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赋能的伦理基质

闫宏秀(上海交通大学科学史与科学文化研究院教授、博导)
2022-01-21 15:56

作为生存要素的数据所呈现出的巨大潜能为数据赋能提供了诸多可能性,并以异于传统工业革命的方式影响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在工业文明基础上形成的思维模式,推动着伦理框架的升级。健康码在新冠疫情防控中所产生的效应体现了数据赋能在人类社会中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但其引发的问题亟须伦理反思,从而能以更加有效的方式来佑护数据赋能通向美好生活。特别在数据智能化与伦理内在化的过程中,对更加有效的伦理方式的探寻不仅是对数据赋能所引发的伦理问题的反思,更应从伦理作为基础设施的视角,基于技术哲学的调节理论,引入伦理与技术之间双向反馈机制,在人与技术共融的情境中,构建数据赋能的伦理基质,为数字中国的建设以及全球的数字化进程提供伦理智慧。

在全球数字化转型的进程中,我国的数字化发展呈现为领跑的趋势。这也意味着有些问题可能首先在我国出现。数据是数字化的基本要素,数据赋能是推进数字化转型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数据作为技术的视角来看,其该赋哪种能、以何种方式赋能以及该如何对其进行评估等问题均系对数据技术发展逻辑的追问;从技术与伦理具有内在关联性的视角来看,伦理是该追问必不可少的要素。近期,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明确指出“开展数据处理”等应“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1]

更为值得关注的是,在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推动下,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以异于传统工业革命的方式影响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在工业文明基础上形成的思维模式与伦理框架。这种影响为当下的伦理学提出了新的挑战与机遇。说其是挑战,是因为当下的伦理学未能充分有效地应对新技术的快速发展;说其是机遇,是因为数据赋能恰恰为伦理学的未来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无论是机遇还是挑战,其本质都在于伦理应当以何种方式展开才能有效地助推数据赋能。尤其是数据智能化与伦理内在化所呈现出的技术与伦理之间的互构性,要求我们尽快探寻与数据赋能相契合的伦理体系,进而佑护数据赋能通向美好生活。

一、数据赋能进程中的伦理线

从个人层面来看,数据赋能已经进入了个人的生存、生活乃至生命之中;从国家层面来看,其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领域也均已展开。数据赋能是“特定系统基于整体观视角创新数据的运用场景以及技能和方法的运用以获得或提升整体的能力,最终实现数据赋能价值的过程”[2]。因此,数据赋能的本质就是依数据之力谋求人类社会的美好未来,且在这种谋求中,无论是在关于数据赋能的推断式的想象与构想中,还是在具体的实践中,伦理从未缺席。

在尼古拉·尼葛洛庞帝(Nicholas Negroponte)于20世纪末基于技术发展所进行的数字社会构想中,除了关于生存方式的描述外,还有诸如“我们经由计算机网路相连时,民族国家的许多价值观将会改变,让位于大大小小的电子社区价值观”等[3]关于伦理价值的碎片式想象。在阿莫德·波尔弗(Ahmed Bounfour)所提出的25个关键趋势中,第20、21和 22个关键趋势指出了伦理问题在信息系统动力学(Information Systems Dynamics,ISD)的重要作用。[4] 此外,世界银行所发布的《2021年世界发展报告:让数据创造更好生活》也旨在回答两个基本问题:“如何通过数据来更好地推进发展目标”和“在数据公平公正地实现价值的同时,哪种数据治理方式可以支撑数据的产生与使用是安全、伦理和可靠的 ?”[5] 就我国而言,在21世纪初,路甬祥结合数字地球,提出了空间数据共享将面临的伦理问题。[6] 近5年来,关于数据与隐私、安全、正义、公平等方面的伦理研究一直与数据技术的发展相伴相随,并呈现出学科交叉的趋势,如:以隐私为焦点意味着伦理学与法律学科的交叉;以安全为焦点意味着伦理学与计算机科学技术学科的交叉。这种趋势与其说是显示了在法律制定与技术发展的过程中纳入伦理考量之可能性与必要性,倒不如说是数据技术的发展及其相关问题的破解与预防等亟须一种更为有效的伦理框架为其提供行动指南。

