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新技术新业态企业合法权益!福建高院发布典型案例

2021-11-22 12:21
福建

我省是数字经济高地、民营经济旺地,数字经济规模增速一直位居全国前列。近年来,各类新业态产业等不断涌现,而新业态产业的特点之一是技术更新快、竞争激烈,如果司法裁决未能及时跟上,可能会让企业错失良机而在一夜之间处于竞争劣势。福建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新技术新业态领域纠纷的矛盾化解,注重保护新技术新业态企业的合法权益,今年还将“防范化解新技术新业态风险研究”作为福建高院党组重点调研课题。此次发布的案例,是在调研中收集到的各地新技术新业态企业纠纷涉及的各类典型案例,既展示了福建法院在服务保障新技术新业态企业方面所取得的成效,也为新技术新业态企业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指引。

案例一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万国(福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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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宁德时代公司拥有一项名称为“防爆专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系使用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上的一项防爆安全技术。宁德时代公司发现江苏塔菲尔公司、东莞塔菲尔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多款不同型号的动力电池产品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该项技术,构成专利侵权。万国公司销售的一款新能源汽车上搭载了使用侵权产品的动力电池。宁德时代公司遂起诉上述江苏塔菲尔公司、东莞塔菲尔公司、万国公司,要求就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江苏塔菲尔公司、东莞塔菲尔公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亿元的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江苏塔菲尔公司、东莞塔菲尔公司、万国公司停止侵权,江苏塔菲尔公司、东莞塔菲尔公司连带赔偿宁德时代公司经济损失22979287元及合理费用326769元。案件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一是案件影响大,社会关注高。本案系国内首起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件标的额达到1.2亿元。在社会上特别是相关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二是依法积极适用保全措施,切实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本案在审理阶段,考虑到被诉侵权产品涉及多款型号电池产品,且该产品非市场流通的普通产品,权利人取证存在现实困难。审理法院根据申请依法赴不同被告处进行证据保全,提取相关侵权产品实物。另外,涉及到侵权产品销售数量的数据保存在国家部委,权利人无法提取,审理法院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调取,查明了侵权产品的具体销售数量。案件处理对规范行业竞争秩序,鼓励诚信经营,自主创新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三是精细化计算侵权赔偿数额,填补权利人损失,解决权利人赔偿低问题。本案系根据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计算出具体的赔偿金额。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对如何确定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率、侵权产品的单价、涉案专利技术的专利贡献度、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和针对性回应。四是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佳。本案最终判决侵权行为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4306056元,高赔偿额让侵权人付出高昂的代价,对保护专利权人的正当权益,支持和鼓励创新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案件处理对积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能动作用有着很好的宣示作用。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初1号

案例二

杭州异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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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5日,飞博共创公司与异视网络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飞博共创公司委托异视网络公司进行淘宝专场直播。同日,飞博共创公司向异视网络公司支付103747.5元,异视网络公司将主播“洋气大小姐”的脚本发送给飞博共创公司,飞博共创公司核对确定直播脚本后,异视网络公司将直播链接提供给飞博共创公司。2019年10月27日,主播“洋气大小姐”在线直播推介飞博共创公司指定Life-Spce品牌产品。直播过程中,主播曾播错产品的优惠信息、少放一个产品链接、混淆了产品功能,也打乱了产品的介绍顺序。2020年4月3日,飞博共创公司向异视网络公司发送一份《公司函》,称异视网络公司在2019年10月27日23:00-24:00“洋气大小姐”的淘宝直播场次中多次出现严重失误,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且事后异视网络公司也承认直播出现多次失误的事实。异视网络公司应立即退还合同款项103747.5元及赔礼道歉,异视网络公司对此未予同意。飞博共创公司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异视网络公司退还飞博共创公司已支付的款项103747.5元,并支付违约金62248.5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直播前确定了脚本内容,异视网络公司有义务严格按照直播脚本推荐产品。异视网络公司委派的主播“洋气大小姐”在直播过程中,对产品不熟悉,也未严格执行脚本的内容,导致直播过程中多次出现错误,异视网络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异视网络公司返还给飞博共创网络公司已付合同款项103747.5元,并支付违约金7512.75元。异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直播过程中,异视网络公司委派的主播曾播错产品的优惠信息、少放一个产品链接、混淆了产品功能,也打乱了产品的介绍顺序等行为构成异视网络公司重大违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通过网络直播进行产品营销是当前互联网时代的新业态,也倍受众多中小投资者青睐,更成为我国人民生活中越来受欢迎的营销模式。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网络直播营销纠纷案。其意义在于:一是通过对网络直播的司法裁判,确认了网络直播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时回应当前新兴领域和新业态的司法保护需求,保护促进网络直播这种营销新业态的成长;二是通过厘清网络直播这种新业态的交易规则,以双方微信共同确认的直播脚本为依据,分析异视网络公司委派的主播违约行为,引导、建立网络直播应有的正确市场交易规则,特别是网络直播与传统营销区别的特有市场交易行为,如前述的产品链接等,培植、引导了网络直播健康有序、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网络直播这种新业态起步就能茁壮、健康成长,从而彰显司法服务保障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之大局。

