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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
医保便民服务问答
✦✦问
受疫情影响,无法至常去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何在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哪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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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截至3月19日,本市已有68家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名单见附件)。参保人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院平台里可以进行部分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如在线配药、在线医保结算支付等操作。定点医疗机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规定开展药品配送服务,配送的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常见的互联网医院平台有医院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医院的支付宝小程序,医院的APP,随申办APP,健康云APP等。常见流程为,登录账号->选择复诊时间和医生->待诊医生接诊->开具复诊处方->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随申码进行医保结算->开展药品配送服务。
✦✦问
如何快速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电子凭证使用场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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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市参保人既可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激活医保电子凭证,也可以通过随申办、微信、支付宝等由国家医保局授权认证的第三方渠道,激活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可在医院窗口、自助设备、医生诊间直接展码进行医保结算;可在手机上使用医保电子凭证进行线上支付完成医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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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受疫情影响,无法至至原门诊大病登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何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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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至就近有资质开展同类大病治疗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封闭管理等因素影响外出就诊的,可联系封控管理主管部门解决外出就诊问题。
(1)参保人已办理过大病登记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新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撤销参保人的原大病登记申请,为其办妥新的门诊大病登记后,进行相关门诊大病诊治。
(2)参保人办理的门诊大病登记处于失效状态的,新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办妥新的门诊大病登记后,进行相关门诊大病诊治。
✦✦问
受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大病登记变更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按规定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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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分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参保人已经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按门急诊医疗待遇结算的,在事后办妥门诊大病登记手续后,需至结算医疗机构申请退费后重新按门诊大病标准结算;
(2)参保人未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自费结算的,在事后办妥门诊大病登记后,可至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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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受疫情影响,参保人申请办理的医保业务超出办理时限要求的,可延期申请吗?可以延期申请的业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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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以下业务可以延期申请:
(1)参保人因急诊等特殊情况产生需要报销的医疗费票据,如在2022年3月31日前超过零星报销规定时效的(开具收据之日的6个月内),可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前申请。
(2)延长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发票业务有效期,参保人符合居保大病保险报销政策范围的发票,如在2022年3月31日前超过零星报销规定时效的(开具收据之日的6个月内),可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前申请。
(3)新符合当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参保条件但未能及时办理参加手续的人员,可以事后申请。申请参加时间延长至其当年度新符合参加条件的隔月。在其按年度标准缴费后,当年的保障待遇从其当年度符合参保条件的次月1日起算。
✦✦问
受疫情影响,申请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及待遇起算日期如何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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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年度内新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居保参保申请,事后申请按年度标准缴费;发生医疗费用的,待遇可从申请的次月1日起,通过零星报销方式追溯处理,新生儿可追溯至出生之日。
(2)年度内非新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受疫情影响,已完成居保参保登记及审核,但未缴费的,在完成缴费后,按规定设置三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从申请登记的三个月后的1日至可享受待遇的当月1日之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通过零星报销方式追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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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受疫情影响,本市大学生无法由所在院校开具住院结算凭证的,如何住院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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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病情需要,由学生自主选择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事后至就近的区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本市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截至2022年3月19日)
资料:上海医保服务原标题:《疫情期间,关于医保便民服务,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