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系统违纪及职务违法犯罪警示教育案例
一、司法行政系统腐败问题的特点
第一,腐败问题发生的环节集中。司法行政系统腐败问题的高发环节为监狱管理及强制戒毒管理、社区矫正、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等环节。腐败问题高发的原因在于,前述管理职权对被管理对象的人身自由、行动自由有重大影响,被管理对象为了获得自由乐于腐蚀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
第二,监狱管理的考核岗位容易发生腐败问题。“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我国实现刑罚目的的基本方法,监狱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是判断罪犯对待惩罚与教育态度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手执考核“指挥棒”的监狱管理工作人员容易被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围猎”。
第三,社区矫正环节的索取型和渎职型腐败问题较多。按照社区矫正的有关法律法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拟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调查评估,社区矫正人员要定期报到、参加教育学习、参加社区服务,被告人、服刑人员为了不被羁押或者最大限度地获取自由而选择向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输送利益。本环节的腐败主要发生于社区矫正的管理环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向服刑人员收取费用但不入账或入账之后以其他名义报销、社区矫正期间监管不到位或发生脱离监管行为。
第四,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领域可能成为新的腐败增长点。司法行政机关日益重视依法对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的指导与管理。随着前述行业从业人员的增多,行业竞争性增大,部分从业人员可能会采取拉拢、腐蚀行业管理人员的方式承接业务,因而产生新的腐败问题。
第五,腐败主体普遍具有较的法律意识,调查难度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法律专业工作,普遍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在实施腐败行为时往往会采取一定的反调查措施,给案件的查办增加了难度。
二、司法行政系统职务违法犯罪警示教育案例
(一)监狱管理环节
监狱工作人员接受服刑人员或其亲友的请托,在服刑人员假释、回家探亲、调换工种、日常考核、保外就医、文稿选用、在监狱医院治疗等方面为服刑人员提供帮助,收受服刑人员及亲友的财物。
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李某某担任某监狱二监区教导员期间,服刑人员王某提出让李某某给其申报罪犯劳动积极分子用于减刑。王某让李某某和王某的四姨联系。2012年至2013年初,王某的四姨分三次给予李某某共计4万元,李某某在罪犯计分考核评比上对王某进行照顾。李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3月至2011年5月,陈某某任某监狱九监区监区长期间,允许罪犯陈某等人通过亲情电话联系亲属并将送钱给陈某某的事情委托给亲属。之后,陈某的亲属在监狱外或通过外协工人带入监狱内等方式向陈某某赠送钱款3.7万元,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罪犯假释、回家探亲、调换工种等谋取利益。陈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至2016年6月,梁某利用先后担任某监狱医院副院长、院长兼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违规为服刑人员保外就医、在监狱医院住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他人贿赂17万元。梁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监狱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监狱管理规定,没有及时发现服刑人员实施的违纪行为;或为服刑人员实施违纪行为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破坏监狱正常监管秩序。
陈某某担任某监狱九监区监区长期间,不认真履行按时间清点罪犯人数和巡查、依法查处监内罪犯赌博、喝酒等各种违纪等职责,致使九监区在2011年春节期间发生罪犯集中赌博、公开放映并观看黄色录像、私藏使用手机和现金、喝酒等严重违纪行为,尤其是2011年2月2日(农历除夕晚上)和2月6日(正月初四下午)监狱罪犯组织的两场赌博,二十多名服刑罪犯参赌,赌资数万元。陈某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监狱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手机等违禁物品提供给服刑人员使用,纵容、默许服刑人员使用手机与亲友传递信息。
2016年5月17日至5月23日,某监狱管教王某某上班时将私自带入的手机给在押服刑人员程某某使用,并且在程某某与亲友之间传递消息和衣物。在王某某的纵容下,程某某与亲友商定了迎接自己出狱的相关安排。2016年5月23日中午,程某某亲友组织众多社会人员乘坐多台车辆来到监狱门前夹道迎接程某某出狱,大量鸣放礼炮鞭炮,并在某大酒店设宴大肆庆祝,王某某亦参加了宴请。程某某高调出狱的相关视频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产生了严重的后果。王某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服刑人员时,监狱工作人员擅自离开服刑人员的工作、生活、活动区域,发生服刑人员自伤自残或服刑人员斗殴行为。