在数据赋能的过程中,伦理一般是从两种路向切入:一为从技术走向伦理。恰如人类“行使和扩大他的意志,并以技术的方式将这一意志体现出来”[7]一样,人类的某些伦理诉求通过数字技术得以表达。数据赋能是技术赋能的一种,且这种赋能包括通过技术赋能伦理的意蕴。二为从伦理走向技术。如对数据技术的设计、使用等相关伦理问题的探究,即伦理对数字技术的解析,而这种解析恰恰是在厘清技术发展的旨趣,构筑技术与善的内在一致性。如在全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过程中,多国出于保护公众健康的伦理初衷纷纷推出新冠应用程序(Covid-19 Apps)的同时,关于此类应用程序的伦理正当性、此类应用程序该如何保护隐私、公平与公正、如何让其符合伦理等方面的研究也如影随形。其中,世界卫生组织在其关于指导数据追踪技术使用的伦理考量研究中所提出的“时间限制、数据最小化、自愿、保护隐私的数据存储、安全、问责、透明性和可解释性等“[8] 为政府决策、技术研发与使用等提供了极具建设性的理论依据。

就我国的疫情防控利器——健康码而言,保护公众健康的伦理诉求既是贯穿该技术产品生命全周期的一条主线,也是从技术走向伦理的一种实践尝试。与此同时,在健康码的设计与使用过程中,数据收集与处理等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既是该技术产品的伦理底线,也是从伦理的视角对技术所展开的审视。这种审视貌似一条辅线,但恰恰正是诸如对健康码所引发的数据人格、数据画像与人的主体性、数据共享与隐私、被技术拒绝[9] 等问题的伦理反思推动了健康码这一技术产品的迭代升级。因此,在数据赋能的过程中,需要伦理作为一条线贯穿其中以确保其实现全面意义上的数据赋能,否则,伦理维度的缺失或缺席必将导致错位的数据赋能,进而阻碍数字化发展与数字中国的建设,甚至背离数字化发展与数字中国建设的初衷。如:在健康码的推广与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被技术拒绝,而无法使用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并非简单的是技术不够成熟的表现,事实上,究其本质而言,是由技术工具论的伦理维度缺席所致”。[10] 针对此类现象,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1月24日印发了《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11]

健康码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所产生的效应,彰显了数据赋能在人类社会中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健康码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其所引发的问题,说明了伦理在数据赋能过程中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然而,这种重要性和紧迫性事实上更是在呼吁一种与数据赋能相契合的伦理体系。因为在当下,数据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基础设施,以一种架构性的力量深入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在数据的拟人化与人的数据化的双重驱动下,其对人本身的影响正在从对人的数据化表征走向对人的数据化生成,从数据作为人的生存环境的外部设施走向以嵌入的方式进入对人的身体、人的本质、人的观念等方面的型塑。因此,与其相契合的伦理体系的构建,需要从更本源意义上着手。

二、伦理基质:数据赋能的另一种基础设施

这种更本源意义的探究是对技术本质的一次厘清。技术发展所呈现出的技术与伦理价值的深度关联,冲击着传统的技术工具论。因此,这种更本源意义的探究必须突破技术工具论的局部有效性,如在数据赋能的进程中,“数字鸿沟的消除可以通过研发新的技术工具,即技术问题通过技术来解决的方式进行应对,但更需要从技术与伦理的关联性着手”。[12] 即,数据赋能应包含技术赋能与伦理赋能两个维度。其中,技术赋能重在强调技术之力的呈现,伦理赋能则重在凸显伦理之思。此处的伦理赋能包含技术工具论意义上的伦理对技术的反思与应对,但更是从技术价值论的意义上,将伦理作为一种基础设施即伦理基质。

1.伦理基质的缘起与内涵

就伦理基质(infraethics)一词而言,目前主要有阿尔伯特·约恩森(Albert R. Jonsen)、刘易斯·巴特勒(Lewis H. Bulter)从公共政策制定的视角,卢西亚诺·弗洛里迪(Luciano Floridi)从道德如何可能的视角分别予以阐述。

