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 | 遗失物可以追回吗?
小明在逛街时不慎将手机丢失,而后被老王捡到。老王捡到手机后,欺骗小红说自己想要更换新款手机,所以准备将这部旧手机卖掉。小红信以为真,从老王手中购买了这部手机。后来小明意外发现小红使用的正是自己丢失的手机。请问,小明能否向小红追回手机?
遗失物的追回
《民法典》第312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民法典》 第314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案件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应当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或送交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需要注意的是,与抛弃物不同,遗失物是他人不慎丢失的物品,而非故意抛弃的物品。小明丢失的手机属于遗失物,手机的所有权人是小明。老王捡到小明丢失的手机,小明有权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向老王追回此手机。
如果老王将手机卖给小红,小明可以向小红追回手机,但是会受时间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312条规定可知,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该条中的“无处分权人”是指对遗失物不具有处分权利的人,如捡到他人遗失物后出租、买卖行为都属于无权处分行为。遗失物被无权处分后,捡到遗失物的人不再占有遗失物,权利人无法向其追回遗失物,但可以要求捡到遗失物的人赔偿损失。如果失主知道遗失物的购买者,也可以向此购买人追回遗失物,但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遗失物购买人之日起二年内主张。
具体到本示例中,小明可以在知道小红是购买其遗失手机的人之日起二年内追回手机,小红返还手机后可以向老王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小红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手机的,那么小明向小红追回手机时应当支付其购买手机所付的费用,由小明向无权处分人经营者追偿此笔费用。
来源:综合整理自灵寿县司法局、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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