2016年6月12日6时49分许,王某某、陈某某作为某监狱二监区当班的带班领导指挥董某等四名值班干警组织该监区服刑犯进入车间劳动。6时53分许,服刑犯入场完毕后,四名值班干警相继进入车间一层东侧干警执勤台旁的楼梯间(从该楼梯间内无法看到生产车间情况)。6时58分许,王某某、陈某某明知车间内已无干警值守的情况下也先后进入该楼梯间,且未按规定安排值班干警到楼梯间外的生产车间及干警执勤台值守。7时01分许,在该车间劳动的二监区第四生产组罪犯姜某某突然手持事先私藏的U型小剪刀朝曾与其发生矛盾的同组罪犯赵某的身体连续捅刺,双方遂扭打在一起。二人被同车间劳动的其他罪犯拉开后,赵某又顺手抄起放在锁边机上维修用的改锥追上姜某某朝其胸部捅刺一下,姜某某被扎伤后倒地。王某某、陈某某在接到其他服刑罪犯报告后与董某从楼梯间出来赶往打架现场维持秩序并组织服刑罪犯将姜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陈某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制戒毒管理环节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为戒毒人员伪造刑事犯罪材料,将戒毒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使他人逃避强制戒毒。
2013年12月29日,某公安分局对吸毒人员万某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2年的行政处罚,该分局某派出所民警何某某(另案处理)将万某某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次日,万某某主动向管教民警黄某某交代自己在人民银行某分行机关院内盗窃1台笔记本电脑的事实。同日,顾某因吸毒被公安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被送至强制隔离戒毒与万某某同仓。2014年1月3日,黄某某给顾某提供了万某某涉嫌盗窃将被公安机关提审的信息,要顾某与万某某联系。然后,黄某某给万某某盗窃案办案民警何某某打电话,告知其万某某和顾某可能涉嫌共同盗窃。顾某找万某某商量,欲通过假借其参与共同盗窃逃避强制隔离戒毒。万某某表示愿将他单独作案供述为2人共同盗窃,并告知顾某作案经过。2014年1月7日,该分局办案民警何某某、雷某先后提审万某某、顾某,2人均做了共同盗窃的虚假供述。黄某某在确定万某某、顾某因涉嫌盗窃即将被刑事拘留后,根据何某某从公安内网邮箱发送的万、顾2人的笔录,制作了虚假的2014年1月2日对万、顾2人涉嫌盗窃的深挖犯罪线索讯问笔录。2014年1月16日,黄某某在协助何某某将万、顾2人转至看守所刑事拘留过程中,让万、顾2人分别在上述深挖犯罪线索讯问笔录上签字捺印。万某某、顾某因涉嫌盗窃被逮捕后,黄某某又根据何某某的要求将上述补做的讯问笔录和监管场所线索转交函作为附卷证据转交给派出所。2014年4月18日,公安分局对万某某、顾某涉嫌盗窃一案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30日,区人民检察院以顾某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市看守所于当日将顾某释放。黄某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收受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亲属赠送的财物,在亲属会见、工种调整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关照。
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张某某利用其担任某强制隔离戒毒所某大队三中队指导员,主管中队强制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生活卫生工作等职务之便利,先后收受周某、郑某等17名强制戒毒人员亲属现金合计8.8万元,对周某、郑某等人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期间的亲属会见、工种调整等事项上给予关照。张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值班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巡仓、查看监控等日常监管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人员吸食毒品、打架等违反强制戒毒所管理制度的行为,造成戒毒人员伤亡等事故。
2014年8月8日14时30分至21时,某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张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值班室负责值班工作。当日16时许,戒毒人员严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所A3仓内收到家属在衣物中夹带的吗啡类毒品。同日18时许开始,严某与吴某、江某等戒毒人员分别注射或吸食上述吗啡类毒品。严某和江某在注射上述毒品后休克,仓内人员用纸箱、装花料的袋子等进行遮挡,然后对两人自行抢救。直到当晚22时20分左右,该仓戒毒人员才报警。之后,江某、严某先后被戒毒所民警送到某医院抢救。江某于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在值班期间,没有认真履行巡视和监控的岗位职责,没有对戒毒室门窗、厕所等部位进行重点观察,未能及时发现A3仓内集体吸毒的违法行为及仓内戒毒人员自行抢救江某、严某的行为,造成江某死亡的后果。张某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利用办理变更社区戒毒手续、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的职务便利,为不符合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从中收受财物。
