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被冒用 能提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吗?
在日常生活中,假冒他人姓名进行网络投诉、谩骂,甚至违法犯罪等行为屡见不鲜,侵害成本低导致盗用、假冒姓名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日前,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张某(化名)得知有人利用其姓名在政府网站进行举报投诉,张某意识到个人姓名被冒用,遂向派出所报案。经调查,发现系其同事王某(化名)冒用其姓名所为。张某认为其姓名权受到了侵害,便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等。
庭审现场
原告张某称,被告王某与其系同一公司员工,王某在政府网站举报投诉时,利用原告姓名进行留言,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王某认可系其一时冲动利用原告姓名在网站举报留名。
法院判决
王某未经张某同意,冒用张某的姓名向政府网站举报投诉的事实清楚,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对张某姓名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的行为致使张某遭受精神损害,张某要求王某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张某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结合王某的侵权具体情节,以及对张某带来的侵权后果和影响等,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最终,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该案中,王某冒用张某姓名进行网站举报投诉,给张某造成的一定的精神压力,法院判令侵权人书面赔礼道歉外,还根据侵权具体细节、后果及影响酌情支持了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提醒
当事人因姓名权受到侵害而起诉至法院,体现了对人格权利和基于人格权形成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保护和重视。法院提醒公民日常生活中,应尊重他人的姓名权,避免因不以为然、心存侥幸而出现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