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细节︱危险的权利:精神智力障碍者如何结婚生子?

特约撰稿 李宏勃
2022-02-08 17:34
来源:澎湃新闻

精神障碍和智力发育异常是一种特殊的疾病。肢体瘫痪让人无法行走和去向远方,眼睛失明让人无法看见世界和追逐光明,而精神和智力的缺陷则会让人失去自由意志,无法进行正常的思考和作出理性的选择。从而,对普通人来说平常的事,比如结婚生育,对精神和智力障碍者则可能困难重重,甚至危险丛生。

近期,江苏徐州以及河南驻马店等地发生的多起精神智力障碍者结婚和生育的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和质疑。跳出具体个案分析,我们会发现,这些事件反映了一个带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精神或智力障碍者是否有权结婚和生育,这些权利该如何正当地行使,以避免对他们造成伤害或引发不良后果?

法律规定及其变迁

在古代社会,有些地区曾将精神疾病和智力障碍视为不敬神或恶灵附身的结果,因而,精神和智力障碍者不但遭受社会排斥,甚至还可能被流放或杀死。法国思想家福柯在其代表作《疯癫与文明》中,就描述了欧洲社会如何将疯人囚禁在船上,送到千支百叉的江河或茫茫无际的大海,把他们驱逐出社区,交给不可捉摸的无常命运。

进入现代社会,精神障碍和智力发育异常被视为一种疾病,精神和智力障碍者只是特殊的病人,他们作为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考虑到精神和智力残障者缺乏作出正常判断和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法律从父爱主义出发,设计了监护和代理制度,即对于精神和智力有障碍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涉及其权益的事情上统一由其监护人予以代理。

民事代理制度一般可以解决与财产相关的事务,一旦涉及到与身份相关的特殊事务,比如婚姻和生育,显然就无法通过代理来解决了。那么,精神和智力障碍者是否有权结婚呢,可否生儿育女呢?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大致经历了一个从禁止到允许的过程

新中国建立之初,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0年通过了《婚姻法》,这是当时最有影响的立法之一。关于禁止结婚的情形,该法在第五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兄弟姊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者、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均不得结婚。据此,精神障碍者无法过正常的生活,因而被排斥在婚姻的门外。但是,考虑到当时社会的发展程度,实践中精神障碍者结婚生育的情形应该并不罕见。

改革开放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80年修改了《婚姻法》,对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在第六条做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001年,《婚姻法》再次修改,其中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与1950年的婚姻法相比,修改后的婚姻法把“精神失常”等词从法律条文中删除,但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予以概括规定。

那么,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对此,《婚姻法》没有明确列举,但同一时期的《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而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以及有关精神病等三类疾病。因而,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会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同时,卫生部在1986年发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也明确规定: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不许结婚;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暂缓结婚;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病情稳定者,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

可以看出,在精神智力障碍者能否结婚的问题上,法律的基本态度是反对,有的情况禁止,有的情况暂缓,这种状况到2020年《民法典》颁布后发生了较大变化。

作为民事生活的百科全书,在结婚问题上,《民法典》与此前《婚姻法》规定不同的地方在于: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民法典》对“禁止结婚”只规定了两个方面,即年龄和血缘:其一,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其二,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据此,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不再是法律明确禁止结婚的情形。与此同时,为了防止一方隐瞒自己的身心缺陷,《民法典》还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也就是说,在双方都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精神和智力障碍者是可以结婚的。

随着社会发展及人权进步,在精神和智力障碍者的结婚生育问题上,法律不再简单地予以禁止,而是赋予其权利,从而把是否结婚生育的事情交给当事人及其家人,由他们根据自身的情况作出最佳选择

现实困境及解决途径

法律赋予了精神和智力障碍者以结婚和生育的权利,但由于权利人本身在判断力、表达力方面存在缺陷,因而,在某些时候,这一权利可能会被误用和滥用,给当事人带来伤害,并引发社会问题

第一种情形,那些不具备能力或不想结婚的残障者,可能会在外部力量诱导、胁迫下成为买卖婚姻和强迫婚姻的受害者

精神和智力障碍者可以结婚,但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明确的结婚意愿并能做出真实意思表示。唯有如此,才可以完成正常的婚姻登记。关于结婚登记,法律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同时结婚登记不能由他人代理,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据此,如果一方或双方存在民事行为能力缺陷,或者无法作出愿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他们自然就无法结婚。

那么,在婚姻登记中,该如何评判申请人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结婚是否为其真实意愿呢?理论上,可以对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从而对其民事行为能力作出科学判断。但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农村社会,因精神和智力障碍而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虽具有行为能力但并不愿意结婚的残障者,却很有可能被家人以各种方式“说服”或者制造“同意”,从而完成婚姻登记。