案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7628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民终4709号

案例三

泉州市租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练正顺、杨剑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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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练正顺、杨剑炎系租电(福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租电公司)的股东。2018年12月13日,泉州租电公司(甲方)与福建租电公司(乙方)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充电宝200台、总金额59000元等事宜。同日,福建租电公司(甲方)与泉州租电公司(乙方)就上述充电宝设备签订一份《平台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为其“共享租电”设备提供平台运营、管理等服务;甲方应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应保证其共享租电设备平台正常运作;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若擅自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本合同自行终止,且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等事宜。当天,泉州租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志祥向练正顺转账付款59000元。此后,福建租电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于2019年3月18日发布公告,于2019年5月8日注销。2019年9月23日,泉州租电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练正顺、杨剑炎对福建租电公司应支付给泉州租电公司的《平台服务合同》约定的收益分成约10000元(以实际为准)、赔偿《销售合同》项下货款59000元以及应赔付损失1000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泉州租电公司、杨剑炎共同确认,截至2020年4月1日,本案讼争的《平台服务合同》项下未分成收益款为19001元,应付泉州租电公司收益款为17100.90元。

裁判结果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服务合同》约定,福建租电公司应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则本合同终止。在《平台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杨剑炎修改了相关账户密码,福建租电公司自2019年3月22日起未再依约及时支付充电宝设备收益款,其股东甚至决议解散并已实际注销公司。因此,泉州租电公司主张福建租电公司构成违约、《平台服务合同》终止,要求福建租电公司支付尚欠的收益款17100.90元并赔偿货款损失35000元,有相应依据。练正顺、杨剑炎作为福建租电公司股东,承担组成清算组依法清算的义务,但其在明知《平台服务合同》尚在履行、且福建租电公司尚欠泉州租电公司收益款的情况下,决议解散并注销福建租电公司,未依法通知泉州租电公司申报债权,致使泉州租电公司的债权未能得到清偿,故应对福建租电公司的上述债务向泉州租电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思明法院判决:一、练正顺、杨剑炎向泉州租电公司赔偿收益款17100.90元、货款损失35000元;二、驳回泉州租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杨剑炎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共享经济是基于独立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通过整合信息源实现资源重新配置,临时转移其使用权,提高利用率的网络运营模式。随着数字化商业模式的发展,共享经济已成为近年来发展迅猛的新业态经济形式之一。2016年至今,共享经济已经连续五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这既显示着国家对共享经济业态模式及其发展成果的肯定,也反映了国家对其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有序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共享租电属于共享经济模式。本案涉及的是共享租电合作经营者之间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相对方据此主张违约方公司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产生的纠纷。案例中,福建租电公司的违约、注销等行为,导致其与泉州租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终止,给泉州租电公司造成损失。练正顺、杨剑炎作为福建租电公司的股东,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而径行注销福建租电公司,致使泉州租电公司的债权未能得到清偿,故法院判决二人应对福建租电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注重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有助于化解民营企业共享经济合作模式纠纷,引导了共享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案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20409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民终4616号

