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为15.4%?最高法已明确!

2021-08-16 16:32
黑龙江

众所周知,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正式发布,朋友圈一时间被刷屏,出现最多的一组数字为15.4%,热度最高的一种说法就是“民间借贷利率降低到15.4%”。

实际上这种说法存在着较大的误读!

误读:15.4%

公式确定,数字不定,重点看公式!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规定的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举例:

2019.8.20,一年期LPR报价为4.25%,保护上限对应为17%;

2020.8.20,一年期LPR报价为3.85%,保护上限对应为15.4%;

同时需要注意签订借款合同的时间点,具体见下图。

这个时候,大家都误认为借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即为4倍LPR,然而,最高法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这些公司对外借款不受4倍LPR的限制:

1.小额贷款公司;

2.融资担保公司;

3.区域性股权市场;

4.典当行;

5.融资租赁公司;

6.商业保理公司;

7.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意味着,要找这些公司融资借款,您得注意一点,由于他们不受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的限制,往往会约定高额的违约金,一旦借款逾期,可能会面临高额违约金。

所以,在您刷微博微信看到借款广告“快来带走它,每天只需要x块钱”的时候,在你开通花呗借呗领取新人红包的时候,当你享受24期免息白条的时候,时刻记住这句话:

无论是消费和贷款,都要量力而行,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无债一身轻!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分来源:山东高法

宝泉岭人民法院综合整理发布

原标题:《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为15.4%?最高法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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