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节这天,新闻发布、巡回审判、代表座谈……渝中法院尊老敬老在行动
在重阳节来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对老龄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落实好老年优待政策,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好老年人积极作用,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10月14日,重阳节,渝中法院走进渝中区七星岗街道金汤街社区,召开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通报老年人权益保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同时巡回审判一起老年人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案件。市人大代表林必忠、王江平、杨永建受邀参加,重庆日报、重庆电视台、重庆法治报、上游新闻、华龙网、中华工商时报、渝中报、渝中电视台等媒体与30余名社区居民现场参加活动。

新闻发布

渝中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雪通报了渝中法院2019年以来涉老年人权益纠纷案件审判情况,总结了案件存在的家事纠纷比例较高、精神赡养需求增多、老年人举证能力较弱及伤害事故较多等特点,并从加强诉讼服务、优化审理方式、注重情感保护、服务基层治理、延伸审判职能等五个方面介绍了渝中法院涉老年人权益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渝中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张乐跃通报了五起渝中法院审理的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中较为常见的家庭暴力、居住权、隔代探望、精神赡养、安全保障等问题,通过解读典型案例,呼吁全社会关注老年人权益保障,关爱老年人身心健康。


七星岗街道办事处主任刘书燃、党工委组织委员张琪介绍了街道养老关怀政策。

市人大代表林必忠、王江平、杨永建现场参加新闻发布会。

重庆日报、重庆电视台、重庆法治报、上游新闻、华龙网、中华工商时报、渝中报、渝中电视台等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
巡回审判
为加强普法效果,落实“一街镇一法官”工作机制要求,渝中法院将庭审搬进金汤街社区,在召开新闻发布会前公开审理了一起涉老年人伤害案件。


2020年12月4日,一面包车司机倒车时未注意后方情况,将车辆左后方71岁的何某撞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无果,何某提起诉讼。庭审中,法官认真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结合双方证据举示情况,当庭确认原告的相关合理损失由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活动结束后,社区居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咨询,法官一一作出详细解答 。社区居民纷纷表示,参加渝中法院老年人权益保障新闻发布会并现场旁听庭审,更加认识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每位公民的责任,我们要更加关爱老年人,也要加强法律学习,帮助老年人合法维权。

代表座谈
为做深做实“代表委员联络站”工作,加强代表委员联系,渝中法院与参加活动的市人大代表林必忠、王江平、杨永建进行了座谈,代表们结合庭审情况、新闻发布会内容提出了意见建议。

人大代表建议

市人大代表 林必忠
今天是重阳节,是个特别的日子。我来参加渝中法院组织的这个特别的活动,感到特别温暖。中国历代都有敬老养老传统和制度,在新时代也得到了延续和深化。今天的活动围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展开,值得充分肯定。法律对老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展示了法律刚性之外柔性的一面。建议人民法院进一步依法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营造敬老、爱老、和谐、互助的社会风气。

市人大代表 王江平
今天的活动很务实,结合传统节日,通过巡回审判、典型案例以案普法,贴近群众生活,社区群众积极参与,效果很好,值得推广。建议深化诉源治理,减少纠纷发生;加强对老年人群体的普法工作,提高老年人法律意识和反诈意识。