2014年以来,赵某某担任某区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期间,违反规定为未满1年的不符合变更社区戒毒条件的43名吸毒人员上报、办理变更社区戒毒手续,为满1年未经评估程序的76名戒毒人员上报、办理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并自行决定以区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名义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取“生活费”和“保证金”。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为在区戒毒所戒毒的吸毒人员韩某、戴某等6人办理变更社区戒毒手续,让上述戒毒人员提前出所,从中收受或者索取上述吸毒人员或其亲属的钱款共计14.2万元。赵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社区矫正环节
司法行政机关为法院出具《社区矫正调查函》评估被告人社会危险性中,为他人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帮助他人逃避刑罚;或在社区矫正地变更、日常监管中收取矫正人员及其家属财物,为他人提供关照。
2008年8月,陈某某被任命为某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科长,负责对本辖区缓刑、假释等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因陈某某的儿子刚从学校毕业从事法律工作不久,为帮儿子开展业务,从2010年6月起至2013年6月,陈某某利用自己担任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缓刑、假释人员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以及适用后的日常管理工作中,以聘请其指定的法律顾问为条件,谈妥价格,先后48次要求缓刑、假释人员或他们的近亲属向其儿子缴纳数额不等的“法律顾问费”,收受钱款合计11.45万元。陈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至2017年,曾某某利用其担任某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管理股股长的职务之便,在办理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接收手续以及在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工作中,非法收受社区服刑人员给予的现金、手机、香烟等财物合计13.05万元。曾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利用对辖区缓刑、假释等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的职务便利,帮助社区矫正人员隐瞒违规行为,索取或收受社区矫正人员财物。
2013年上半年,服刑人员王某需外出打工,某镇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曾某违规同意并帮助其隐瞒,王某母亲为感谢曾某给予的关照和帮助,在该镇司法所门口分两次送给曾某2.3万元,曾某收下后占为己有。2014年9月底的一天,曾某以陆某外出请假需向领导打招呼、参加集中劳动车费、水费需自负为由向陆某索要贿赂,后陆某在司法所送给曾某1.5万元,曾某收下后占为己有。曾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接收社区矫正人员时,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等规章制度,违规向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以定位费、手机费、管理费等名义收取费用。
2012年7月份开始,某区司法局局长康某私自决定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股牵头,股长段某经办,先后向区辖区内接受社区矫正的196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以购买社区矫正定位手机费、话费、管理费等名义按刑期每人收取0.1万元至0.5万元不等的费用。截止2016年2月28日,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股违规收取费用共计52.58万元,给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2013年1月到2014年8月,康某让段某用其作为支出凭证保管的购买定位手机的发票、购买工作手机的发票、购买邮票证明单和从中国电信某分公司虚开的发票先后六次到司法局财务再次进行报销,套取专项经费共计13.94万元。康某被法院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社区矫正人员没有足额缴纳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接收登记手续,致使社区矫正人员长期脱离监管或误导法院撤销缓刑判决。
