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搭建平台收集、贩卖未成年人信息,后续来了!

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2-02-17 17:41
未知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本院依法判决被告邓某、肖某支付损害赔偿款30万元,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或信息安全等公益事项,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公益诉讼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诉邓某、肖某侵害未成年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

借用朋友身份注册平台

合作买卖公民个人信息

2020年,肖某突发奇想,告知邓某想要注册一个贩卖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用户可通过平台注册成为商家,对外出售个人信息,由肖某从中抽成营利。

两人一拍即合,于是肖某借用邓某身份证件注册了工作室,以工作室名义运营贩卖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并对外开放注册。两人也在平台中注册成为卖家,对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卖家获刑

2020年10月,上述平台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关闭。2021年3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肖某、邓某以及涉案平台卖家分别作出刑事判决。

肖某自述,涉案平台已累积200余名卖家,共抽成2万余元。据悉,该平台网站数据库内储存有大量公民身份证号码,且多数为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涉案平台交易总金额超47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邓某、肖某在互联网上收集并建立网站买卖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对承载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造成损害,故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邓某、肖某赔偿损失30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两被告辩称:对本案事实没有异议,但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仅限于个人销售行为造成的损失。

法院:构成共同侵权!

赔偿款专门用于公益事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肖某在未取得未成年及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获得大量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并自行组织搭建、运营涉案平台,用以出售并允许他人出售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上述行为属于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

在搭建涉案平台过程中,肖某已明确告知邓某借用身份证的目的系注册公司并运营涉案平台,且邓某自认其知晓建立、运营涉案平台的目的。同时,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均依托于涉案平台,也就是说,平台是其实施侵权行为的手段。故两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主观上也具有共同意思联络的故意,侵害了众多个人的信息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

肖某系涉案平台实际控制人,从中抽成营利。邓某参与搭建、运营平台,亦系所有非法交易的基础,其危害性应从整个涉案平台出售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予以考量。尽管邓某、肖某侵害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利益,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难以界定,但涉案身份信息数量大、总销售额已超47万元,公益起诉人要求邓某、肖某承担30万元损害赔偿金,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符合比例原则,依法予以支持。该赔偿款交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代为保管,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或信息安全等公益事项。

本案中,邓某、肖某不仅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还通过搭建、运营平台,组织他人共同买卖个人信息。换言之,平台上所有买卖个人信息行为均依托于平台发起,故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之单个个人信息买卖行为更为严重。因此,法院未采纳邓某、肖某主张在单独出售个人身份信息的范围内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抗辩,而是认定邓某、肖某实施具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从平台涉及的总体交易量、销售额评判邓某、肖某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比例原则,判定邓某、肖某应承担3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本案有效惩治了公民个人信息交易黑灰产业链,维护了社会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群体的个人信息安全。

原标题:《两男子搭建平台收集、贩卖未成年人信息,后续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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