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从重处罚涉未成年人犯罪,建立校园防侵机制 | 青权周报

2022-05-02 09:30
北京

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行为将从重处罚。

《反有组织犯罪法》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要求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强化涉未成年人犯罪惩治。

建立防侵害校园工作机制,明确学校有制止、报告义务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况屡有发生,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董晴介绍,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反有组织犯罪法在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方面作了专门规定,加强了对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比如,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起有效的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侵害。

董晴表示,具体而言,教育部门、学校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实践中有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如法院、检察院开展的法治进校园、在学校配置兼职“法治副校长”等活动;学校举办法治讲座、座谈会,组织学生走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走进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所等活动。

“实践中,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各方面资源和条件,根据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的工作机制,增强学生对有组织犯罪的认识,鼓励学生在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时勇于反抗,求助于学校和有关部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董晴说。

与此同时,学校亦有制止、保护与报告的义务。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条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学校一旦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的,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有个别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还具有心智不成熟、社会阅历浅等特点,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拉拢、引诱甚至威逼加入黑恶势力团伙,导致误入歧途。”董晴直言,实践中,黑恶势力侵害校园的主要形式,一是通过纠集一部分成年人,甚至控制一部分学生,在学校周边区域形成黑恶组织,在校园内及周边寻衅滋事,强行索要学生财物等,侵害在校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二是拉拢、利诱学生、未成年人加入,通过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一旦出现这种情形,学校有义务及时制止,并采取将学生带离、通知家长、由专门人员对学生予以保护等防范措施。同时,学校还需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由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由教育行政部门对涉事学生进行妥善安排,以维护学生的最大利益。

严惩涉未有组织犯罪,对未构罪教唆者从重行政处罚

实践中,司法机关还发现一些将未成年人吸收为组织成员,胁迫、利诱未成年人参与、实施有组织犯罪,以及一些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近年来,我国各地发生的涉黑涉恶案件中,犯罪组织成员不乏未成年人的身影,而且呈现出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发案率逐年上升的趋势。

据统计,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涉黑组织2954个,恶势力犯罪集团9814个,其中,未成年人涉案人数占总数7%左右。

早在2020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9种情形从重处罚。

不止于此,为严惩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董晴进一步阐述称,主要有三种情形:(一)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包括通过引诱、拉拢等手段,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在我国境内将未成年人吸收为组织成员,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入境将我国未成年人吸收为组织成员的行为。根据规定,可以分别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依法从重处罚。(二)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是指向未成年人传授、示范犯罪方法,教唆其犯罪,或者采用欺骗等手段在未成年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实施有组织犯罪的行为。结合刑法规定和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有关精神,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教唆犯应当按照未成年人被教唆实施的犯罪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三)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侵害未成年人的,应当结合具体的犯罪行为,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在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情形中,如果被教唆、诱骗的未成年人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可能不需对教唆者追究刑事责任。”董晴提醒,考虑到未成年人认识能力有限,教唆其参加组织的行为可能导致其误入歧途,社会危害性依然较大,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其退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对教唆者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1日)

01

政策讯息

聚焦青年发展权益

☞教育部: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5月1日起开始施行,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待遇等。(教育部网站)

☞中央网信办:近日部署“清朗·网络暴力专项治理行动”,聚焦网络暴力易发多发、社会影响力大的18家网站平台,包括微博、抖音、百度贴吧、知乎等,通过建立完善监测识别、实时保护、干预处置、溯源追责、宣传曝光等措施,进行全链条治理。(央视新闻)

☞最高检:27日表示,今年是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深化推进之年,全国检察机关要按照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精神和规定,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常抓不懈。(最高检网站)

☞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对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主体实行许可证管理,建立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规范电子烟销售方式,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

☞人社部:4月27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22年民营企业招聘月活动。此次活动将为民营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聘用工,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等各类人员求职集中提供服务。招聘月活动将于5月27日结束。(中国公共招聘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公安部网站)

☞公安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公安机关采取更加精准有效措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包括全面落实保物流畅通、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春耕生产、保人民生活供应措施,严厉惩处“发国难财”的不法分子,严打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网站)

☞国务院:25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提出,要引导公园、景区、体育场馆、文博场馆等改善设施和服务条件、结合实际延长开放时间;积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促进带薪休假与法定节假日、周休日合理分布、均衡配置。(国务院网站)

02

权益热搜

关注热点话题事件

☞河北鸡泽通报抗疫护士遭村支书辱骂。日前,河北邯郸鸡泽镇一抗疫护士在采集核酸时被感染,痊愈后结束集中隔离回村时,遭村支书何某某辱骂。26日,当地通报,已停止何某某工作,并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何某某已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中国新闻社)☞开办“万能墙”有偿发布辱骂他人信息,负责人被行拘!近日,湖北某市公安局网警收到某学校报案:该校有学生疑似遭遇网络暴力。经公安机关调查,该校学生“万能墙”上流传三张对其侮辱性极强的图文信息,“万能墙”负责人詹某公然采取有偿发帖方式发布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困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詹某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公安部网安局)☞幼儿园食堂给学生吃过期牛奶、发臭肉。28日,湖北襄阳樊城区教育局通报,该区一幼儿园家长发现幼儿园采购食材质量不过关、与展示食品差价较大等问题,经查属实。目前,区委专班调查组已对涉事幼儿园依法停业整顿,学生进行分流、安排就近就读。(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03

工作动态

各地共青团权益工作风采

☞团中央:为帮助广大学子心理减压,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依托12355青少年服务台,于5月至8月集中部署开展2022年度“轻松备考·12355与你同行”活动,动员各级团组织帮助参加中高考的学子缓解心理压力、轻松备战考场。(查看全文)☞团中央:4月28日,团中央权益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有关负责人与来自河北、上海、安徽、广东、福建、宁夏等地9名青年代表在线互动、集思广益,共同探讨青年心目中的理想之城。(查看全文)☞重庆:4月26日至27日,重庆共青团12355青少年服务台举办心理健康教育骨干线上培训班。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志愿者及全市各区县负责12355工作的团干部共计110余人参加本次培训。(查看全文)☞山东:为推进防溺水志愿服务工作,切实保障青少年生命安全,团山东省委为全省“希望小屋”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青少年群体作《珍爱生命 远离溺水——青少年防溺水知识》讲座,分享青少年防溺水自护知识和安全教育方法路径等经验做法。(查看全文)☞甘肃:4月26日,张掖市“心浴阳光·健康成长”青少年心理健康护航行动启动仪式在张掖中学举行。启动仪式上,为90名“小燕子”青春关爱辅导团成员颁发了聘书;省12355心理专家张莉为广大师生进行专题辅导。(查看全文) ☞内蒙古:近日,共青团鄂托旗委员会就“守护新希望 共建爱心屋”公益项目开展“青听·进家门 访实情”活动,着力破解青年难点问题,完善团组织在党史学习教育中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共青团的组织力、引领力、服务力和大局贡献度。(查看全文)☞江西:近日,德兴市检察院联合德兴市妇联、关工委、团市委、教体局举行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启用仪式,这是在德兴设立的首个“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旨在为身在迷途中的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长进行教育指导,引导家长用教育温暖孩子的心,让孩子的幸福重归。(查看全文)互动

你有什么想说的,

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哦~

来源:微信公众号“团中央权益部”综合整理自公众号“中央政法委长安剑”、中国青年网、中国新闻网,转载请注明来源。

原标题:《《反有组织犯罪法》:从重处罚涉未成年人犯罪,建立校园防侵机制 | 青权周报》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