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丨强制执行钱要回来了,却被告知要给他人?执行顺序你要了解!
2022-05-11 19:47
山东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执行人,同时还是另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强制执行过程中,钱要回来了,却被告知要给他人?如何确定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执行顺序?本期法官说法,结合槐荫区法院执行局刘志林法官审理的一起执行异议案件,带大家了解一下强制执行中关于执行顺序的相关法律规定。
槐荫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后,判决被告济南某公司与李某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共计16万元。赵某申请执行后,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扣划了李某在其他纠纷中解除购房合同后返还的首付款22万元。正准备将执行款发放给赵某的时候,执行干警却发现,李某是另一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判令李某名下涉案房产依法处置变现即李某解除购房合同后返还的首付款22万元,需按损失比例发还案件被害人,不足部分由李某继续退赔。槐荫法院遂决定该笔款项先发还给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致赵某的债权不能得以实现。赵某认为法院的处置不当,上述款项应优先支付给其本人,于是他向槐荫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执行款项是优先支付给赵某还是应发还给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李某与赵某的民间借贷款项属于其他民事债务,但其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涉及的却是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但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其他民事债务的清偿顺序应排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之后。槐荫法院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将提取、扣划的案款先行退赔给被害人,依法裁定驳回赵某的执行异议。赵某不服裁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对执行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执行顺序可以划分为一般顺序和特殊顺序。该顺序体现了当民事、刑事责任竞合时,民事责任优于刑事责任,生命权、健康权优于财产权保护的原则。由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对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主张权利只能通过追缴或退赔予以解决,在赃款赃物追缴不能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在赃款赃物等值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赔偿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具有合理性。关于执行的特殊顺序,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可基于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等权利获得优先受偿权,此类债权可优先于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的顺序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供稿 | 执行局
赵毛毛
原标题:《法官说法丨强制执行钱要回来了,却被告知要给他人?执行顺序你要了解!》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