲,系致王小甲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

综合考虑双方的年龄、王小甲受伤经过、伤情以及本案案情,认定王小甲、李小乙、某小学按照1:8:1的比例承担责任。因李小乙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父母承担本案侵权责任。最终,判决某小学赔偿王小甲近5000元,李小乙父母赔偿王小甲近3万元。

法官说法

就本案而言,虽然学校举证证明了各个层级的会议均强调了安全的重要性并形成了会议记录,但自事发监控视频可以发现,学生追逐打闹时,老师并未发现和制止;学生受伤后,老师也并未第一时间发现和救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能力行为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素材由开发区法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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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体育课上追逐打闹致同学受伤,学校是否担责?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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