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指南来了!

2022-05-11 19:26
上海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

劳动者、用人单位都会遇到各种问题

让我们看看作为劳动者会有哪些问题?

一、我从单位离职,单位至今没有结清工资。我准备申请劳动仲裁,但因疫情不能及时前往,现仲裁时效届满了,我的合法权利还能得到法律保护吗?

答:如果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无法在法定期间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可以适用有关仲裁时效中止、受影响的期限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规定,在相应法定情形结束后,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请妥善保留或及时收集你因新冠疫情原因,不能及时申请劳动仲裁的相关证据材料,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向劳动仲裁委提交。

二、1、我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于2022年3月中旬作出了仲裁裁决,我已经收到了裁决书,但我所在的小区被封控,我无法及时起诉,我该怎么办?

2、我与单位的劳动争议,原定于2022年4月庭审,但因疫情我所在小区被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我无法去法院参加庭审,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前述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在法定期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可以依法适用有关仲裁时效中止、受影响的期限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正常参加仲裁、诉讼活动的,可依法适用仲裁、诉讼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议保留小区封控的相关街镇或居委通知、官方公众号对于封控的信息发布,以证明无法及时提起仲裁、诉讼或未参加诉讼活动系有正当理由。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推出很多线上服务,可以网上立案、网上联系法官,建议登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看看能否自助完成网上立案;无法参加线下庭审的,建议网上联系法官,看看是否能进行线上庭审。

三、我入职单位已经一个多月了,因疫情影响,单位安排我居家办公,但一直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能向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对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如果由于新冠疫情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院对此请求是难以支持的。所以建议你在封控措施解除后,及时联系单位,早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我们单位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目前停工停产,单位在微信工作群内与我们协商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是否符合程序?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期间,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征求意见。经协商确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并传达或告知劳动者的,可视为履行了民主协商和告知程序。

五、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员工,被作为密接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现用工单位想把我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合法?

答:为避免和减少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劳动关系稳定的冲击和影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意见,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据此,对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治疗或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以及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六、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现单位提出缓发我的工资,是否合法?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规定,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企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七、我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单位应如何支付我的工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导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

八、新冠疫情期间,单位因经营困难,决定缓发工资并且还申请缓缴社保费,如果我以用人单位不及时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能不能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答: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或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未及时缴纳社保费,引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法院通常会通过和解、调解的方式促成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携手共渡难关。如果劳动者坚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会遵循审慎处理的原则,对此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九、疫情防控期间,如果我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的,单位能否解除与我之间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此情形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处理。

十、疫情期间,我被依法医学隔离或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单位能否以我未提供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于新冠肺炎患者、密接人员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客观上不能为公司正常提供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原标题:《@劳动者,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指南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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