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普法:酒后施工摔伤咋赔?入职押金不退、工资不发咋办?许昌法院法官教你维权!

2022-04-28 17:34
河南

劳动,是一首永恒的赞歌。

每一天,我们都在用劳动创造着价值。

但是,当劳动者遇到纠纷时,

该如何进行维权呢?

一起来看看许昌两级法院

办理的这四起案件!

案例一

工人中午喝酒,下午施工摔伤,谁之责?

工人中午吃饭时喝酒,下午施工过程中摔伤,责任谁来承担?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出二审判决。一起来看看责任怎么划分!

周某今年34岁,和妻子在禹州市经营着一家彩钢瓦经营部。2021年4月,禹州市某三粉有限公司将公司工程承包给周某,并直接向周某结算工程款。周某承包该项工程后,组织李某等人具体施工。

2021年5月6日,立夏第二天,天气炎热。当天上午,李某等人在禹州市某三粉有限公司处进行施工作业。中午就餐时,李某饮用啤酒3瓶。下午施工中,李某不慎从二层摔下受伤,住院治疗花费近16万元。其间,周某支付医疗费3.5万元,禹州市某三粉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2万元。为照顾住院的李某,其妹妹被扣发工资13580元。因后续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李某诉法院。

结合全案因素考虑,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周某、禹州市某三粉有限公司分别对李某损失承担30%、40%、30%的责任,依法判决周某、禹州市某三粉有限公司分别赔偿李某42979.45元、38484.59元。

一审宣判后,禹州市某三粉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年3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连红举(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又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成年人,在从事施工作业时,对自身安全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作业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缺乏充分的认识,亦未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且在施工前存在饮酒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周某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亦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禹州市某三粉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未提供直接有效证据证明已做到对现场作业人员进出场核查、安全管理、防护、施工资质审查等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入职交押金,辞职还不退?法院这样判!

员工入职时候需缴纳押金,工作不满2年辞职不退还,这样的要求合法吗?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认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返还离职员工押金。

小孙是禹州市人,2021年4月在网上看到禹州市某广告公司的招聘信息,先后通过微信、面谈等形式,就薪资问题、上班时间等问题向广告公司进行了咨询。双方约定:由广告公司免费对小孙进行高端修图设计培训,学习期间无工资及生活费;学成后,小孙成为广告公司员工,广告公司按小孙的修图量支付报酬;小孙向广告公司缴纳押金 3980 元,这笔钱待小孙在广告公司处工作满 2 年后退还。

2021年4月,小孙正式到该广告公司上班,并按公司要求缴纳押金3980 元。同年8月,小孙因工资低而离职。其间,该广告公司共向小孙支付劳动报酬600多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小孙离职后,因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押金等问题向禹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禹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决,要求广告公司一次性退还小孙押金 3980 元。该广告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4月,该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驳回该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退还小孙押金3980元。

法官说法

靳炳奎(禹州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禹州市某广告公司在招用小孙时向其收取3980元押金,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退还。因该公司收取押金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与小孙之间关于押金退还条件所作的约定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案例三

撤柜后被拖欠的工资咋办?法院调了!

干了3个月,却一分钱工资没拿到,公司远在上海,家住许昌的王女士、李女士、赵女士多次讨要无果后只好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王女士、李女士、赵女士与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随后,三人被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上海某服饰公司在许昌市某商场的专柜工作,工资被定为每月2200至3200元不等。2021年9月底,上海某服饰公司从许昌撤柜。2021年10月,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通知三人,因其旷工解除与三人的劳动合同。期间,该公司一直未给三人发工资。为讨薪,三人分别诉至法院。

考虑到涉案服饰公司已撤柜,涉案人力资源公司注册在上海,在许昌也没有分公司,员工维权不仅难度大,即便走仲裁程序,也会增加更多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该法院将此案交由调解员先行调解。

经调解员多次电话联系和微信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各自作出让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于2022年2月20日前,按照一个月1900元的标准,分别一次性付给王女士、李女士、赵女士5700元,双方因本案所产生的纠纷全部终止。

法官说法

李慧杰(魏都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实践中,劳动者如果遇到工资被拖欠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权:

1.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和投诉,由其向用人单位发布责令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2. 直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拖欠工资。

3. 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4.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请求检察院支持起诉。

5. 对于用人单位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对于逃避支付,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刑事立案。

7.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可以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案例四

涉30多万元农民工工资,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索劳动者报酬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35万余元农民工工资款。

原告曹某为襄城县人。2020年9月,曹某组织20余名工人到禹州某房地产项目工地从事相关工作。工作4个多月,拖欠35万余元工资款,虽经多次催要,房产开发公司迟迟推脱不支付。

2021年12月,在住建部门督促调解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曹某签订协议,承诺于一个月内,将拖欠款项予以支付。但承诺期限到期后,该公司仍旧不兑现。今年2月,曹某以该公司严重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曹某工资款35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某工资款35万余元。 如果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判决生效后,曹某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耿冬涛(禹州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收集并保存好证据,及时向劳动部门举报、申请劳动仲裁或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将会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恶意欠薪造成犯罪的,还将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策划:吕玉峰

文:两级法院 图:网络

原标题:《五一普法:酒后施工摔伤咋赔?入职押金不退、工资不发咋办?许昌法院法官教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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