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典型案例分析

2021-09-07 17:30
山西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十分猖獗,花样百出。有以房养老的诈骗;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诈骗;以兑奖方式诈骗甚至还有色诱诈骗等等。今天通过四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来揭开其神秘面纱。

01

陈某辉等7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某辉、黄某春、陈某生、郑某锋、熊某、郑某聪、陈某地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赁房屋作为诈骗场所,分别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将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诈骗电话2.3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56万余元,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事实,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陈某辉还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又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陈某辉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的诈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陈某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在校学生钱款,并造成被害人徐某玉死亡,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锋、黄某春等人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近年高发、多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山东高考考生徐某玉因家中筹措的9000余元学费被诈骗,悲愤之下引发猝死,舆论反应强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打击问题再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加大打击惩处力度,2016年12月,“两高一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对诈骗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诈骗在校学生财物的,要酌情从重处罚。本案是适用《意见》审理的第一例大要案,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对被告人陈某辉顶格判处,充分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

02

李某权等69人诈骗案

被告人李某权曾从事传销活动,掌握了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建立起140余人的诈骗犯罪集团。李某权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总经理,全面负责掌握犯罪集团的活动,任命被告人吴某琼、吴某飞、闫某霞、闫某飞、骆某、胡某安等人为主要管理人员,设立诈骗窝点并安排主要管理人员对各个窝点进行监控和管理,安排专人传授犯罪方法,收取诈骗所得资金,分配犯罪所得。该犯罪集团采用总经理-经理-主任-业务主管-业务员的层级传销组织管理模式,对新加入成员要求每人按照2900元一单的数额缴纳入门费,按照一定的比例数额层层返利,向组织交单作为成员晋升的业绩标准,层层返利作为对各层级的回报和利益刺激,不断诱骗他人加入该诈骗集团。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15日期间,该犯罪集团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设立十个诈骗窝点,由多名下线诈骗人员从“有缘网”“百合网”等婚恋交友网站上获取全国各地被害人信息,利用手机微信、QQ等实时通讯工具将被害人加为好友,再冒充单身女性以找对象、交朋友为名取得被害人信任,能骗来加入组织的加入组织,不能骗来的向其索要路费、电话费、疾病救治费等费用,对不特定的被害人实施诈骗活动,诈骗犯罪活动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诈骗非法所得92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李某权为首的69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属于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组织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李某权对整个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吴某琼、骆某、闫某飞、闫某霞、吴某飞、胡某安等协助首要分子对整个犯罪集团进行组织、领导、策划,是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一般犯罪成员按照其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及其个人诈骗数额予以量刑。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权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琼等人十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以被告人李某权为首的69人犯罪集团利用传销模式发展诈骗成员,计酬返利,不断发展壮大,集团内部层级严密,分工明确,组织特征鲜明。该诈骗集团的犯罪手段新颖,利用社会闲散青年创业找工作的想法,以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作为犯罪场所,在全国范围内不断诱骗他人加入诈骗集团,利用手机微信、QQ等互联网软件,冒充单身女性,以索要交通费、疾病救治费等为名通过网络诈骗不特定被害人钱财,遍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的刑罚,有力打击了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了社会秩序,挽回了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03

朱某等人诈骗案

2013年5月,被告人朱某出资组建榆林农惠现货交易平台,纠集和聘用被告人艾某、陈某、姚某林加入,与代理商勾结,先以可提供所谓的内幕交易信息为由,诱骗客户进入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后通过指令操盘手,采用抛单卖出或用虚拟资金购进产品的手段,控制产品大盘行情向客户期望走势相反的方向发展,通过虚假的产品行情变化,达到使被诱骗加入平台交易的客户亏损的目的。朱某等人有时也刻意在客户小额投资后,促其盈利,以骗其投入大额资金,牟取大额客损。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期间,朱某、艾某、陈某、姚某林通过上述以虚拟资金操控交易平台的手段,共骗取客户资金215余万元。按照事先与代理商约定的比例计算,朱某、艾某、陈某、姚某林从中获得诈骗资金约75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一审,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和聘用被告人艾某、陈某、姚某林,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操纵农产品行情诱骗客户交易,从客损中获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朱某纠集人员参与犯罪,发起、组织和统筹运作交易活动,艾某通过给操盘手下达指令控制平台虚拟行情走势,实施欺诈行为,均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四年,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艾某、陈某、姚某林十一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六万元不等罚金。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手法隐蔽性强,花样翻新快。本案中,被告人先成立网上交易平台,利用业务员及代理商吸收客户,以提供虚假内幕交易信息为由,骗取客户进入平台交易,当客户高价买入相关农产品后,再指令操盘手运作人为造成跌势,迫使客户低价卖出,以牟取大额客损。此种新型网络诈骗犯罪手段更加隐蔽,迷惑性强,容易使人上当受骗。虽然被告人是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但其行为本质仍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特征,本案定罪准确。

04

邵某雄诈骗案

2014年底,被告人邵某雄受他人纠集,明知是通过电信诈骗活动收取的赃款,仍然从银行取出汇入上线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从中收取取款金额的10%作为报酬。之后,邵某雄发展张某作为下线,向张某提供了数套银行卡,承诺支付取款金额的5%作为报酬,同时要求张某继续发展多名下线参与取款。通过上述方式,邵某雄逐步形成了相对固定的上下线关系。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邵某雄参与作案38起,涉案金额48.44万元。2016年2月,邵某雄到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邵庭雄服判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通过拨打电话、发短信对不特定的人进行诈骗,且系多次诈骗,酌情对被告人邵某雄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邵某雄仅参与了转移诈骗赃款的过程,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且邵某雄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邵某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诱发、滋生了大量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这些关联犯罪为诈骗犯罪提供各种“服务”和“支持”,形成以诈骗为中心的系列“黑灰色”犯罪产业链,如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帮助转移赃款等活动。“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全面惩处关联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人邵某雄明知赃款是诈骗犯罪所得,仍为诈骗分子转移犯罪赃款提供帮助和支持,对其以诈骗罪的共犯判处,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从严惩处的态度。

原标题:《电信诈骗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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