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报】 比赛受伤 教育机构赔偿

2022-03-17 17:47
安徽

一小学学生在参加足球比赛时不慎与他人相撞,摔倒受伤,为索要赔偿诉至法院。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全椒县某小学,滁州市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徐某某各项损失计81048.2元。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7日,滁州市某青少年足球锦标赛在市某小学举行,全椒县某小学作为参赛学校之一,由滁州市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安排大巴车带领校队参赛,其中包括徐某某。在全椒县某小学足球队与滁州市某小学队比赛的过程中,徐某某和对方球员肢体发生接触,双方摔倒在地,造成徐某某左前臂受伤。徐某某之伤情经本院委托鉴定机构作相关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为徐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明,1、事故发生时,徐某某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庭审中,滁州市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表示目前已无法查明对方球员的具体身份,但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对方球员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主观故意,原告对此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徐某某在参加比赛过程中受伤有权获得赔偿。依照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知,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时,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是学校履行教育、管理等法定义务的应有之责。

本案中,徐某某系代表全椒县某小学参加比赛,是为了学校的利益和荣誉,其参赛行为的受益人是学校;徐某某在事发时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学校同意后,在滁州市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带队下外出参赛,处于实际脱离父母监护的状态,全椒县某小学作为教育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比平时较大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但考虑到参与者自愿参加带有危险性的体育运动的,应视为风险自负的情形,酌定对本案原告的损害后果,由徐某某自担20%的责任,滁州市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担50%的责任,全椒县某小学承担30%的责任。故对徐某某诉请的各项损失,本院判决由全椒县某小学赔偿27156.2元,由滁州市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赔偿53892元。

原标题:《【案件快报】 比赛受伤 教育机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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