案例四

厦门任我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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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任我游公司是一家旅游信息服务公司,从事智慧旅游监管系统及全域旅游信息化建设业务。公司设立以来,与厦门文旅局合作设立了厦门市旅游电子合同平台、厦门市旅游车辆监管平台、鹰眼在线-旅游质监所网警等电子服务平台、旅集网等;并与武夷山市文旅局合作,设立了武夷山游客低碳服务平台、武夷山导游低碳服务平台、武夷山市级低碳体验中心等;长期为厦门市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厦门信息港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三坊七巷保护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国企和事业单位提供服务,成立以来运营稳健。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旅游行业带来重创,任我游公司作为旅游业的信息服务供应商和直接投资者也不能幸免,公司经营陷入困境,难以为继。2020年5月,经任我游公司职工债权人申请,任我游公司执行案件被移送至厦门破产法庭破产审查。2020年7月29日,厦门破产法庭作出(2020)闽02破申169号裁定,裁定认为:“任我游公司拖欠到期债务,在人民法院判决后经强制执行仍未能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受理任我游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破产案件案号为:(2020)闽02破124号,并同时指定管理人。经厦门中院审查确认,任我游公司共计拖欠74位债权人113笔无争议债权近2500万元。厦门中院审理中发现,任我游公司拥有100多项自有知识产权,是一家专注旅游信息化与智慧旅游应用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诸多高质量核心业务,高峰时期拥有员工300多名。企业自身运营能力较强,只是由于受疫情影响才陷入资金困境,但公司仍然坚持经营、开展自救,仍具有较高重整价值。此时,如果按破产清算继续审理,不仅债权人可能获得的清偿率极低,企业数百名员工也将失去工作岗位。经与管理人多番论证,厦门中院指导管理人引入投资方,启动预重整,“引水救鱼”。2020年12月7日,清华控股旗下的清控云智(平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破产重整方与任我游公司签订《重整投资协议书》,约定由投资方向任我游公司注资3080万元,并对解决任我游公司的对外债务清偿及生产经营资金作出相应安排。随后,管理人与债权人展开协商、拟定《重整计划草案》、进行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载明:“本次表决为预表决,债权人/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预表决意见、对重整计划草案出具的书面意见,在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债务人的重整申请后,对其具有拘束力”。经预表决,各表决组均高票通过该重整计划。

裁判结果

厦门中院于2020年1月5日作出(2020)闽02破1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自2021年1月5日起对债务人任我游(厦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同日作出(2020)闽02破12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批准任我游(厦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任我游(厦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新技术新业态企业的价值更多地体现为企业的发展前景,市场潜力,而不仅仅是企业的现实资产,因此新技术新业态企业的市场价值难以衡量,破产重整难度较大。本案是福建省首起采用“预重整”机制拯救因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民营科技企业的案例,也是厦门破产法庭成立以来首例采用“预重整”机制办理的案例,成功化解执行案件13件,化解执行标的额100余万元。一是通过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有序、高效衔接。引入3080万元投资,以现金清偿、“债转股”等方式彻底化解了企业原有的债务危机,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企业职工“多方共赢”。从清偿率及受偿周期来看,任我游公司负债约2500万元,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价值仅约168万元,如强制执行,在最理想状态下清偿率也仅6.72%。而通过重整,任我游公司的全部债务通过现金偿还及“债权股”方式实现100%清偿。该案从2020年7月29日裁定受理到2021年1月5日终结重整程序,耗时仅160天,其中从管理人启动预重整至重整程序终止仅耗时42天。二是创新表决机制。厦门中院引导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草案》中拟定效力延伸条款,使得债权人、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预表决意见及其他书面意见在法院裁定债务人企业重整之后仍对其具有拘束力,无需再行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这一创新做法,不仅提升了审判效率、节约了破产成本,还有效地避免了破产案件审理对企业资产和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任我游公司重整计划的通过为该企业的继续经营和发展拓平了道路。通过破产重整和数千万资本的引入,企业注册资本达到近一亿,化解企业此前的重重危机,企业的涅槃重生也吸引了部分离职骨干员工回流,为企业发展增添人才保障和后续支持。更重要的是,任我游公司的重整,提振了旅游市场信心,为仍困于疫情的旅游人带来克服旅游业寒潮、迎来旅游业复苏的希望。

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破申169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破124号

案例五

福建厦门中院运用司法链智能合约场景打造“智慧破产”新模式 提升破产案件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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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举措

