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答复: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

2022-02-18 11:39
山东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赵祖坤诉重庆市巫山县社会保险局行政给付一案的答复

(2017)最高法行它1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6)渝他1号《关于赵祖坤诉巫山县社会保险局行政给付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自始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两种情形。

此复。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转自:鲁法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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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法答复: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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