20世纪70年代,约恩森和巴特勒在关于公共伦理和政策制定的研究中用“伦理基质”一词来指称其所阐述的公共伦理概念。在约恩森和巴特勒那里,公共伦理是应用到公共政策中的一种伦理学,但公共伦理的实践性与社会伦理学等不同,其任务包括“政策问题中的相关道德原则阐述、根据相关的道德原则阐明拟议的政策选项和呈现用于政策选择的道德选项排序”,[13] 因此,在公共政策的语境中,公共伦理虽然具有规范伦理的某些特性,但其实践性倾向限制了规范伦理的思辨性自由,因此,将其称为“伦理基质”。然而,该词并非“贬低伦理学,而是让伦理学更接近行动世界,更贴近其时间框架、语言和利益冲突”。[14]易言之,该词意在凸显公共伦理作为一种偏实践的规范伦理,旨在为政策制定提供伦理基础与行动指南。

在21世纪,弗洛里迪针对现有伦理学关于促进道德和阻碍不道德的非道德因素研究的缺失,从将信息通信技术作为一种基础设施、国家作为一种基础设施(state-as-an-infrastructure)的视角,引入了伦理基础设施(ethical infrastructure)概念,或曰伦理基质。但该词不是一种二阶的伦理话语或一种二阶的元伦理,而是将诸如期望、态度和实践等包含在内的,能够促进做出道德上好的决策和行动的隐形社会行为基础设施(socio-behavioural infrastructure)的一阶框架。[15]简言之,伦理基质是人类行为的一阶框架。弗洛里迪于2013年用该词指称道德的促成要素,旨在为信息社会中的分布式道德(distributed morality,简称DM)提供一种更具有基础性的有效阐释与应对,但其并不直接等同于伦理,而是一种更为本源意义的框架。恰如其在关于分布式道德责任(distributed moral responsibility,简称DMR)归因的解析中所言:“归因机制的设计实际上是社会的伦理基质设计的一部分,而不是伦理设计。”[16]

因此,从伦理基质一词的缘起来看,约恩森和巴特勒是基于公共政策制定的视角,弗洛里迪则是基于分布式道德责任的形成与应对;从伦理基质一词的所指来看,约恩森和巴特勒从公共伦理与社会伦理、元伦理学、规范伦理等的关联与区别中,将与公共政策相应的公共伦理称为伦理基质,弗洛里迪则是从对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根源的解析中,将道德的促成要素集合称为伦理基质;从伦理基质一词的定位来看,约恩森和巴特勒重在凸显公共伦理的实践性,弗洛里迪则是将其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基础设施,旨在厘清“道德成为可能的条件”。[17] 然而,虽然上述两种关于伦理基质的诠释存在诸多不同,但却都是在更为本源的意义上,围绕构建与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或所要完成的任务相匹配的伦理体系而进行的尝试。这种本源性的尝试不仅有助于追溯伦理问题的根基,更是从根基性的层级拓展了伦理研究的路向。

本文的伦理基质意指将伦理视为一种社会基础设施。从最低限度来看,其可有效缓解人类社会进程中的伦理与技术之间的张力;从更高的限度来看,其是技术发展的伦理判据与伦理指南,是技术与伦理联动的顶层逻辑。

2.数据赋能的基础设施与伦理基质

就数据赋能而言,其必须依靠数据技术、信息技术与通信技术等基础设施,但数据赋能的基础设施却不应只有技术类这一种。因为技术的产生及其效应均在社会之中,所以对技术的认识需要如同马克思那样,将其置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大背景中,从人与技术的关联中展开,因为“工艺学会揭示出人对于自然的能动关系,人的生活的直接生产过程,以及人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由此产生的精神观念的直接生产过程”[18]。因此,即使数据赋能仅仅指向技术维度的基础设施,对它的考察也因数据自身的伦理维度、数据赋能的伦理意涵,而必须基于但又要高于技术层面,并深入到人的全面发展,而人的全面发展恰恰是关于人自身的一种伦理审视,这种审视需要一种伦理基质作为其理论框架。因此,在技术作为数据赋能的基础设施的同时,与其相应的伦理基质也不应缺席。

退一步讲,假设数据赋能只需要或只有数据技术等作为基础设施。然而,数据技术的发展也已经使得数据从本体论的层面创构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冲击着现有的伦理,重塑着技术与伦理的关系、技术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易言之,数据赋能的技术维度已经将伦理的维度带出来了。

