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 猎捕“石鸡”,判刑!
2021-12-16 16:50
安徽
(图片来自网络)虎纹蛙又叫石鸡,
它的个头长得魁梧壮实,
鸣声似犬,
有“亚洲之蛙”之称。
近年来由于人类大量捕杀,
数量日趋减少,
已列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不管是出于食用还是出售的目的,也不论猎捕国家珍贵野生动物的数量多少,只要故意实施了猎捕、杀害、买卖等行为,就可能涉嫌犯罪。大部分人都不知道过去田间地头常见的“石鸡”居然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认为“石鸡”只不过是道家常菜,没有像对待那些珍稀保护动物般重视,由此也助长了“石鸡”的非法买卖活动。希望广大市民和商贩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认识,自觉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从而杜绝非法捕杀、经营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根据2014年通过的《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存在“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之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犯罪,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 辑:望法宣
望江县人民法院
官方公众号
原标题:《@所有人 猎捕“石鸡”,判刑!》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