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普法 一周一讲】《民法典》|婚内出轨离婚后发现,能否追讨精神损失费?

2021-12-17 17:15
广东

【巾帼普法 一周一讲】

主办单位:揭阳市妇联

协办单位: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揭阳站)、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揭阳市家庭文化协会、揭阳若慧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

今天推出第四十一讲《民法典》|婚内出轨离婚后发现,能否追讨精神损失费?敬请收看。

离婚后意外发现对方婚内出轨的证据,能否向法院起诉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呢?

离婚损害赔偿是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离婚后还可以追究出轨并且要求赔偿,不过需要注意起诉时效。

日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内出轨精神损害赔偿追讨案。

基本案情:

陆某与刘某原是夫妻,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多次争吵致感情破裂。之后,陆某隐瞒其婚内出轨的情况,与刘某协议离婚。

刘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与陆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中写明,以刘某无过错为由,陆某需支付其经济帮助款7万元,该款已实际履行。

离婚后不久,刘某意外得知陆某在二人办理离婚手续后随即与她人结婚,并在婚后两个月其妻生育一子。刘某从怀孕生子所需时间周期推算,显然是婚内出轨所孕育。

经查实,陆某于2019年2月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后开始同居,后致他人怀孕。

刘某认为,陆某的行为违背了婚姻忠诚义务,深感受伤,愤而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陆某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审理: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应履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陆某在婚内与她人同居并致怀孕,并在离婚后生育一子。给刘某造成了精神压力和痛苦,依法应予赔偿。所以在刘某在离婚后才知悉陆某与他人同居并生育的事实,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无不妥。经法院进一步审理认为,酌定判决由陆某支付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律师释法: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违反该义务的,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第四,对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即重婚。出轨方存在重婚的,受到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旨在保护婚姻关系内无过错方的利益,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案例启示:

对婚姻不忠实,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也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夫妻互相忠实,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离婚损害赔偿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撰稿人

苏竞铖,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标题:《【巾帼普法 一周一讲】《民法典》|婚内出轨离婚后发现,能否追讨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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