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通信电缆倒下,一路人致重伤,伤者如何追偿?

2022-01-27 17:30
广东

专题策划 | 每日一「典」点亮生活

326期 | 一起学习身边的民法典

李某驾驶平板汽车,其车上载着的挖掘机将Y公司的通信线缆挂住并将电线杆拉断,电线杆倒地后李某离去。

Y公司得知后,派员到现场勘查,但当天并没有开展维修工作,也没有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等标志。路人吴某驾车行驶至该路段,被坠落地面的电缆线绊倒受重伤。后来,吴某诉至法院,要求Y公司赔偿损失。

普法:Y公司是否应对路人吴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在本案中,李某将Y公司的通信线缆拉断倒在路边后离去,Y公司在得知情况后派遣专员到现场勘查,但是当天并未维修,也未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采取足以消除危险的有效安全措施,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也有权在赔偿吴某损失后向其他责任人李某追偿。

@ 佛山高明普法

策划:佛山高明普法编辑组

校对:黄文艳

原标题:《【以案说法】通信电缆倒下,一路人致重伤,伤者如何追偿?》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