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宁夏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有这些新变化!
1月29日,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本月起正式施行。
据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王宏介绍,修改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由原来的三十四条变为三十五条,新增一条规定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的信息内容。
——体现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立法目的修改为,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将条文中所有“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改为“司法行政部门”、“必须”或“一律”改为“应当”。
——新增一条作为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持证人的姓名照片等基本信息等信息,便于群众现场监督。第十七条第一款增加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证载明的执法权限、执法区域、证件有效期限内使用证件等规定,明确禁止执法工作中曾存在的越权执法等情形。”
——适应行政执法工作案多人少、亮证执法的需要,补充规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时限,提高审核效率。第九条规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申领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行政执法机构并说明理由,对申领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上报复核或者同意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为解决证件申领实践中常见的尚在试用期内的新入职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等问题,新增规定“在编人员”是指纳入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组织中的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的人员。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除外。
——明确规定变更行政执法证件一般不需要参加培训、考试。第十八条新增第二款,规定因执法领域变更申请变更行政执法证的,应当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适应行政执法证件信息化管理系统改造升级,与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已经实现无缝衔接的实际,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利用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年度审验,并将审验资料推送给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为解决证件换发影响正常行政执法、证件严重受损影响正常使用等问题,第二十四条新增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证到期前3个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换发。
“自199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来,2011年6月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此次修订是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二次进行修改。本次修改是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对行政执法及其证件管理工作的新要求,解决了证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王宏说,司法厅将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对行政执法的要求落地见效,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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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春佳节到来之际
宁夏司法厅党委
向广大司法行政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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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日报
监制:万玮
原标题:《新修订的宁夏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有这些新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