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检察新图景⑤:公益诉讼

2022-02-26 20:44
福建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公益保护,聚焦服务保障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突出强化案件办理和机制建设,除公益诉讼“4+5”法定领域外,在网络治理、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妇女权益保障等领域积极稳妥探索,为相关立法完善奠定实践基础,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迈上了新台阶、打开了新局面。

2021年8月,重庆市酉阳县检察院检察官对古树名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回访。

真切感受公益诉讼检察

不断在“变”

全国人大代表

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 黄超

这些年,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变化很大,给我留下深刻印象,“变”体现在检察机关更加积极能动履职、更加注重公益保护质效、公益保护范围不断拓展、公益保护合力持续强化等方面,不断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益保护的新期盼新需求。

作为一名广西的全国人大代表,我特别关注公益诉讼生物多样性保护特别是红树林保护方面的工作。去年,最高检发布了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广西防城港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红树林生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广西检察机关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所作出的努力。随着公益诉讼实践与需求的快速发展,法律支撑不足及制度系统性不够的问题日益凸显,建议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纳入立法规划,同时在相关单项立法、修法中,更加重视公益诉讼条款设立,推动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完善。

大事记

2021年1月

修订后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明确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领域纳入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范围。

2021年6月

最高检与最高法、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印发《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

2021年6月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公布,为检察公益诉讼的积极稳妥拓展增添了强劲动力。

2021年7月

最高检公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在优化诉前程序、丰富调查手段、增强建议刚性等方面不断完善制度保障。

2021年8月

最高检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公益诉讼质量提升年专项活动。

2021年8月

最高检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推动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多元共治新格局。

2021年11月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引》。

办案数据

2021年1月至11月:

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52577件,其中民事17644件,行政134933件

从案件领域看:

➤ 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79087件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26263件

➤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5841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792件 英烈权益保护领域45件

➤ 安全生产领域20451件 个人信息保护领域1678件

典型案例

1.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乡村振兴助力脱贫攻坚典型案例2.“3·15”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3.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4.检察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5.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典型案例6.检察机关大运河保护公益诉讼检察专项办案典型案例7.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8.公益诉讼检察听证典型案例9.“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10.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11.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2.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南四湖专案

2021年4月,最高检决定对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问题立案。截至2022年1月,南四湖专案组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37条,督促清理各类垃圾、固体废物5.35万余吨,拆除沿湖违章建筑、违法养殖1621处,治理黑臭水体480处,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275公里,推动赔偿权利人与企业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金额8.52亿元。

陈望道姓名肖像权益保护专案

2021年6月,最高检决定对某公司违法注册商标侵害陈望道姓名、肖像权益问题行政公益诉讼直接立案。截至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对涉事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决定,对该公司3家销售商处责令收回并销毁“望道”商标全部产品,收缴5000余套“望道”产品外包装盒,同时加大对红色教育基地及周边市场巡查力度,严禁将英烈姓名、肖像用于或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

检察故事

一份评估报告明确赔偿标准

7.2万尾鱼苗流入青海湖

青海湖裸鲤,俗称湟鱼,目前已属濒危物种且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它承担着“消化”青海湖及其流入河流有机物的功能。近年来,非法捕捞裸鲤案件呈上升趋势。

2021年9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受理了刘某非法捕捞裸鲤案,承办检察官李佩在办理案件时发现,由于青海湖封湖育鱼,青海湖裸鲤的市场价值早已没有了实际参考标准,如何评估和确定生态修复需要投入的人财物?在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怎样精准提起要求刘某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这些都成为摆在李佩面前的难题。

“明确投放鱼苗尾数和每尾鱼苗的放流成本,通过人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符合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为节约鉴定时间和诉讼成本,李佩想到2018年青海省检察院与省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关于对偷捕青海湖裸鲤资源造成损失进行年度动态评估的长效机制,遂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以专业评估替代司法鉴定,并请示青海省检察院商请省农业农村部门出具评估报告。省农业农村厅所属省农牧业工程项目咨询中心在综合计算人工培育青海湖裸鲤的成本、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对青海湖造成的生态污染成本,核算增殖放流修复偷捕青海湖裸鲤种群的替代价格等项目的基础上,出具了《2021偷捕对青海湖裸鲤资源造成损失的评估报告》,为办理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专业性依据和统一索赔方式。

“你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共计729公斤,依据年度评估报告,应承担修复青海湖生态环境的责任,你是否愿意承担在青海湖增殖放流裸鲤7.2万尾鱼苗的费用14万余元?”

“我认可,也愿意支付。”

法庭上,刘某表示无异议,并当庭达成调解,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不久之后,刘某主动全额缴纳增殖放流费用,该笔款项在上缴财政后,以拨款方式拨付青海湖裸鲤救护中心,由其代为增殖放流。

原标题:《2021·检察新图景⑤: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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