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第34号)大兴安岭地区应对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2022-04-28 19:30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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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应对疫情防控复杂多变的严峻形势,增强全社会遵守疫情防控法律规范意识,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予以处罚,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出入公共场所,未配戴口罩且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的。

二、进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和医疗机构、商场超市、宾馆酒店、饭店餐馆、景区景点、文体娱乐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实施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不听劝阻的。

三、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防控职责的;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隔离区及损坏防疫隔离设施的;故意逃避“两站一场”、公路交通卡口工作人员检查的。

四、集中或居家隔离后不按照规定接受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封控、管控小区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或者经劝阻无效的。

五、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行程轨迹,虚构情形造成影响的;从境外抵返、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抵返人员以及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不报、瞒报、谎报健康情况、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的。

六、疫情防控应急状态下,违反规定开办辅导班、聚众博戏的;违规售卖“退止两抗”药品的;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擅自营业的。

七、公然侮辱、威胁、侵害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防疫或医疗设施的。

八、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违规收治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人员的。

九、编造虚假的警情、疫情,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或组织、指使他人在网络上散布、传播,起哄闹事、制造恐慌,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拒不执行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兴安岭地区应对新冠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4月11日

原标题:《【重要公告】(第34号)大兴安岭地区应对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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