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民法典第1157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学习“民法典”】民法典第1157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条文】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作为死者的配偶依法属于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应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在遗产分割完毕后,生存的配偶便享有了对所分得遗产的所有权,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部分财产。生存的配偶如果再婚,当然有权对其取得的遗产进行处分,既可以把该项财产带到再婚家庭中使用,也可赠送他人或作其他处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或妨害,否则,生存的配偶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侵权人的干涉或妨害,以保护生存配偶的合法权益。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现实生活中干涉丧偶者特别是干涉丧偶妇女带产再婚的现象多有发生,侵害了生存配偶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为保护妇女合法的财产权益,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本条作出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此条规定保护了丧偶者尤其是丧偶妇女带产改嫁这一合法行为,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和非常强的针对性。
根据《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原则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中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当然应贯彻宪法的这一原则。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平等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2)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3)其他男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平等的。
本条中所称的“再婚”,是指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婚姻自由,既适用于未婚男女,也适用于已婚丧偶的男女。不仅包括丈夫死亡后,妻子与他人结婚,也包括妻子死亡后,丈夫与他人再结婚的情况。即此处所称的再婚应作宽泛的理解,任何人不得干涉包括不得干涉上述两种情况。本条规定沿用了《继承法》第30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现实生活中,由于几千年来封建思想的影响没有完全肃清,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在农村,妇女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丧偶妇女带产改嫁受到种种无理阻挠的情况。阻挠者认为,丧偶妇女如果继承了丈夫的遗产,就不能带产改嫁。若要改嫁便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这种行为和思想是非常错误的,是对妇女婚姻自由的粗暴干涉,也是对其享有的继承权和继承取得遗产的所有权的违法侵犯。丧偶妇女再婚是基于其享有的婚姻自由权,继承已故丈夫的遗产是基于其享有的继承权,而带产改嫁是其基于对遗产所享有的所有权,这三种权利都是丧偶妇女依法取得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农村丧偶妇女改嫁受阻的情形有所改善,但仍然存在。且这种“干涉”不仅针对农村妇女,还包括男方家庭影响力较大,或嫁入“豪门”以及选择做全职太太等情形。因此,该条内容仍然有保留的必要。当然,条文中的“另一方”,不仅指丧夫的妇女,也包括丧妻的男子。
本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死者配偶再婚后处分所继承的财产。此处“任何个人”的概念较为宽泛,不仅包括家庭关系中的人,也包括家庭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任何人不得干涉就是指不得损害夫妻一方死亡后再婚配偶依法所享有的对继承财产的处分权。如有干涉者,权利人可依本条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明确自己权利的来源,以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之目的。当然,权利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生存的配偶作为继承人,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继承相应财产,不以其将来是否改嫁或续弦为条件。此条所称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是指有权处分依照《民法典》规定的通过任何继承方式所得到的财产。对此中涉及的财产也宜作宽泛的理解。同时还需要指出的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不仅可以处分所继承的财产,还有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如果再婚,并将未成年子女带走的,其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有权将未成年人的财产一并带走。但是,如果没有将未成年子女带走,即放弃了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再婚一方则不能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一并带走,应留给未成年子女的其他监护人,用于抚养未成年子女。
生存的配偶可以在继承已故配偶的遗产后带产再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夫妻一方去世后,并未立即开始继承分割遗产,生存的配偶同其他继承人继续共同生活,在再婚前,并没有取得已故配偶的遗产。那么,在生存的配偶再婚后,其对已故配偶的遗产仍然享有继承权。配偶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享有继承人的地位,并不因配偶是否再婚而改变。生存的配偶再婚前有权继承,再婚后仍然有权继承。生存的配偶对已故配偶的遗产的继承,是基于与已故配偶生前存在婚姻关系,它不因生存的配偶是否再婚而发生变化,即只要生存的配偶与已故配偶生前保持夫妻关系,就有权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已故配偶的遗产。如果在已故配偶生前双方已离婚,则双方婚姻关系终止,生存的配偶则无权以配偶身份再继承已故配偶的遗产。这里,无论是丧失配偶的妻子还是丧失配偶的丈夫,均有权继承已故配偶的遗产,不因性别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当然,如果生存的配偶再婚后自愿放弃继承对已故配偶遗产的权利,那么法律也是允许的。但这属于在拥有对已故配偶遗产继承权的前提下对继承的放弃,与是否享有继承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丧偶的妇女在改嫁前就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那么其再婚后也即无权再要求继承已故前夫的遗产。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生存配偶再婚时有未成年子女的,应继续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某种原因不能带未成年子女在再婚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应妥善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并留下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另外,已故配偶在生前有尚未缴纳的税款或负有其他债务的,生存的配偶处分其所继承的遗产时,应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税款和债务,再进行其他处分。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生存的配偶再婚后主张对已故丈夫的继承权,不应违反《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原标题:《【学习“民法典”】民法典第1157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