在数字化的进程中,数据为智慧城市的建设、美好生活的构建、国家治理、经济发展、政策制定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从微观的层面来看,我们每个人都是数据的携带者、生产者与使用者,同时也是被数据导引与规约的对象。数据赋能的伦理旨趣应是让数据合乎人性,而不是被数据异化。但基于个人数据的泄露、过度获取与挖掘带来的数字焦虑、基于技术设置带来的数字鸿沟等问题已经不再仅仅在于技术本身;从中观的层面来看,数据技术已经在很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如金融业、零售业、医疗、通信等,并具有广阔的市场和前景,但资本的逐利性、行业监管的缺位等诱发的数据乱象带来了对数据赋能的某种忧惧;从宏观层面来看,数据在国际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由数据引发的国家安全、数字霸权、数字贫困、数据正义等伦理问题已经成为数据赋能必须解决的问题。上述问题的出现,恰恰说明了在数据赋能的过程中需要一种基础式的框架体系——伦理基质来助推技术发展。

3.数据赋能:技术与伦理互构

数据赋能是建设数字中国的一项重要内容。数字中国恰恰是要运用大数据来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因此,技术是数据赋能的基础设施,但数据赋能的基础设施不应仅仅是技术。在当下,数据智能化、能动性与伦理的内在化使得数据赋能的过程成了一个技术与伦理互构的过程。这意味着数据赋能本身蕴含着伦理旨趣,可以实现某些伦理观念,也可以阻断某些伦理观念,同样地,伦理也可以被内化或被植入技术之中。近年来,安·卡沃卡(Ann Cavoukian)的通过设计保护隐私(Privacy by Design,PbD)、巴提雅·弗里德曼(Batya Friedman)和彼得·卡恩(Peter H. Kahn) 等的价值敏感设计(Value Sensitive Design,VSD)、彼得·保罗·维贝克(Peter-Paul Verbeek)的将技术道德化(Moralizing Technology)、美国电子电气工程学会(IEEE)的伦理辅助性设计(Ethically Aligned Design)等概念勾勒出了技术与伦理互构的理论依据与实现途径。

然而,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康德那里,“从道德价值上说,并不是着眼于看得见的行为,而是着眼于那些行为的,人们所看不见的原则”。[19] 当数据赋能时,我们还应当深挖技术与伦理互构的基本原则。因此,如图1所示,伦理基质应作为数据赋能的另一种基础设施,为其提供伦理基础与实践智慧,使其基于正确的价值立场以强于物与强于德的有机融合指导技术赋能,

从而确保数字中国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图1 数据赋能的基础设施与美好生活

三、数据赋能的伦理基质构建及其意义

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大数据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目前,我国数据技术等方面的发展使得我国在数据赋能方面有充足的发展优势。从2021年7月国家网信办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0年)》来看,我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全球领先,与之相应的法律政策框架已初步形成。

数据赋能是让技术以有温度的方式为善,从而给人民带来美好生活。如:在2020年底,上海市委、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上海数字化转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坚持整体性转变、全方位赋能、革命性重塑,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并将“开展伦理道德等社会规则研究和风险防范干预”纳入“坚持革命性重塑,引导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数字城市”[20] 之中。国内外现有的关于数据伦理的相关研究为数据赋能进程中伦理问题的应对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智慧,但作为数据赋能基础设施的伦理基质应是一种更具有包容性的、能作为架构的框架体系。约恩森、巴特勒和弗洛里迪等学者虽然指出了伦理基质的重要意义,但关于如何构建则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关于此,需要从构建所需解决的问题入手,如:伦理基质在数据赋能中的定位及功能、数据赋能的伦理基质构建原则以及构建路径等。