在某种程度上,这也许是双方父母家人和婚姻登记人员一种善意的“合谋”。毕竟,在农村地区,大家可能都会认为促成这样一段姻缘乃是积德行善之事:给精神智力残障的男子讨一个老婆,能满足其“延续香火”的需求,把精神智力有问题的女子嫁出去,既让这个女性得到了生活上起码的照顾,同时也能得到身体上的保护。在年迈的父母看来,给孩子一个其本人未必同意的婚姻,总比让其衣不蔽体流落街头强的多,尤其对于女性,起码可以避免其遭受包括性侵在内的各种伤害。

基于上述原因,在农村社会的婚姻登记中,精神智力残障者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真实意愿如何,这些因素很有可能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从而出现被迫结婚甚至买卖婚姻的现象。

第二种情形,对于那些同意结婚生育的精神智力障碍者,由于社会支持的稀缺和贫乏,有可能导致其在完成生育任务之后,遭受到不当对待甚至遗弃虐待,这一点,在女性身上尤其突出

生育子女,这是生命的本能,也是人类繁衍的客观需求,但当这种需求与社会地位及家族利益过度牵连时,再加上观念的落后,就有可能酿成针对女性的悲剧,严重的话会诱发拐卖妇女儿童这种文明世界最丑恶的犯罪,其次也会出现精神智力残障的女性沦为纯粹的生育工具的现象。

精神智力残障者会给家庭带来巨大负担,无论是治疗方面的金钱投入,还是照护方面的精力付出,常常都让家庭不堪重负甚至陷入困境。因而,男方愿意与一个精神智力有障碍的女子结婚,其目的有时候就是单纯的生儿育女。在生育任务完成后,如果这个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则这个母亲未必就能够得到周到的照顾,甚至还有可能被粗暴对待或者遗弃。对此,来自性别主义的批评不无道理:与女性精神智力障碍者结婚并让其生育,是把其子宫当作生育工具,是对残障女性的性剥削和性奴役。

那么,面对上述困境,是否存在着解决之道或者改良办法呢?是否有这样的可能,即不具备婚育能力和意愿的精神智力残障者不必被强迫结婚,而具备婚育能力和意愿的残障者可以缔结婚姻、生儿育女且得到体面的善待呢?

实现上述理想化的目标,需要从精神智力残障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建立相关的支持体系,为其本人及其家庭提供最大程度的帮助。

首先,针对精神智力残障者的社会保障必须不断提高。政府要对精神智力残障者进行全面准确的甄别和登记,将其纳入社会保障,给予经济上的救济和治疗上的支持;要推进精神疾病治疗的全部免费,推动精神病院治疗和管理的人性化,让每一个精神障碍者都能得到妥善的安置。

对于一些农村父母,把残障的女儿嫁出去,动机可能是用她的生育能力换取一份衣食保障,从而不至于饥寒交迫甚至倒毙沟壑。因而,如果国家能够给精神智力残障者提供起码的保障,让那些没有婚姻、没有子女的残障者也不会陷入担忧和恐惧,那么,强迫婚育的问题就有可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其次,婚姻登记程序应优化完善并严格执行。婚姻登记部门,承担着鉴别当事人行为能力和结婚意愿的重要职责,必须把好这一关。为此,婚姻登记的程序应不断优化,除了年龄、血缘关系等方面外,要特别关注申请人的行为能力和意愿表达。为解决这一问题,婚姻登记中询问人员的来源与资质、询问的问题与环节、全程录音录像、必要的专业鉴定等,都需要在程序设计中予以考虑,并在实践中得到严格执行。

再次,建立针对家庭照护的监督和支持系统。对于精神智力残障者而言,家人的照护永远是最重要和最有力的。对于家庭照护不到位的问题,要加强日常监督,对于家庭照护能力不足的问题,更要提供有效支持。比如,专业的社会机构应对精神智力残障者的婚育进行专业指导,提供咨询、治疗服务;慈善机构要广泛募捐,对经济困难的精神智力残障家庭予以特别的经济支持;自愿团体应调动力量,为社区的精神智力残障家庭提供生活、保健、子女照料等方面的帮助。

最后,针对精神智力残障者的拐卖、虐待、遗弃等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受到惩治,并据此向全社会传达一个清晰的信号:精神和智力残障者是人,尊重和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尊严,是文明社会不容突破的底线

文明和野蛮的本质区别之一,就在于我们如何对待弱势群体。精神和智力障碍者身心存在残缺,但他们也有权利让生命更加丰富和精彩。全社会应该一起努力,提供各种条件和支持,营造友好的社会环境,让那些不具有婚育能力和意愿的残障者,得到体面的照料,而那些具备能力且有明确婚育意愿的残障者,也能够进入婚姻,生儿育女,过上自己的烟火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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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勃系法律学者,“澎湃”特约撰稿人。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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