厦门中院紧紧围绕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目标,坚持加强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联合研发上线福建省首个“破产案件辅助系统”和微信小程序,运用司法链智能合约场景,通过在线诉讼平台及移动终端,打造全流程覆盖的现代化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实现破产财产调查、案件审判、财产处置、资金监管、招募重整投资人等破产事务“一网通办”,完善“智慧破产”体系建设。该系统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多主体远程高效互联。契合破产案件特点,全面覆盖法官、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金融机构、战略投资人等多角色,在外网上进行信息交互、同步共享,实现办理破产全时空、无纸化、集约化、便利化。债权人可以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查询所有破产案件公告,进行债权申报、参加债权人会议;管理人随时随地即可办理破产事务;并专门为法院与管理人就具体案件开辟实时互动交流的通道,在法院和管理人之间建立起及时反馈、高效配合的工作机制。二是多案件电子化存储管理。充分运用全国法院司法链试点一等奖成果,将智能合约场景区块链技术嵌入智慧破产系统,通过信息自动存储和“一键档案建档”功能,实现自动存储、归档案件办理过程的所有书面、视频和信息资料,确保案件过程资料可追溯、安全有效。同步更新案件办理的进度和工作情况,债权人随时了解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和管理人的工作进展,进一步强化破产审判公开、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三是多角色赋权管理协同。搭建法院法官、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多角色的一体化办公系统,根据案件办理角色设置相应权限,为债权人、债务人畅通表达渠道,涵盖PC端及手机端,包含33项主功能、76项子功能,从管理人账户实时查询、智能会议管理、免费开户、转账交易,到一键资产查询、在线询价、一键资产拍卖、一键资金分配、一键档案建档,全部实现“一站式”服务。四是关键履职工作动态留痕。智慧破产系统全面记录每一笔债权申报和审核情况,自动分类统计债权金额,明确债权类型和数额比例,通过智能化统计,在系统中进行自动化资金分配,通过数据连接,实现对债权人的精准、公平、快速清偿。“智能会议管理”功能可实现在线签到、投票及统计,准确、实时反映债权人的出席、表决情况,有利于法院及管理人及时作出决策。

典型意义

“破产案件辅助系统”是厦门中院运用科技创新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创举,通过打造全在线、全流程、全覆盖的信息化破产审判工作模式,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逐步实现“破产程序0费用、沟通反馈0时差、信息公开0死角。系统上线后,共发布各类破产公告1090个、申报债权1548次,请示批复296个,资金监管854件次,召开线上听证、债权人会议561场次、涉2804人次。智慧破产系统通过搭建法院法官、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多角色的一体化办案团队高效管理协同平台,提升“一人多案”管理效率。以“公开、透明、高效”为目标,向所有债权人公开案件审理信息,公平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人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即可参与破产程序,“一趟不用跑、一分不用花”,“零成本”保护合法权利,系统上线以来,破产案件信访率为0。新冠疫情暴发以来,智慧破产系统作为司法服务保障职能延伸的重要着力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将破产审判工作从线下调整到线上、从院内延伸到院外,最大程度降低因疫情对破产审判工作的影响,对企业受疫情影响短期内经营困难引发的破产案件,审慎认定破产条件,积极协商挽救,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济健康有序发展。2020年审理的“福建第一高楼”破产清算案中,仅用4个月即完成近30亿资产的接管、测绘、评估和拍卖成交、过户移交等全部资产处置工作,在疫情常态化期间以最短时间保障民营企业复工复建。上线一年来,厦门中院依托智慧破产平台审结破产案件838件,盘活资产45.77亿元,简易案件和重整案件平均审理时间分别为83天和121天,通过网络拍卖方式,使破产财产处置平均溢价率超过30%,进一步提升破产案件质效,降低破产费用,保障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2020年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中,厦门市“办理破产”指标获评“全国标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得到地方党委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

案例六

福建万科药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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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万科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9日,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万科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无力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转破产重整。三明中院于2018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万科公司重整案。考虑到万科公司是一家从事医药原料药、中间体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企业的技术人员、职工队伍、设施设备、原材料等生产条件相对齐全,但由于企业陷于债务危机等多种原因,未能正常生产,导致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该企业有较好的继续生产经营的基础,如果能引入战略投资人,确保企业重整成功,既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持万科公司技术人员、职工队伍的稳定,维护销售市场。基于万科公司的具体情况,三明中院受理本案后,许可该公司继续经营,并指导管理人积极招募战略投资人对企业进行重整。管理人通过科学测算,制定了由战略投资人出资100%接收受让万科公司所有股权,并使得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及担保物价值范围内担保债权依法得到全部清偿,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高于按评估价值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的重整计划草案。

