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观察|小花梅与董某民的婚姻是否有效,宜重新认定
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23日的通报中,公布了对董某民涉嫌犯罪的初步处置情况:2月1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虐待罪对董某民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月2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虐待罪依法批准逮捕。
通报中的“虐待罪”,让很多人感到困惑,因为这一罪名多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如果说董某民是通过正常途径与小花梅结婚,两人是一家人,以涉嫌虐待犯罪批捕,当然没疑问。但问题是,董某民与小花梅的婚姻关系,或连合法有效婚姻的前提都不具备。
根据通报,小花梅是1998年6月其父亲董某更经人介绍花钱买来,2000年6月,欢口镇民政办工作人员按董某民自报的信息违规办理结婚登记。而早在1997年,小花梅就存在“言语行为异常”;刚到董家时虽然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存在痴笑、目光呆滞等表现”。
按当时的《婚姻法》,“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并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董某民虽与小花梅办理了婚姻登记,但董某民收买被拐卖妇女、婚姻登记弄虚作假、小花梅存在精神障碍的事实,都不能因为一纸结婚证的存在而抹杀。这种情形,应当视为“胁迫”。据此,两人的婚姻也应归为“无效婚姻”。
难点在于,要撤销婚姻,需要小花梅向法院提起申请,按她有精神疾病史和目前的状况,很难完成这一流程。这时候,司法救济必须到场,完成兜底性保障。
道理并不复杂:结婚登记是一种行政审批,婚姻登记机关有义务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不予登记。否则,就是非法行政。董某民与小花梅办理登记时,相关部门显然没有依法依规履职。对相关人员追责之外,也应当及时纠正非法行政对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或许,有人会拿“事实婚姻”说事。曾经,确实有男女双方未登记领证却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被法律上视为合法婚姻的情况。但1994年后,我国已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从时间节点看,董某民与小花梅不符合“事实婚姻”的基础。从婚姻状况看,男方对女方有虐待恶行,且有视为生育机器之嫌,不具有“事实婚姻”之实。
之所以强调必须将董某民与小花梅的婚姻是否合法有效说清楚,是因为这关系到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虐待罪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主要考虑的是,家庭成员关系密切,不宜无区别严处。
如果调查证实董某民用工具锁住小花梅脖子等暴力行为,还达不到“情节恶劣”标准,那么在虐待罪的量刑之下,董某民很难受到与其行为相匹配的惩罚。
而如果认定董某民与小花梅的婚姻无效,则直接推翻了“家庭成员之间”这一场景,虐待罪将不再适用,董某民将以涉嫌其他罪名论处,量刑也将大相径庭。
以最低程度的故意伤害罪为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值得一提的是,1月31日,公安机关是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董某民立案侦查的。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就本案来说,董某民很可能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如果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最后可能涉及的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也是很多网友,包括一些专家学者,希望能以涉嫌强奸罪依法批准逮捕董某民的原因:小花梅的遭遇太触目惊心,唯有启动法律框架内最严厉的处罚,才能真正安抚良善、惩治犯罪、彰显正义。
官方通报里还有一句:公安机关将对(董某民)涉案犯罪事实,包括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等犯罪开展侦查取证工作。这意味着,对董某民的调查和追责还远没有结束,公众的呼声有望得到司法上的回应。
实现正义不能半途而废。人们关注小花梅事件,希望扫除其中的所有污垢、疑云,不能留任何死角。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婚姻登记造假,到头来还能钻法律空子、减轻自身罪责,则法律和正义将蒙羞。启动对董某民与小花梅婚姻状况的重新认定,让追责利剑直达末端,宜早不宜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