1.伦理基质在数据赋能中的定位及功能

在约恩森和巴特勒那里,伦理基质是制定公共政策所需要的一种伦理理论体系,属于偏实践的规范伦理;在弗洛里迪那里,伦理基质是道德促成的框架,“在最佳状况下,可以以正确的和成功的方式润滑道德机制”。[21]简言之,伦理基质是道德行为产生的框架,其功能为促成善或阻碍恶。在本文中,数据赋能的伦理基质虽然是因现有伦理体系不能完全有效应对数据技术的发展,以及数据自身的新技术特性对现有伦理的全面影响而提出的,但其在数据赋能中的定位是作为弗洛里迪意义上的与技术设施相对应的一种社会基础设施,且是以顶层逻辑的形式而非问题应对的策略形式而出场,其在数据赋能中的功能是为数据赋能的依据与边界、数据应赋哪种能、数据进行赋能的伦理路径等提供伦理判据与伦理指南。

2.构建原则

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数据等技术所带来主体客体化与客体主体化倾向使得主客体的二元对立模式遭遇质疑,以人为中心的伦理由于技术的智能化、拟人化、类人化等冲击着对伦理主体的界定。因此,就数据赋能的伦理基质构建而言,其构建原则首先应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视角,从二元对立的立场走向人与技术共在、共融的视角,但这并不是在消解人的主体性地位,恰恰是更应坚守以人而非以技术为中心的原则,且不能用数据或数据人代替“人”,而是在承认数据对人类社会重塑的同时,强化数字时代的人之为人的类本质。其次,针对数据赋能过程中的多元主体现象,为了避免出现诸如丹尼斯·汤普逊(Dennis F. Thompson)在对公共部门的道德责任论述所指出的道德多手问题(The Problem of Many Hands),[22] 应坚持以合乎伦理的监督性信任和结构性信任为纽带的原则,在技术与伦理之间保持张力的前提下,将数字福祉作为人类福祉的一部分,保持数据赋能的可持续性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面对技术的不确定性或风险性,应秉承技术为善、构善、向善以及至善等方面的伦理旨趣,坚持包容但审慎的原则,不能任数据进行无伦理与法律底线的所谓的“赋能”。

3.构建路径

关于数据赋能技术基础设施的伦理意涵,及其所产生伦理问题本质的解析是凝练伦理基质的两个着力点。这两个着力点恰恰就是寻找构建路径的突破口。物质介入理论(material engagement theory)[23]与技术调节(mediation)理论[24]为伦理基质的构建提供了两条重要的理论路径。其中,调节理论关于技术与伦理互构性的阐述说明了将伦理反馈机制引入技术之中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对物质介入理论的反思则说明伦理基质不应当是在技术与伦理之间,而应当是这种之间性的基础。因此,在技术与伦理动态联动的过程中,应通过技术界与伦理界的对话爬梳数据赋能进程中的现有伦理问题,构想数据赋能场景中的伦理问题,共筑伦理基质。

4.中国智慧

与数据赋能相应的伦理基质的构建既是我国数字化发展必须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全球数字化发展必须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国健康码等小程序的迭代升级所彰显的中国智慧,为数据赋能的伦理基质构建,以及我国参与全球数字化进程中的伦理治理提供了实践样本。与此同时,我国是数据生产的大国,进入21世纪以来,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大数据相关技术发展迅猛,为我国的数据赋能提供了良好的技术基础设施。从技术价值论的视角来看,我国数据赋能的技术优势与其相应的伦理基质的联袂是数据能得以充分释放、数据赋能通向美好生活的必要条件。

因此,伦理赋能与技术赋能是数据赋能的双重要求。技术赋能是其技术本质的优势所在,而技术工具论的局限性与技术价值论的有效性则亟须伦理赋能的出场与在场。数据赋能的伦理基质作为对技术作为数据赋能的基础设施的伦理应对,应当具有与技术同等的地位,其应作为一种指导性的伦理体系有效缓解数据赋能过程中的伦理问题,并为伦理问题的解决提供更为本源性的理论框架,从而与技术一起助推数据赋能通向美好生活。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http://www.xinhuanet.com/2021-06/11/c_1127552204.htm, 2021-06-11。

[2] 孙新波、苏钟海、钱雨等:《数据赋能研究现状及未来展望》,《研究与发展管理》2020 年第 2 期,第 156 页。

[3] 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胡泳、范海燕译,电子工业出版社 2017 年版,前言第 62 页。

[4] Ahmed Bounfour, Digital Futures, Digital Transformation: From Lean Production to Acceluction, Switzerland: Springer, 2016,pp.43-52.

