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多次释明,执意恶意重复诉讼,罚!
西乡塘区法院高新法庭审理一起当事人恶意重复诉讼被依法处以5万元罚款的案件,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进行复议,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当事人无视多次释明,执意恶意重复诉讼,该行为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干扰了司法秩序,该罚!


案情回顾
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采购货物,双方就尚欠货款金额及支付时间、方式进行约定,被告C某以其持有的B公司部分股权对B公司上述债务作质押担保。2020年5月27日,A公司以B公司、C某未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要求被告B公司、C某支付货款及利息。
经审理后发现:
2017年
A公司就同一事实于2017年向本院提起诉讼。
2019年6月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双方买卖未真实发生,并向A公司释明应变更诉讼请求,A公司拒不变更诉请,裁定驳回A公司起诉,并对A公司予以罚款。
2020年5月
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的诉请、证据、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与2017年诉讼时基本一致。
2020年10月
本院向A公司再次释明变更诉讼请求,A公司拒不变更,本院以A公司构成重复诉讼驳回起诉。
A公司不服本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A公司构成重复起诉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认为:
A公司无视多次释明、执意重复诉讼的行为,属于恶意重复虚假诉讼,严重浪费司法审判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A公司罚款50000元,限于十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法院案款专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项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构成重复诉讼,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A公司就同一事实向法院起诉,经两审终审。二审法院认定双方买卖未真实发生,并向A公司释明应变更诉讼请求,A公司拒不变更诉请,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对其予以罚款。原告在被驳回起诉的裁判生效后,仍以相同事实再次起诉,A公司无视多次释明执意重复诉讼的行为已构成恶意重复虚假诉讼。
恶意诉讼属于滥用诉讼权利,该行为既违背了诉讼权利行使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又浪费了大量的司法审判资源,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法院可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顺利进行,也是为了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因此,法官倡导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理性诉讼,否则将以鲜明的态度及有力的举措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严惩!
图片:骆艺方

原标题:《无视多次释明,执意恶意重复诉讼,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