市人大代表 杨永建
感谢人民法院对人大代表工作的支持和重视。近年来,人民法院就老年人权益保护做了大量工作,值得充分肯定。建议就涉老年人权益纠纷案件,探索符合老年人实际情况的便捷审判方式,体现对老年人群体的关心关怀,展现法律的温度。
渝中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1
董某、张某诉谭某探望权纠纷案
关键词:隔代探望 探望权
一、基本案情
原告董某(男,69岁)与张某(女,67岁)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董某乙。董某乙与被告谭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谭某乙。谭某乙出生后由董某与张某帮助照顾抚养。董某乙因故死亡后,谭某乙由谭某及其父母照顾抚养。因董某、张某长期无法探视孙子,遂以谭某为被告,起诉请求判令其对孙子享有探望权。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具有直系血亲关系,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代替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可弥补单亲家庭子女父爱或母爱的缺失,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遂判决原告董某、张某每月可探望孙子谭某乙两次,被告谭某负有协助配合义务。
三、典型意义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该案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既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又满足了老年人精神需求,入选重庆法院参考性案例。
2
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关键词:人身安全保护令 老年人人身保护
一、基本案情
陈某(女,80岁)与赵某系母子关系,现与赵某及其妻子共同居住生活。陈某称赵某经常对其进行言语威胁并殴打,曾因被殴打受伤前往医院就医。因陈某系老年人行动不便,且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渝中法院就双方居住生活情况到陈某所在社区进行调查。陈某所在小区物管公司工作人员陈述,陈某、赵某系该小区常住居民,陈某和儿子赵某共同居住,陈某经常到物业公司哭诉被赵某殴打。赵某精神状况不好,脾气暴躁,曾与物业公司保安多次发生纠纷,并打伤保安,摔坏物管的办公用品。通过对陈某邻居的走访,其邻居陈述经常听到陈某家中有吵闹声音,并听陈某哭诉被儿子殴打。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是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均应禁止。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法律应给予特殊保护,本案赵某作为陈某儿子,对陈某进行殴打,不仅违反了道德的要求,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禁止性规定,遂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对申请人陈某实施家庭暴力。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赵某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后要孝敬母亲,不再对母亲实施暴力行为。
三、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点较为私密,证据难以保存和固定,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认定难现象严重。在家庭暴力案件审理中,要充分考虑这一情形,在老年人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要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以准确认定家庭暴力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现共同居住生活,根据申请人举示的证据及本院的调查,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有殴打行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司法聚焦老年人的人身权益保护,是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促进社会良好家风建设的应有之义。
3
魏某诉潘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关键词:居住权保护 老有所居
一、基本案情
卢某与潘某(女,81岁)系夫妻,两人生育一子卢小某,卢小某与魏某系夫妻。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某房屋系渝中区房管中心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2008年11月,魏某承租了上述房屋。自2009年至今,潘某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期间产生的租金、水费、电费、气费等均由魏某、卢小某夫妇支付。2012年12月,卢某、潘某、卢小某、魏某签订协议,约定:案涉房屋为魏某承租,但卢某、潘某享有居住权,直到卢某、潘某终老。后魏某称因卢小某与魏某之子需要在上述房屋居住,魏某遂起诉要求潘某搬离上述房屋。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魏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涉案房屋的承租权,在魏某未能举示证据证明系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基于其配偶卢小某对潘某的赡养义务,潘某亦有权居住在涉案房屋。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潘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直至终老,故对魏某要求潘某搬出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本案纠纷发生时,我国法律尚未对居住权进行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要平衡对老年人居住权利的保护。本案中,潘某通过和魏某、卢小某签订的协议,享有案涉房屋居住权,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同时,潘某作为老年人,应从居住条件、居住便利性等方面保障其合法的居住权,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居”。本案判决引导子女正确合理的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和《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规定的相关精神一致,有利于解决老年人赡养中涉及的房产问题,保障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益。
4
谭某诉谭小甲、谭小乙赡养纠纷案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 精神赡养
一、基本案情
谭某(60岁)和谢某原系夫妻,两人先后生育一女谭小甲、一子谭小乙。后因感情不合,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2019年10月,谭某因病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出患有急性脑梗死、糖尿病等疾病。谭某现无法工作获取收入,没有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遂起诉要求谭小甲、谭小乙每月支付赡养费且每人每月至少看望谭某一次。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在父母年老独居的情况下,对亲情的渴望尤为强烈,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并回家看望,故判决谭小甲每月支付谭某赡养费1200元,谭小乙每月支付谭某赡养费800元;谭小甲、谭小乙每人每季度至少看望原告谭某一次。
三、典型意义
当前,许多家庭具有很强的离散性,子女在异地生活工作,无暇照顾父母,核心家庭模式也使成年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纽带日渐松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看望义务,被称为“常回家看看”条款,回家看望作为对父母进行精神赡养的一种重要方式,应当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成年子女也应该更加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通过司法方式重新确认父母的精神需求和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不仅是对社会精神问题的正面回应,也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情怀。
5
何甲等诉某养老院生命权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人生命健康权 养老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
一、基本案情
周某某(87岁)育有何甲、何乙、何丙、何丁四名子女。2016年,何甲代表周某某与某养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养老院为其提供专业养老服务,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在周某某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联系何甲。2017年11月26日凌晨,周某某在某养老院房间摔倒,后该养老院护工用消毒药水及消炎粉对周某某左眼角及左手的外伤进行了处理。2017年11月30日,某养老院工作人员联系何甲,告知周某某摔伤一事,何甲随即赶至养老院。2017年12月13日,周某某因跌倒致左胸部疼痛等至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抢救。2017年12月17日,周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何甲等认为某养老院侵犯了周某某的生命权,遂起诉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在为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周某某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理应充分考虑到周某某的年龄、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因素并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某养老院在周某某摔伤后未进行全面、认真、仔细的检查并及时送医,也未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其他家属,以致周某某的真实伤情未能得以及时发现和救治,并由此造成治疗延误,最终导致周某某死亡的后果,养老院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当前社会的老龄化问题日渐严重,人们对养老问题愈加重视,除传统居家养老外,专业养老机构养老也成为一种选择。养老机构作为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应根据老年人自理能力的不同给予不同程度护理,更加谨慎对待老年人发生的意外与受到的身体伤害。养老机构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照管义务,致使老年人发生意外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判决提醒养老机构要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充分保障老年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供稿:民一庭、审管办(研究室)
原标题:《重阳节这天,新闻发布、巡回审判、代表座谈……渝中法院尊老敬老在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