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小偷被吓死,主人要赔偿?”法律:岂有此理
他是被吓死的,不属刑事案件!”得知警方这个结论后,孙某如释重负,一颗悬着的心才落了地。
不久前,村妇孙某家惊现男尸!她当即被吓得六神无主,连忙打电话报了警。
提起事发时的情景,她仍心有余悸。
河南南阳,家住农村的女子孙某,小名阿花,和丈夫结婚后,生育有一个女儿,为了使生活过得更好,丈夫便南下打工。
家中便留下孙某和女儿一起生活。勤劳的孙某,除了种好自己家的一亩三分地外,还养了一群鸡,眼看着鸡已经长大,卖掉后,又可以给小家庭增加一份收入。
然而,她的鸡,不知什么时候,被小偷盯上了。一天,孙某在给鸡喂食时,发现少了几只,四处寻找,最终没有找到,为此,她便多了个心眼。
几天后的一个晚上,孙某和女儿都睡了,突然,她被一阵响动声惊醒,仔细一听,声音来自鸡圈方向,鸡圈里的鸡受惊后四处乱窜。
孙某连忙翻身起床,在窗户边观察,她看见一个男人正在鸡圈里抓鸡。
由于家里只有她和三岁的女儿在家,她一个女人,不敢贸然上前阻止,只好站在窗户边大喊“抓小偷!”
但是,她家属单家独户,深更半夜的,喊也没有人来帮忙,而小偷似乎也对她家的情况了如指掌,听到女子孙某的喊声后,他并没有马上离开,只是加紧了动作,抓了几只鸡后,才扬长而去。
第二天,孙某越想越害怕,她担心小偷再次出现,为了赶跑小偷,她准备了几挂鞭炮。
大约半个月后的一天深夜,果不其然,偷鸡贼再次光临,孙某悄悄将事先准备好的鞭炮,点燃后向小偷的方向用力扔去。
“啪啪啪……”一阵鞭炮声响,划破了山村宁静的夜空,待鞭炮声响过后,孙某见好久没有动静,以为偷鸡贼已经走了,便到鸡圈旁查看,没有想到的是,她看到地上赫然躺着一个男人!“别装了,赶紧走,不然我就报警了!”孙某大声喊道。
然而,那人一点儿反应都没有,过了一会儿,她小心翼翼地靠近一看,那人一动不动,似乎死了,孙某吓得手足无措,连忙打电话报了警。
警察到达现场后,发现那人已经没有了呼吸,后经法医鉴定,该男子系惊吓过度,突发心脏病而亡。
真是偷鸡不成,反倒丢了卿卿性命!
警方经过调查后,认定死者是半夜潜入女子孙某家,意图偷鸡,受到突如其来的鞭炮声惊吓,引发疾病身亡,排除他杀嫌疑。事后,死者家属却不干了,他们认为他是被孙某的鞭炮吓死的,女子孙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一纸诉状,将孙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赔偿各种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孙某不应当承担死者家属的任何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看法】一、本案小偷的行为,涉嫌构成入户盗窃,是“罪人”一个!
在现代,私有住宅,神圣不可侵犯,“即使是最穷的人,他的破茅草屋,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
盗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属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达到一定数额,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或者说多次盗窃,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两年内3次以上盗窃,属多次盗窃,构成犯罪。
对于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情况下为盗窃价值1000元以上。
本案中,偷鸡贼偷鸡,还是未遂,数额方面,几只鸡的价值,是达不到盗窃犯罪的追诉标准的。
同时,虽然本案阿花家的鸡不止一次被盗,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前几次就是这个小偷干的,法律是最讲究证据的,因而认定他“多次盗窃”也是证据不足的。
如此一来,这个偷鸡贼是不是就不能算“罪人”了呢?
当然算,原因在于,虽然他从以上两个方面看,可能构不成犯罪,但是,他的行为,属《刑法》规定的另外一种情形: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它侵犯的除了财产权,还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从法律规定上,不单独评价其非法侵入住宅罪,这种行为,被盗窃罪吸收,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考虑。
因此,本案小偷如果不死,妥妥的罪人一个,“偷鸡摸狗”看似不严重,但是入户盗窃,监狱,一定是他最后的归宿。
二、本案小女子孙某的行为,算“为民除害”,法律上属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个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超过必要限度”等条件。
本案中,孙某的丈夫不在家,屋里只剩她和自己三岁多的女儿,“孤儿寡母”在家里,半夜三更闯进来一个小偷男人,打,阿花明显是打不过的,她只能“智取”。
案发时,孙某的本意只是吓跑小偷,把他赶出家里算了,哪里知道他不经吓,身体有病,一阵鞭炮声,便要了他的命。
当时,小偷正在偷鸡,孙某点燃鞭炮扔向他,意图阻止他的犯罪行为,把他赶跑,属保护自己的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
从结果上看,虽然造成了不法侵害死亡的结果,但是,这个结果,是小偷自身患有心脏病,被突如其来的鞭炮声惊吓导致的,孙某事前并不知情。从正常情理上讲,孙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属防卫过当。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案孙某,不需要为小偷之死负责。
本案的偷鸡贼男子,在“小偷”界,绝对是个笑话!给“小偷行业”丢脸丢大了,通常说“不是吓大的”,但 他却是被吓死的。
能被吓死的小偷,不是一个合格的小偷,当然更不是一个健康的人!
三、本案小偷不请自来,半夜三更到村妇孙某家偷鸡,其死亡,属咎由自取,孙某没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真是“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别人家发生这种丑事,唯恐避之不及,掩盖都来不及,这个小偷的家属,事后居然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万元。
那么,从法律上讲,孙某需要赔偿偷鸡贼家属50万元吗?
答案是不可能的。
首先,我国《民法典》第181条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孙某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用鞭炮声驱赶正在偷鸡的小偷,属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小偷半夜三更非法潜入孙某家偷鸡,从民法的角度看,孙某没有保障“不速之客”人身安全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般侵权责任,其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侵权行为、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本案中,孙某的行为,不具有过错,小偷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引发的,女子孙某对小偷患有重大疾病这一事实,事先不知情,也不可能预见到,该损害后果,与孙某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孙某的行为,对本案偷鸡贼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小偷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合法合理。
对于本案,不得不说,“客人来了有好酒,若是那豺狼来了,迎接它的有猎枪!”对小偷,自然不能客气。
村妇孙某,不但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行为,还属见义勇为,“为民除害”,应当受到称赞,大家同意吗?
原标题:《【以案说法】“小偷被吓死,主人要赔偿?”法律:岂有此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