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老人要债不成欲轻生,金湾村居律师为其讨回公道!
金湾村居律师案例
老人要债不成欲轻生
村居律师讨公道
金湾区一位72岁的老人,将钱借给朋友的儿子却无法按期收回,讨债不成欲轻生,金湾区村居法律顾问姚剑雄律师与金湾区法律援助处协力帮老人讨回公道。
姚剑雄现为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珠海市律师协会斗门金湾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金湾区新阶联律师分会成员,担任三灶镇草堂湾社区和红旗镇小林村的法律顾问,常年为村(社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帮助很多身边的街坊群众解决法律事务。借走老人多年积蓄不还款
律师帮你讨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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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72岁的向老太和朱某的母亲是多年的好友。2016年,向老太受朱某的母亲邀请来珠海,在朱某承揽的工程项目处帮忙看守工地。2017年12月朱某找向老太借款125000元,2018年7月又再次借款31000元。向老太的钱款是自己多年来打杂活存下来的积蓄,但考虑到朱某是好友的儿子,于是两次借款都答应了。此后,朱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
2020年11月,向老太再次找朱某讨债未果,伤心和无奈之下,跑到朱某的工地欲跳楼轻生。现场人员报警后,向老太被民警劝下并和朱某到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朱某承诺2020年12月31日还清。此后,朱某再次违约,没有归还借款给向老太。
2021年6月,村居法律顾问姚剑雄接受向老太咨询,并在金湾区法律援助处指派下担任向老太的法律援助律师。2021年6月底,经金湾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朱某承诺7月底还清欠款和利息,并支付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因向老太身体状况不佳,拿到法院调解书之后便回了重庆老家住院治疗。
在向老太住院期间,姚剑雄无偿帮其向法院申请对朱某强制执行,终于为向老太讨回借款。向老太因身体原因无法来到珠海,便写了封感谢信委托其儿子寄给姚剑雄,对政府和律师的工作表示肯定和感谢。
律师评析
法律援助工作是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在司法实践中已开展多年。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出台,更是为这项民生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与现行有关规定及实践相比,法律援助法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包括在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中增加“确认劳动关系”“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等;法律援助申请人属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等情况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在此提醒各位街坊邻居,解决纠纷矛盾的方法有千万种,唯轻生最不可取。现在村居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多项民生法律工程已在基层全面铺开,符合法律援助情形的街坊邻居可到所在社区(村)寻求村居法律顾问帮助,或到当地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以此来帮助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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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湾区司法局、金湾政法|和金湾
原标题:《7旬老人要债不成欲轻生,金湾村居律师为其讨回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