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课堂”系列之八】: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常见问题的探讨
4月27日下午,衡水市桃城区法院“法官课堂”第八讲开讲,河西法庭法官助理吕亚茹结合自身审判工作,为大家讲解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常见问题。桃城区检察院三名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参加了本次活动。



主讲人吕亚茹首先从桃城区法院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具体数据着手,总结了此类案件数量和比重逐年上升、多为群体诉讼、起诉主体基本上是买方、诉讼请求多样化的特点,并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原因进行分析解读。讲解过程中,主讲人吕亚茹举出具体案例,针对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的问题与干警们进行交流讨论,此次法官课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法官课堂”系列活动已经举办了八期,均通过微信公众号、抖音号平台以文章和短视频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桃城区法院将会继续开展好“法官课堂”活动,提高干警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法院队伍,助力法院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
请问,开发商逾期交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逾期交房违约金该如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请问,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逾期办证违约金该如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请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原标题:《【“法官课堂”系列之八】: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常见问题的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