[5] Vivien Foster, Robert J.Cull, Dean Mitchell Jolliffe, 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21: Data for Better Lives, http://documents.worldbank.org/curated/en/248201616598597113/World-Development-Report-2021-Data-for-better-Lives, 2021-04-19.

[6] 路甬祥:《空间数据共享及其面临的伦理挑战》,《遥感学报》2000 年第 4 期,第 245—250 页。

[7] 让- 伊夫·戈菲:《技术哲学》,董茂永译,商务印书馆 2000 年版,第 110 页。

[8] WHO, “Ethical Considerations to Guide The Use of Digital Proximity Tracking Technologies for COVID-19 Contact Tracing”,https://www.who.int/publications/i/item/WHO-2019-nCoV-Ethics_Contact_tracing_apps-2020.1, 2020-05-28.

[9] 人被技术拒绝的层级可以简单地分为如下三种:一是技术对部分不会使用某类技术群体的拒绝。如因无法刷码被公共汽车抛弃的人、不会使用某些 App 的人;二是因技术漏洞或技术权限而对部分人的拒绝;三是技术对人类的彻底拒绝。参见闫宏秀:《被技术拒绝:一个更值得关注的现象》,载《技术有病,我没药》,上海三联书店 2021 年版,第 8—9 页。

[10] 闫宏秀:《哲学何以解码技术:技术哲学的未来路向》,《光明日报》(理论版) 2020 年 12 月 14 日。

[11]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 content/2020-11/24/content_5563804.htm, 2020-11-24。

[12] 闫宏秀:《哲学何以解码技术:技术哲学的未来路向》,《光明日报》(理论版) 2020 年 12 月 14 日。

[13] Albert R., Jonsen, Lewis H.Butler, “Public Ethics and Policy Making”, The Hastings Center Report, Vol.5,No.4, 1975,p.22.

[14] Albert R., Jonsen, Lewis H.Butler, “Public Ethics and Policy Making”, The Hastings Center Report, Vol.5,No.4, 1975,p.24.

[15] Luciano Floridi, “Distributed Morality in an Information Society”, Science & Engineering Ethics, Vol.19, No.3,2013,p.738.

[16] Luciano Floridi, “Faultless Responsibility: On the Nature and Allocation of Moral Responsibility for Distributed Moral Actions”,Philosophical 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Society, Series A Mathematical, Physical and Engineering Sciences, https://doi.org/10.1098/rsta.2016.0112, 2016-11-14.

[17] Luciano Floridi,“Infraethics-on the Conditions of Possibility of Morality”, Philosophy & Technology, Vol.30,No.4, 2017, p.391.

[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3 卷,人民出版社 1972 年版,第 410 页。

[19] 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19 页。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信息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公布》http://www.cac.gov.cn/2021-01/08/c_ 1611676479346954.htm, 2021-01-08。

[21] Luciano Floridi, “Infraethicson the Conditions of Possibility of Morality”, Philosophy & Technology, Vol.30,No.4, 2017,p.392.

[22] 汤普逊在对公共部门的道德责任论述中, 针对政府的决策和政策是源自不同部门而促成的, 因此难以辨别谁应当对政治结果负道德责任的情况,提出了多手问题。参见: Dennis F. Thompson, “Moral Responsibility of Public Officials: The Problem of Many Hands”,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74, No 4, 1980,p.905.

[23] 通过将引入物、人工制品、物体、材料和物质符号纳入认知范畴,来重塑心灵的边界,恢复认知的平衡。参见:Lambros Malafouris, How Things Shape the Mind: A Theory of Material Engagement, MA: MIT Press, 2013 。

[24] 调节强调人与技术、世界以及技术与技术、人与技术意向等的构成性。技术通过促进塑形我们的实践,诠释我们做决定的基准来对我们的道德行动发挥着明确积极主动的作用。参见:Verbeek P. P., Moralizing Technology: Understanding and Designing the Morality of Things, Chicago and Lond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1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据记忆的伦理问题及治理研究”(项目编号: 19BZX043)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首发于《社会科学》2022年第1期。

    责任编辑:龚思量
    校对:张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