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吸毒妈妈”被撤销监护权,他们成为新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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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的亲生母亲
为什么会被法院撤销监护权呢?
往后还需要履行抚养义务吗?
谁又将成为新监护人呵护孩子成长?
这还得从一段令人唏嘘的往事讲起
......
1
父亲病故,母亲吸毒
孩子深陷其母阴影
小艺是一名留守儿童,从出生起,就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在小艺3岁那年,父亲因病去世。此后母亲便离家生活,还染上了吸食毒品的恶习,后来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然对小艺不管不问,小艺生活、教育及医疗等一切费用都由在家务农的爷爷、奶奶承担。
爷爷、奶奶在失去独子后,把所有的爱都倾注在了小艺身上,但始终代替不了父母的爱,小艺经常偷偷哭泣,特别是每天上学放学,看到其他小朋友都有父母接送、父母们对自己孩子都是关爱有加时,小艺也特别渴望得到妈妈的爱。但妈妈在哪里呢?
当得知妈妈不但吸毒,还因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后,小艺变得沉默寡言起来。往日里活泼开朗的她不仅不爱说话,也不再爱和小朋友们一起玩耍了,同学们经常看到她一个人静静坐在教室里发呆。

2
爷爷、奶奶诉讼申请
撤销其母的监护资格
爷爷、奶奶看在眼里痛在心里,于是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小艺妈妈的监护资格,由爷爷、奶奶作为小艺的监护人。希望能通过这种方式,让小艺从其妈妈的阴影中走出来。
案件审理中,小艺终于见到了妈妈,但令小艺没有想到的是,妈妈怎么这么陌生呢?小艺用胆怯的目光看了一眼自己的妈妈后,便把眼神移开了,低下了头一句话也不说。妈妈主动伸出手来,牵小艺的小手,小艺竟然打了一个寒颤,轻轻地缩回了小手,退了两步,不自觉的与妈妈保持一定的距离。
大邑法院审理后认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当监护人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的,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时,可以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本案中,在小艺父亲去世后,小艺母亲作为唯一的法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且有吸毒史,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导致小艺生活处于危困状态,如果继续让其担任监护人,将对小艺的身心健康严重不利。
结合小艺长期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和其爷爷、奶奶的经济状况,为了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大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小艺妈妈的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爷爷、奶奶作为小艺的监护人。

撤销小艺母亲的监护人资格
目的主要还是为孩子
营造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孩子代表着国家的希望和未来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需要司法及时发挥防线作用
其中还有哪些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
来听四川省大邑县法院的法官讲一讲

杨中良
大邑法院副院长

张洪平
大邑法院安仁人民法庭庭长
问: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法律会如何判决?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而我国刑法也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
哪些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权呢?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有权申请撤监护人资格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如: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从该规定来看,具有申请撤销资格的主体,既有被监护人的亲属,也有因法律规定而具有特定职责的组织。
当然,并不是任何人都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必须是与被监护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同时,为了防止出现无人过问的情形,最大限度的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该条款还规定,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问:
离婚时,约定孩子抚养权归父母一方,另外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该规定,确定抚养权归属的最高准则是应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尽量不改变子女熟悉的抚养条件或抚养环境,若轻易变更,则可能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请求变更需要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抚养条件已发生明显变化,且请求方进行抚养明显更有利。
请求抚养权变更与离婚间隔时间不久,抚养条件发生明显变化的可能性很小,一般不会支持。
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就学条件,也能为子女的成长提供较为优厚的外部条件的是抚养权变更的有利条件。
家暴的或脾气暴躁、具有明显暴力倾向的是排除抚养权归属的不利因素。
问:
子女可以委托监护,那么父母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与委托监护哪个优先呢?
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监督、保护权利,这是基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天然的和法定的亲权关系。《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是法定监护关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第一位的,除非父母死亡、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合同权益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权,其他任何人无权限制或者剥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虽然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但当这种基于委托而行驶的监护权与未成年子女父母所享有的法定监护权发生冲突时,法律首先应该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司法实践中,多数时候是父母离婚了,父母委托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孩子进行监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阻止孩子父或母探望孩子的情况。
问: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具体是指的什么?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强制报告的主体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婴幼儿照护和未成年人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强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造成身体或精神等伤害的行为。
未成年人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
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困难,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
问:
男方不愿意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男方是否应当承担抚养费?
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有时会因为生育问题签订协议,但生育权属于人身权,人身权与人身不可分割,限制生育权的协议,应归于无效。
即使双方已经签订了终止妊娠的协议,但女方执意生育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男方在此情况下仍要承担抚养义务。
问: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抚养关系能自然终止吗?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后,虽然这种扶养关系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扶养关系产生于继父母与继子女足够长的共同生活时间、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承担的扶养和教育责任等,并不必然依附于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不能认为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
司法实践中,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都同意继续扶养的,可以继续扶养,有任何一方不同意的,原则上,仍应由生父母承担抚养义务。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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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5期>第1125期>本文素材来自998法治大讲堂,在此致谢!
编辑丨李丽莎
值班编辑丨杜东升
校审丨陈睿
原标题:《父亲去世,“吸毒妈妈”被撤销监护权,他们成为新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