裁判结果

2019年6月3日,万科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上述重整计划草案。2019年6月19日,三明中院裁定批准万科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从立案到终止重整程序仅用八个月。现投资方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完成企业移交和股权变更,重整方案得到有效的执行,企业也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创新能力是新技术新业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新技术新业态企业破产案件中,评估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研发人员状况是评估企业发展前景的重要因素。万科公司系一家医药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该企业产品具有市场前景,但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经营困难。三明中院在识别企业重整价值基础上,切实发挥破产审判功能,准许破产企业在重整期间继续生产,维护企业技术人员、职工队伍稳定,保障企业市场不流失,并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并最终实现困境企业重生。本案是“破产不停产”典型案例。为争取重整成功,管理人与主要债权人沟通债转股方案,但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之后通过各种渠道与十多家战略投资人接触、沟通、会谈、磋商和谈判,通过不懈努力,管理人与重整投资方、债务人股东共同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引进了战略投资人。通过重整,使得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既保障了债权人权益,也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摆脱困境,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案号: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破11号

案例七

莆田易家报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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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易家公司是一家从事网络技术应用的民营企业,于2016年7月13日登记注册,注册资本500万元。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公司陷入债务危机,于2019年1月停止经营。债权人李某申请易家公司执转破,仙游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莆田中院进行破产审查,莆田中院于2020年8月4日裁定受理,并指定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易家公司涉债权人10户,确认债权总额137708.82元,涉执行案件8件。经管理人了解,易家公司对外还有一部分应收账款,其股东之一为北京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在经营中并且有和解意愿,易家公司也还有在建工程,若破产清算,会导致在建工程停工、售后质保脱保等问题。虽然易家公司目前陷入偿债困境,但其债务结构简单、债权人人数较少,公司主营业务前景良好,若促成和解,其产生的效益将远远超过被清算拍卖的价值,债权清偿比例也将大幅提高,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合议庭与管理人确定了债务人破产清算转和解的工作思路。在合议庭的指导下,管理人与债权人多次沟通协调和谈判,对有抵触情绪的个别债权人逐一释法说理,最终各债权人均同意和解,就债权清偿及后续经营等问题达成共识。2020年8月24日,易家公司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合议庭审查后依法裁定易家公司清算转入和解程序。9月10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和解协议。9月16日,仙游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2020年9月30日,债务人已按和解计划约定向债权人全额清偿了债务,债权清偿率达到100%。

裁判结果

仙游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闽0322破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易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申请破产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的规定,易家公司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和解,经审查本案具备破产和解条件。仙游法院裁定:莆田易家报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和解。仙游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闽0322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一、认可易家公司和解协议;二、终止易家公司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许多新技术新业态企业都属于中小企业,资产相对较少,负债率相对较高,风险防范能力相对较低。对于此类企业破产案件可以积极适用破产简易程序和和解程序等方式,尽快完成企业出清或重生,加快市场实际重新配置的效率。本案从受理到结案仅用了43天,是充分发挥破产和解制度的保护功能和破产和解程序高效便捷、成本低的优点,成功进行和解并实现债权清偿率100%的典型案例。本案债务人虽陷入财务困境,但其负债规模较小,债权人仅10户,债权总额不高。债务人的股东表达了想挽救企业的意愿,且在法院与管理人的沟通下,大部分债权人也愿意进行和解。法院适时引导管理人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积极履职,促成本案由清算转和解。一方面使本案债权得以全部清偿,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同时一并解决了执行积案;另一方面使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将得以延续,避免了企业因短期负债而退出市场,保住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主体,对中小企业运用和解程序重获新生,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亦具有借鉴意义。

