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022-05-07 20:53
广东

原创 罗法官微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罗小法1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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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

大四学生一般会在

完成学业但未毕业之前

去社会找全职工作

很多单位认为大学生没毕业

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因此不与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那么

在校大学生是否具备

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呢

&

用人单位是否要给予

这类大学生同工同酬的待遇呢

请看下面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小伍是一名大四学生,于2019年12月9日入职原告处,从事市场商务工作,双方约定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2月15日期间工资为底薪3000元、2020年2月16日起工资为底薪5000元加提成,其最后工作至2020年9月21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原告在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间为被告缴交了社会保险。2020年3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原告用其法定代表人陈某个人账号向被告转账支付工资。离职证明载明,兹证明小伍女士原系陈某公司员工,在职时间为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9月21日。现已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落款处盖有原告的公章。为此,被告主张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请求法院:1.确认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原告辩称被告是利用业余时间,以大学四年级实习生身份到公司进行实习的,该情形不视为就业,因而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1.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9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原告向被告支付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9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62175.50元。

法官说法

1

小伍与原告公司是否形成

劳动关系?

首先,小伍于2019年12月9日已满22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

其次,被告在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9月21日期间持续在原告处工作,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

再次,被告受原告的用工管理,并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原告亦为被告缴纳了社会保险;

综上,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被告是法律规定的适格劳动者。

2

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公司是否

仍要对小伍进行赔偿?

是的。根据被告提交的离职证明及双方庭审陈述,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9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资发放情况,判决原告支付被告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9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应依法合规用工

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

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

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劳动者

要懂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入职后注意保存好企业

工资发放、考勤记录等方面证据

已备将来发生劳动纠纷

作为仲裁或诉讼证据使用

原标题:《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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