2013年3月,张某等人持某区法院刑事判决,到某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吕某某作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基层股股长以《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由,要求每人交纳3000元的手机定位费才予以办理社区矫正手续。除张某以外其他六人在交纳3000元手机定位费后,办理了社区矫正接收手续。后张某再次到县司法局,以家庭困难为由欲交纳1000元手机定位费,吕某某以其交纳金额不足为由,没有办理登记接收手续,致使罪犯张某脱离监管,外出打工。2013年7月,吕某某隐瞒因收费问题拒绝接收张某实施社区矫正的事实,以经多次通知张某未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为由,向区法院出具了撤销缓刑建议。2013年8月8日,区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对张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张某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吕某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管理制度,对社区矫正人员本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的情况没有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汇报,甚至帮助社区矫正人员伪造社区矫正监管材料,导致社区矫正人员因长期脱离监管而因此犯罪。
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缓刑,判决生效后,王某到某县司法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司法局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所在的乡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2012年4月23日,王某母亲持相关社区矫正手续到司法所。邢某作为该乡司法所负责人,在王某本人没有前来报到的情况下,接收了其亲属提供的社区矫正手续。邢某既未将王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情况上报县司法局,也未提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2014年12月,为了应对上级检查,邢某伪造了王某社区矫正期间参加社区服务、对其进行检查、谈话、考核等一系列监管材料,并出具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造成王某正常参与社区矫正教育、接受监管的假象。2014年3月20日,王某再次犯寻衅滋事罪。邢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环节
公证人员违背真实、合法等基本公证原则,接受他人或组织的请托,虚假填报公证事项为他人或组织谋取利益。
2010年4月,潘某某受公证处指派,负责某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漏项登记过程中,受时任副镇长李某某请托,答应对村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登记给予照顾。随后,潘某某依据评估公司提供的含有虚增水泥井、高压线等附着物的数据草稿出具了登记卡。该村为感谢潘某某在村集体附着物登记中的照顾,经村书记郭某某、主任刘某某等村集体班子成员研究决定,从该村修路工程款中取出33.4万元,由郭某某和刘某某将其中的5万元送给了潘某某。潘某某收钱后将此款陆续用于自己的生活支出。潘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人员违规将市场交易行为公证为赠与行为、为不符合条件的公证委托人办理公证费减免手续,致使国家税收流失、公证处利益受损。
2012年5月,曾某为转让其拥有的商住楼,找到某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何某(另案处理),让其帮忙寻找买家。后经何某与登记中心另一工作人员曹某(另案处理)的中间操作,曾某同意将商住楼转让给高某(另案处理),转让手续及过户登记的具体事宜由何某和曹某负责。在此过程中,何某为逃避税收征缴,提议办理一个虚假的赠与合同公证,曾某便找到在某公证处工作的汪某,请其帮忙办理。汪某在曾某没有提交直系亲属证明材料的前提下,违规为曾某办理了赠与公证,致使国家税收流失60余万元,并在公证费用方面予以部分减免。为感谢汪某的帮忙,曾某送给汪某现金4万元。曾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人员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导致其他人员挪用公证提存款,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
2004年5月至2016年6月,谢某某担任某县司法局公证处主任。谢某某在担任公证处主任期间,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明知办理提存公证业务需要设立提存账户,但其未按规定申请设立提存账户,亦未按上级要求制定公证业务管理及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且明知没有提存帐户的情况下办理提存公证业务存在风险,仍长期放任该公证处公证员方某(另案处理)办理提存公证业务,并且在日常工作中疏于对方某所办理的提存公证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以致方某长期将自己办理的提存公证业务的提存款项存放于自己个人帐户,最终导致方某私自挪用自己经手收取和保管提存款共计451.49万元,至今尚未退还,造成公共财产损失451.49万元。谢某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司法行政系统违纪及职务违法犯罪警示教育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