案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20)闽0322破1号

案例八

马泰克(福建)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谢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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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1日16时06分,谢雷(微信号“xziheu331”)通过微信方式向马泰克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跃宝发出其手中有土耳其工厂的95熔喷布视频,并向谢跃宝发出要约“要多少”,双方在“熔喷布A(4)”微信群中沟通,并最终达成一吨熔喷布买卖,马泰克公司通过公司财务向谢雷银行账户支付一吨熔喷布货款390000元。熔喷布运送至马泰克公司指定收货地址后,马泰克公司当场验货,发现交付的熔喷布与拍摄视频不符,立即在微信向谢雷提出退货(“这个我们不能用的”“还是退货吧”“货都在车上,直接运回去方便些”),谢雷回复“可以”。后马泰克公司按照谢雷指定地点将货物退回,并支付了运输费用。货物退回后谢跃宝在微信群中向谢雷催要退还货款,谢雷回复“钱我打给上海南市补了一吨货,还没退回来,不过你放心,差不了的”。后马泰克公司多次催收,谢雷未将390000元货款退回。

裁判结果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马泰克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实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关键证据,本案的关键在核实微信使用人就是案件的当事人本人。本案经马泰克公司申请,政和法院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微信号“xziheu331”实名开户登记信息,证实微信号“xziheu331”即是谢雷本人。本案马泰克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并能够证实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采纳了马泰克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支持了马泰克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谢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马泰克公司货款39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9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典型意义

新技术新业态的市场交易模式通常在线上进行,诉讼中的证据也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便利也通过微信聊天等即时通讯软件进行业务往来交流。但通讯软件的聊天记录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既要证明通讯软件使用人的身份,也要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上下文内容、情景的关联性。企业之间通过即时通讯软件磋商,注重保留通讯软件使用人身份的相关证据,最好订立书面合同,或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订立电子合同,明确磋商方式。一旦涉及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尤其是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在内的信息,不要随意删除。本案对诉讼中通过向通讯软件运营公司调取通讯软件的使用人的身份,证实通讯软件使用人的身份,对同类案件核实交易相对方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号: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2020)闽0725民初825号

案例九

建瓯市智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史华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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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2日,经过公开招投标后,建瓯市规划建设和旅游局与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瓯市智慧停车系统》BOT合同。合同约定:项目采用BOT方式,由创泰公司投资完成建瓯市城区约1148个道路泊位(具体数量以现场核实为准)智能化停车诱导系统项目建设,同时享有10年的运营收费权。合同期满后,创泰公司在确保设备完好并能正常运行情况下,移交建瓯市规划建设和旅游局所有。2018年5月17日,创泰公司依合约设立智泊公司负责上述业务。智泊公司按经建瓯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在各停车点设立了告示牌。2018年12月25日16时04分36秒至2020年6月3日17时08分期间,陈某华所有的闽HNP916号车在建瓯城区道路公共临时停车泊位多次停车,但未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截止至2020年6月3日17时08分共欠停车泊位使用费6330元。为此,建瓯市智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华立即支付停车泊位使用费及利息。陈某华答辩认为,智泊公司无权随意划线收费,未明确收费标准,无权随意调整包年停车费。

裁判结果

城区道路公共临时停车泊位是有限的公共资源。为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管理工作,合理利用道路资源,规范车辆停放,保障交通有序和安全畅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停车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进行了规定,并与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BOT合同。智泊公司系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依合约设立的负责上述业务的公司,在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同时,取得对本市城区道路公共临时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权。智泊公司在各停车点设立了收费告示牌,告示牌内容清晰明确,足以形成停车位租赁合同的要约,陈史华将车辆停入收费停车位的行为系对要约做出的承诺,双方租赁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成立并有效。陈史华应当按照告示牌支付停车费。智泊公司要求陈史华支付停车费633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建瓯法院判决:陈史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建瓯市智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停车费6330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停车秩序是城市管理和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合理调控城区道路交通需求,缓解停车难问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采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改革举措,对停车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进行了规定,但是该举措要取得群众的支持和理解,需要积极有序推进。部分群众认为公共临时停车泊位属于公众的资源,不需要缴交停车费,存在公共临时停车泊位常常被商家占用或者被私家车长期停放的情形,反而让公众的资源变了味,公共车位变成了私人车位。法院在依职权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争议条款进行了准确解释,不仅维护了建瓯市智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也明确了停车人员的法律义务,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动性,把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融入人民法院执法办案全过程,以高效快捷的审理速度解决企业难题,为后续关联纠纷发挥了示范裁判的引导作用。

案号: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2020)闽0783民初2281号

供稿:民二庭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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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护新技术新业态企业合法权益!福建高院发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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