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律师 | 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妻子”跑了怎么办?
本期话题
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妻子”跑了怎么办?
案 例
江先生经人介绍,认识20多岁的女子“黄萍”。“黄萍”自称是广西人。经过几次接触,江先生对“黄萍”很满意。同年11月5日,两人办理了婚姻登记,并按事先约定给了“黄萍”5万元彩礼钱。不料,一周后,“黄萍”以身体不舒服为由,提出去福州看病。江先生因事没有陪同,但塞给“黄萍”3000元。然而,让江先生没想到的是,娇妻“黄萍”一去不返,从此音讯皆无。江先生苦等多年后仍无结果,于是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民政局工作人员告知江先生,江先生与“黄萍”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民政局。但是“黄萍”已去向不明,显然根本无此可能。于是江先生根据“黄萍”留下的身份证信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经审查认为江先生起诉的这个人根本不存在而裁定驳回了他的起诉。江先生很苦恼,普通人可选择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他都无法走通,那他该怎么办呢?
律 师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男女一方冒用他人的身份证而与另一方登记结婚的情形。因为用假身份证的一方所用的身份证上的人本身并不存在,故被欺骗的一方以身份证上的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往往会以找不到合适的被告而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在本案中,江先生与“黄萍”恋爱结婚后,“黄萍”以看病为由一去不复返,导致江先生无法与她去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最终因“黄萍”本人并不存在而被法院驳回。此时,法律赋予江先生两种救济方式:一是江先生可以向婚姻登记的民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上述机关撤销该婚姻登记。如其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其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江先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与“黄萍”的婚姻登记。
本案中,江先生选择再次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政局在办理江先生与“黄萍”的结婚登记时,登记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民政局因技术条件所限无法识别“黄萍”提交的身份证件的真伪,在颁证行为中没有过错,但“黄萍”伪造身份,致使民政局作出的婚姻登记与客观事实不符,故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撤销该婚姻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婚姻登记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将被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其将被限制招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参评道德模范,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7条。
律师简介
杜志红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碚区“千万妇女大学法”宣讲团成员;
西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继承法博士;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
全国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民法典宣讲团成员;
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
重庆电台“身边说法”栏目嘉宾;
重庆市巾帼建功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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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身边律师 | 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妻子”跑了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